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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議員潘懷宗電視問診 醫界怒:太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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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2011.06.18 04:44 am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在電視節目,替藝人夫婦解讀健檢報告,引來醫師社群網站撻伐,批評他形同公開問診。
圖/翻攝自土豆網

藥理學博士、台北市議員潘懷宗在電視節目,替藝人夫婦解讀健檢報告,在醫師社群網站「醫聲論壇」一片撻伐,批評他形同公開問診,「太超過了。」

六月八日電視播出謝震武、吳淡如主持的「今晚誰當家」,邀藝人李、陳致遠等夫婦,並請潘懷宗解讀健檢報告。他看一位藝人太太健檢報告後說,有尿液帶血,正常紅血球應在三個以下,但她在十到十五,這「五倍的紅血球」,如果不是生理期,可能「輸尿管、膀胱都在滴血」。

潘又問藝人太太:「會不會痛?」她答不會。潘回說,會痛還好,不痛的話,「我就更緊張了!」會痛可能結石,不痛又沒有蛋白尿,不是尿路感染,也非腎臟發炎,有一極低可能是腫瘤在尿道出血,建議快去看泌尿科。

另一藝人太太健檢報告顯示貧血,潘也建議最好去做血液檢查,因為貧血代表「身體某處在出血」,大腸直腸癌就有此症狀。

另一藝人太太身體質量指數(BMI)只有十七點二;她問潘生不出小孩是否與體重不夠有關?潘答絕對有關係。

節目播出後,「醫聲論壇」網站網友罵聲連連。有人質疑:「年輕女性的anemia(貧血)可以直接跳到colon cancer(大腸直腸癌),skip(跳躍)太大了吧!」

也有網友撻伐:「那些藝人來賓,每個人聽完自己的報告後,臉色都拉了下來,判讀檢驗報告那麼草率嗎?非醫師可以公開解釋檢驗報告病情嗎?」

還有人問「醫事人員上媒體講話會被衛生局盯上,他不是醫事人員,此亂象到底有沒有法律可管?」

但也有網友聲援潘懷宗,指他的口條不錯,背了不少東西,擅講一些民眾容易了解的話,又因沒有醫師身分,很明顯變的更容易講,且有自信,再搭配一些專有名詞穿插,「如入無人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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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想取締開罰 仍處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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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2011.06.18 03:01 am 
 
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不具醫師身分,卻在電視上為藝人解讀健檢報告。衛生署指出,若潘有問診,可能涉及「診斷」行為,違反醫師法。

潘懷宗是陽明大學藥理所兼任教授,他公開在電視檢讀藝人健檢報告,被網友質疑。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說,藝人公開個人健檢報告,請專家解讀,專家雖不具醫師資格,只要不涉及診斷與治療,都是談論衛生保健的觀念,就不會有問題。

不過,潘懷宗在節目中,疑與來賓一問一答,如提到藝人身體症狀「會痛可能結石,不痛又沒有蛋白尿,不是尿路感染,也非腎臟發炎,有一極低可能是腫瘤在尿道出血」,有如醫師對病人問診。不過,潘懷宗在節目中也提醒來賓,要快去看泌尿科醫師。

石崇良說,醫師法第廿八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醫療業務包括了診斷與治療;不是醫師,卻在節目出現類似問診的一問一答,涉及「診斷」行為,就可能觸法。藝人在節目大剌剌公開個人健康狀況,縱使是個人自願,「也不太好,是不良示範」。

若藝人在節目中請教真正的醫師,就有如「電視問診」。石崇良指出,這醫師就可能觸犯醫療法第七十二條,醫療機構人員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石崇良不諱言,面對健康節目號稱「醫藥記者」、「專家」,大談健康知識,能否取締開罰?「的確處於灰色地帶」, 就像有些牙醫師替牙膏廣告代言,除非那些代言產品出了問題,才能依食品衛生法處罰。

對這類節目,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明濱說:「就把它當成娛樂節目,不必太認真!」曾有精神科醫師上節目,為來賓算命,全聯會並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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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議員上電視 議會無「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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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 2011.06.18 03:01 am
  
市議員潘懷宗上電視節目,引起民眾質疑,台北市議長吳碧珠昨天說,議員在議場外「單獨行為」,不受議會相關法規規範,她不便發表評論,一切予以尊重,要議員自己拿捏。

傳播學者管中祥說,潘懷宗關心國民健康,應該好好發揮市政專業,透過議員職權作醫療質詢,而不是利用政治權威及醫療權威上電視節目作醫療諮詢,如果想為民眾諮詢就應該去當醫師,否則會有道德瑕疵。

政治人物充當名嘴是台灣政媒生態,台北市議會國民黨議員很少上節目,最常上節目的是民進黨議員,愈接近年底立委選舉,各Call In節目也越常見到準備參選的民進黨籍市議員。目前台北市議會各黨團,沒有特別約束或要求黨內議員不能上電視節目。

民進黨黨團幹事長顏聖冠說,議員握有第一手資料,上節目往往為政策辯護,她坦言媒體有影響力,政治人物需要透過媒體與民眾溝通,「這個生態就是這樣」。

新黨市議員陳彥伯當議員前曾是電視名嘴,現也屢上電視節目。他認為媒體本來就是個平台,這是民主言論自由的社會,所有人都可上節目,但一旦當名嘴就要為言論負責,爆料要有證據。他也曾犯過疏失,後來勇於認錯,試著道歉彌補回來。

北市議會訂有「議員出席行為規範」,但只規範議員在議事廳的行為,議員在議場外的行為沒有規範。一般而言,議會紀律委員會也只是處理議員在議場破壞秩序等行為,經由主席裁示及大會討論後,再送紀律委員會進行詩論懲戒,議員在議場外的行為、言論則由選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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