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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電視談婚姻 訪談充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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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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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李重生/看護(新竹市)】 2011.05.18 02:47 am 
 
一個月前一位婦女在電視節目中,泣訴丈夫酗酒家暴。不料,日前卻被前夫殺死。該節目主持人于美人非常沮喪。

事實上,此類節目不少,以探討兩性、婚姻、婆媳或親子教育等為主題,邀請知名人士、藝人或一般民眾參加訪談,描述個人遭受的痛苦或衝突經驗。有的是當事雙方都參加,有的則只有單方面的說法。節目單位還邀請具有精神科、心理諮商、法律、婦女救助,甚至命理等專業人士參與,分析問題所在,且提供處理方法,希望給當事人及觀眾一些助益。

然而根據我自身經驗,若是一個人的行為心理出了問題,嚴重影響生活時,就必須接受專業輔導,來改變自己的行為模式。經過一段時間(視個人改變動力而定)才看得出成效。這是個極為專業的輔導工作,即便是科班的醫師或心理師,也不一定具備足夠治療病人的能力,更何況只是有心卻無專業的節目主持人?

我七年前面臨事業失敗、經濟瓦解、債務催討的困境,夫妻間不斷的爭吵、叫罵,甚至遷怒十歲和八歲的孩子,也差一點走上絕路。所幸接觸並接受了專業輔導,經過兩年密集學習自我認識及改變,終於重新出發,開展另一階段的人生。雖然債務仍然龐大,但我能夠安心面對及生活。這是學習後的良性發展,我內心充滿了感激。

很遺憾,電視節目製作單位並不了解,行為心理的治療,是一件非常艱鉅而且屬於極端隱私的個人領域,絕不適合在公開的媒體上進行討論。處理問題是需要智慧與學習新方法的,不是一夜之間就能學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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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不如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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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嘉鴻/家暴服務社工(新北市)】 2011.05.20 03:13 am 
 
一名有保護令的婦人遭前夫殺害,這是保護性服務網絡的一次遺憾,但是社會能否經由這次的遺憾得到教訓呢?

雖然警察曾將嫌犯聲請羈押,但檢方認為暴力前夫沒有逃亡之虞,未達「羈押要件」,但是當我們去檢視「羈押要件」時,會發現似乎需要「重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但是家庭暴力通常為傷害罪、恐嚇罪、公然侮辱罪,連違反保護令罪都無法達到重罪標準,要羈押幾乎是不可能的。

被害人有保護令後,加害者再出現暴力行為,可能要反覆聲請羈押三次後,檢察官才會認為有羈押拘提的必要。這次凶嫌就是因為未達羈押標準而釋回,才會發生這等慘劇。

近年來,社工與警員的合作頻繁,社工負責協助被害人,警方則防制加害人的暴力行為,但是現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要件,讓受暴者持續處在恐慌驚嚇中,是否要認真的考量與規劃「預防性羈押」制度,讓受暴者有免於恐懼受暴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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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出手卻沒救到」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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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1.05.19 03:05 am 
 
台灣又多了一位家暴案的犧牲者。這次若非節目主持人于美人遺憾痛哭,多少引發了公眾注意力,恐怕婦幼受虐問題像向來一樣,社會幾乎聽不到這些暗夜裡的哭聲!

家暴案,長久以來只能當作「個案」處理;意思是說,很少人視為社會問題,也不易找出制度性對策。每個家暴案都有個別的案情,都有當事人之間特殊的愛恨情仇。俄國文豪托爾斯泰的名著「安娜.卡列尼娜」開頭就說,「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福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不幸福的家庭可能是貧賤夫妻百事哀,但豪門婚姻亦不少見家暴的情節;加害人可能是暴力傾向的丈夫,也不無可能是產後憂鬱或失業潦倒的父母;有些貧困不幸的家庭終能奮力走出谷底,也有不幸的家庭就毀在衝動的一念之間……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通過時,不但挑戰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更多人擔心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這次計程車司機刺死離婚前妻的案子裡,被害人聲請過家暴保護令,仍數度挨打,還曾上電視哭訴家暴令無法保護她;所以主持人格外遺憾,「手都伸出去了,可是沒有拉到她」。但這並非家暴法完全沒有作用,畢竟保護令還是拯救過不少受虐婦女於危險的邊緣,只能說應更積極參考實務經驗,對家暴法從法條修改到強制執行,都張起更有力的保護網。而這工作卻非政府單方面的執法或社工人員即可擔當。

國外的經驗,防治家暴還需要強力的民間資源,包括公益組織的法律服務和中繼扶助,和社區鄰里的「多管閒事」等。台灣一方面殘存著重男輕女的觀念,日前公布的「一年墮胎3000女嬰」資料才引起轟動,凸顯女性弱勢的社會現實;但另方面亦有濟助貧弱的善良風氣,萬餘民眾排隊等待認養貧童的新聞令人感覺溫暖。所以,政府和民間組織應整合出資源的平台,減少結構性因素如貧窮對弱勢家庭的傷害,對受虐婦幼增加即時的援手,能做一分算一分,能救一個算一個,才能儘量減低「伸出手卻救不到她」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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