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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應重視程序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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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社論】 2011.07.13 02:34 am
  
宏達電上周三發布重大訊息,宣布斥資3億美元買下威盛關係企業繪圖晶片公司S3全部股權,主因宏達電認為S3公司旗下專利權和多媒體技術與其具互補性,威盛則因此案認列3,700萬美元利得,但兩家公司的關係人交易引發外界質疑。雖然宏達電同時發布了第二季每股淨利20.63元,創下單季歷史新高,但此一經營表現不敵併購S3公司引發的市場議論,隔天股價跌停;這兩天蘋果公司又對宏達電提出專利侵權告訴,昨天股價再跌停,不到一周,市值縮水近1,500億元,股王之位亦暫時讓給大立光。

宏達電股價大幅波動的例子,說明了市場對重大關係人交易案件的重視程度,也提醒企業經營者在處理關係人交易時,必須謹慎再三,然而這卻常是企業所忽略的。一般在定義成功企業時,最基本的是維持企業運作正常,並具有核心的競爭力,進而能做到企業傳承,為企業永續奠下根基;然而,要達成上述目標,需要的是企業精神與文化,其基礎則在於企業經營決策過程的正當性。

在實務上,最易引起經營決策正當性質疑的,首推重大關係人交易。當企業與關係人進行交易時,由於交易雙方的決策者相同或重疊,其與市場交易買方、賣方各為自身利益進行交涉的協商不同;並因這類交易的決策者單邊化、存有特定人主導決策的空間、缺乏制衡機制,遂有損及外部股東權益之虞。然而,考量關係人交易對企業發展的不可規避性,法令不宜禁止或嚴管,故須由關係人交易的決策者履行嚴謹且能監督的決策程序,並對外揭露與溝通,以降低外部股東的疑慮與股市過度的波動。

近年企業發展走向集團化,由於集團企業間的運作具一定程度的產業與業務關聯性,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實屬常態,也對企業發展確有很多助益。例如供貨時間、數量、品質的確保,以及取得專利權、智慧財產權與降低交易成本等;集團人力資源的運用,也因輪調、教育訓練等而有更多元的安排與培植。然而,關係企業雖同屬一集團,畢竟有著不同的股東結構,彼此間的交易卻因有類似或同一決策者,而可能使一方股東獲益、另一方股東受損;特別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而決策主導者在交易雙方的持股不同時,即會受到這樣的質疑。

企業要減少上述質疑,首先應明確陳述關係人交易的目的,以及對企業發展的價值,這須在董事會做充分必要的討論,並在資訊公開或財報揭露時有所交待。其次是進行關係人交易的決策時,有利益者須迴避討論與表決。如果董事會在議決重大關係人交易時,參與表決的董事不是大股東代表,就是內部管理者,自不易取信於外部投資人。

再者,就是交易價格與市場水準的比較。提案的經理部門須舉證價格的合理性,特別是上市公司在議決重大關係人交易時,須謹慎討論以避免買貴了(或賣便宜了),而且須要求應有的折價或溢價;討論併購案時,上市公司要併購的關係人若是未上市公司時,目標公司的評價程序更須嚴謹。重大併購案的交易規模通常相當大,若未詳細評估,極有可能高估併購綜效與價值,耗損公司現金、徒增負債比率,進而損及股東權益。更重要的是,擔任監督角色的監察人是否列席董事會,並能掌握全案的程序正當性與結果合理性。最後,也是最根本的是,經理部門提供的資訊是否完整?董事會與監察人是否有足夠時間與專業來分析與討論?

關係人交易已愈來愈常見,所有上市櫃公司都可能會面臨類似的課題,須遵循上述的程序正當性與討論,以降低外部股東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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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 應加強小股東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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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黃日燦】 2011.07.29 03:46 am 
 
每次有大股東參與的併購案,就有人高喊小股東權益保障,這個議題顯然應該受到重視。不過,小股東屬性不一,有長期投資持股者,也有短線投機操作者,各有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很難同等看待。因此,探討小股東權益保障,恐怕不宜完全從「同情弱者」的心態出發,而應講求大小股東彼此權益的平衡。

各國對大小股東之間權益平衡的保障,大都是以通過議案所需表決權數的高低來具體落實。譬如說,一般事項只需要股東過半數股份支持即可通過,以確保大股東主導經營公司的權益;但若屬重大事項,則可能要求股東三分之二或甚至四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支持才可通過,甚至要求若干議案應特別有小股東若干比例(三分之一或過半數等等)的支持。

我國法制亦不例外。早年,我國法令規定公司合併需有四分之三以上股份出席,出席股份過半數表決支持才可通過。後來,為鼓勵企業合併,於是修法將門檻調降到三分之二股份出席,出席股份過半數通過,或者二分之一股份出席,出席股份三分之二通過即可。

依照目前的合併表決門檻,大股東進行管理階層收購時,只要透過公開收購取得三分之二或甚至二分之一股份,就幾乎穩操勝算,可以通過合併案。反對合併的小股東只有兩個選擇:提早下車在公開收購時應賣出脫持股,或者堅持到底再透過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要求大股東收買其持股。

從實務觀點而言,小股東依這兩個選擇出售持股所得價款大致相同。因此有些小股東,主張目前合併表決門檻訂得太低,而主管機關似也認同呼應,忘了幾年前調降門檻鼓勵合併的立法意旨。

當然,立法不合時宜,是可以而且應該修正。若認為現制不足保障小股東權益,當然可以考慮修法,但在調整同時不可輕忽大小股東之間權益的平衡,否則事理難平,非公司永續經營之福。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立法品質似乎每況愈下,考量各方利害常欠周詳,亟待各界共同努力提升。譬如說,企業併購法就合併事項的表決,排除了公司法中股東若有利害衝突應予迴避的規定,當時的立法理由說「合併通常係為提升公司經營體質,強化公司競爭力,故不致發生有害於公司利益之情形」。

這個立法理由令人啼笑皆非,因為合併對企業經營的利害很難一概而論,而合併以外的其他併購方式(如股份轉換等等)也可能對企業經營有利,為何獨厚合併而薄其他併購方式?

論理而言,股東是否有利害衝突應予迴避,是個很值得深思的問題。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與公司之間有法律上的委任關係,對公司負有忠實執行職務等義務,因此有利害衝突的可能以及因而產生應該迴避的問題。

股東則大不相同。股東對公司或對其他股東並無任何法律上的委任關係,並未負有任何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因此,股東在本質上並無利害衝突應予迴避的問題。

仔細檢視,很多所謂「大股東利害衝突」的情況,其實都是「小股東權益保障」的問題,與其捨近求遠從「大股東利害衝突」的角度去尋覓解決之路,不如直截了當從「小股東權益保障」的方面去推敲加強之道,對症下藥,才能根治問題。

(下,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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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遨睿收購國巨案 看管理階層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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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黃日燦】 2011.07.22 03:44 am 
 
值得一提的是,主管機關能夠針對國際私募股權基金祭出七大審理原則,全因經濟部投審會有權批准僑外投資來台案件,而且相關法律對投審會准否這些案件並未訂定明確的審理標準,因此投審會的審理有極大的行政裁量權。即使這些案件完全符合國內其他法令規定,投審會仍可以政策考量為由而駁回投資申請。

譬如說,遨睿收購國巨案,其公開收購的程序完全符合國內公司及證券法律規定,已回覆應賣的股東持股也達69%,超過了決議合併所需的表決門檻,在完成收購後應可順利通過合併案。假如遨睿是國內公司,本案應可「輕舟已過萬重山」,投審會或其他主管機關似乎無由置喙。

因此,投審會針對國際私募股權基金祭出七大審理原則,暫且不論其內容是否妥適,其結果是內外資處理標準不一,是否恰當,值得商榷。

6月24日,亦即遨睿公開收購國巨股份延長期限後的截止日,投審會駁回遨睿的投資案。依照公開收購法令規定,遨睿在一年內不得再行發動公開收購國巨股份。遨睿收購案符合法定程序及條件卻鍛羽而歸。

看來國際私募基金參與國內管理階層收購,在主管機關眼中仍是票房毒藥。2007年凱雷私募基金與日月光大股東張虔生聯手收購日月光案,也因主管機關遲不決定,最後以破局告終。

不過2006年橡樹資本私募基金與復盛大股東李後藤聯手收購復盛案,就幸運輕鬆過關。復盛在管理階層結合私募基金收購下市後,迄今已有五年光陰,經營結果如何,主管機關及其他有心人士不妨加以追蹤考查,應是國內難得的實踐案例,有重大參考價值。

另外好奇的是,假如管理階層收購不是結合私募股權基金,而是與外國產業大廠聯手,主管機關是否就會有不同評價呢?假如管理階層收購案,無論與誰聯手,得到全部或絕大多數股東的支持,那主管機關還有立場干預嗎?

這些都是可能發生的實際情況,主管機關應提早通盤考量,訂定處理方針,以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而不治本。

(下,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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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敬先:管理層收購 兩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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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蔡佳妤、楊毅/台北報導】 2011.07.13 09:53 am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
記者楊毅/攝影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昨(12)日表示,為避免發生類似國巨案收購爭議,「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MBO),政府應修正法規,朝兩大方向著手,提升資訊揭露程度,以及強制設置專門委員會,由獨立董事處理併購案件。

私募基金遨睿(KKR)收購國巨案日前遭經濟部駁回,楊敬先接受本報專訪,提出管理層收購的建議,希望保障小股東權益,避免讓業者無所適從、國際私募基金卻步。以下是專訪紀要:

問:國巨案失敗對產業界或資本市場造成的影響?

答:事實上,台灣MBO交易成功率高於失敗率,目前失敗案例只有凱雷收購日月光,及KKR收購國巨等兩件。

日月光案失敗原因,主要是主管機關顧慮,一旦身為世界第一大封測廠的日月光從我國資本市場下市後,若再跑到其他國家掛牌,恐怕產生國內資本市場弱化的負面效應;國巨案被擋下來,則是不難看出主管機關有保護小股東權益的政策考量。

MBO下市交易,本質上即存在「利益衝突」問題。無論大股東或管理階層,對於公司未來發展遠景,一定比小股東清楚,若其欲透過MBO下市享有更好獲利,卻不分享給小股東,便容易產生很大爭議。

業者本來就可自行選擇上、下市,這涉及商業自由與投資判斷,一旦政府過度限制、干預未必是好事、也有適法性疑慮,不利商業環境健全化發展。從國巨案顯示,國內主管機關、投資人和管理階層等,對MBO經驗都不夠,但MBO交易案勢必還會發生,利益衝突也會存在,最好方式就是儘快修訂遊戲規則,加強國內併購法規的穩定性和信賴度。

問:現行國內併購法規應如何修正?

答:主要可有兩大方向。第一,要求業者升高資訊揭露程度,例如公開財務顧問對於併購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私募基金的鑑價報告、經營階層或大股東聲明交易案對小股東的公平性、及公司未來營運或再上市計畫等。利害關係人即可均處「資訊平等」狀態下,小股東可自行判斷作出投資決策,無法怪罪到政府或法律上。

第二,應強化「程序正當性」保障小股東權利。現階段法律只限制大股東和董事代表應作到利益迴避,但對MBO應有更高層次要求,主管機關應修法強制公司設置專門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負責處理併購案件,包括委任財務顧問、在收購過程中代表小股東與大股東協商、對併購價格合理性看法、資訊揭露是否充分等,若有中立機構介入,預期MBO案也較不會受到外界挑戰。

問:國巨收購案破局後,目前業者應如何因應MBO交易案?

答:在尚未修法前,業者應主動、自願性升高資訊揭露程度,處理MBO時應對外說明詳細規劃,像是未來公司重新上市或併購計畫等,才能說服小股東和主管機關。

儘管現行併購法法令和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都有相關規定,但多為建議性質,無實際拘束力,若能透過修法提升到法律層級,可望讓未來國內MBO交易案往較正面方向發展。

閱報秘書/管理層收購

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簡稱MBO),是指公司管理階層計劃將該公司私有化的行為。公司高級管理層從金融機構或風險投資得到資金的支持,從公開市場上買下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權,甚至全部股權,以達到控股程度。贊成者認為可降低代理成本,集中股權能激勵經營管理;反對者則認為管理階層挾經營權優勢,趁標的公司低價時收購,會使小股東權益受損。 (蔡佳妤、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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