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1.05.24 03:48 am
政府大力整頓衛生署所屬醫院,衛生署台東醫院張貼數十張提醒醫生不收賄海報;不過,第二句﹁拒絕退還才正確」語意不清,不知所云。
中央社
為杜絕紅包文化,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若企業主「錢進高官買心安」,或民眾送紅包請官員「多費心」,都可能坐牢,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法務部長曾勇夫舉例,某老師條件、資歷都符合,校方也有意聘任,卻又送紅包給校長,校長收賄固然有罪,教師也可能吃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官司;至於會否將年節送禮「一網打盡」?官員表示,仍得視金額是否逾常情,送收間是否有特定目的等事證而定。
據了解,此次修法與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弊案密切相關。特偵組當初認定多名企業高層「錢進扁家」,最大筆達四億元,但這些行為屬無刑責的「不違背職務行賄」,僅構成洗錢。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收紅包後,須有具體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才有罪;除了企業主「買心安」,像警察辦案、官員核發建照,若民眾送紅包只是請其加把勁、趕快辦,而非違法放水,公務員雖「收錢有事」,民眾卻「送錢沒事」。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各國須將「向公職人員許諾,給予他或其他人不正當好處,以使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也規定,給予任何官員依其身分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昨天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與國際接軌,在第十一條新增「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