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張博亭、郭玫君/台北報導】 2011.07.28 03:10 p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罰多起黨政軍介入媒體案例,因業者不滿提訴願,二度遭行政院撤銷處分,NCC今天上午舉行聽證會,讓業者一次把話說明白。各家業者到會陳述意見時都大喊無辜,認為業者並無法控制上層股東結構,卻因此遭罰,有必要檢討法令。
業者:法條無限擴大 衝擊發展
富邦集團的台固媒體法務法規處副處長王子瑜指出,主管機關查證非常實在,但爭議點在於,他們無法禁止別人轉投資,特別是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可自由買賣,但業者卻在無法禁止別人來投資的情況下受罰,法令有必要修正。
台灣寬頻通訊(TBC)資深副總裁林志峰也在會場上大喊無辜,認為系統業者無法得知上層股東結構,沒有故意過失,從法上來看是無辜的。他也認為,從立法精神來看,政府只是因間接投資持有有線電視系統台股份,卻對媒體經營毫無控制能力,就不該是禁止的對象。
他強調,主管機關對於間接投資的認定要有限縮性的解釋,否則在層層投資關係中,業者無法控制上層股東成分,因為法條無限擴大,可能衝擊到投資市場發展,妨礙國家競爭力。
今天出席業者論點都集中在「不知情」、「無法控制別人投資」,不過僅是各自闡述,未見激烈攻防,原訂一整天的聽證會,上午10點多就提前結束。
NCC:已善盡告知義務
NCC法務處處長高福堯指出,經由聽證會程序,讓業者一次把話說清楚,NCC委員會將再次做出決議,若業者仍對結果不服,可不經訴願,直接到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業者「不知情」、「非蓄意」的論述,高福堯說,站在行政罰法角度,當事人因非故意所以不需負責任,固然有見地,但站在主管機關立場,已善盡告知義務,提醒業者注意公司股東結構,且「事實」確實成立,NCC也掌握相當證據,查證後認定這些業者有違法,NCC不得不採取監理作為。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委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近幾年不少業者因為背後或更上層的持有公司,股權涉及政府資金,其中不乏政府四大基金,因而遭NCC處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