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2011.05.28 03:34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民團體法修正案,刪除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以確保言論自由。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二○○八年六月廿日經大法官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解釋公布日失其效力。
提案修法的立委高志鵬表示,人民團體法的規定,限制人民言論及集會結社的基本權利,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明顯不符。
立委吳育昇表示,在大法官做出解釋後,內政部就放寬規定,先後有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及台灣民主共產黨等四個以「共產黨」為名的人民團體成立。但吳育昇說,這項修法只是依據大法官解釋落實保障言論自由,不包括保障人民有分裂國土、革命暴動的自由,若有分裂國土的具體行動,還是要回歸刑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