【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1.10.07 03:52 am
行政院會昨(6)日通過「合作社法」修正草案,強化合作社體質,明定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且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命令解散。
修正草案也鬆綁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以利合作社經營發展,未來合作社為業務發展需要,除保險合作社,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非社員使用。
「合作社法」此次大翻修,主要依合作事業發展現況進行檢討、鬆綁,並配合合作事業世界潮流,以利合作事業蓬勃發展。
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指導、監督合作社的業務,並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合作社對於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協助,違者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命令解散,以健全制度。
現行合作社解散時,清算人是以理事充任為原則,但修正草案增定,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目前合作社結餘提撥一定比率作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監事則不得參與酬勞金分配,但理事、監事同為合作社經營的一環,監事不得參與酬勞金分配並不合理,修正草案增訂監事也可分配酬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