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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懲罰賄選 追回補助款
2011/05/07 08:38 瀏覽987|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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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程嘉文、羅印?/台北報導】 2011.05.07 03:27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案,未來候選人若因賄選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判刑確定,先前曾領取的每票卅元補助款,就須全數繳回國庫,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這項規定將從明年一月的立委改選開始上路。

目前選罷法規定,只要候選人達到符合補助的得票數門檻,不管有無當選,中央選委會就會發給候選人每票新台幣卅元選舉補助款,並沒有「追回條款」。提案立委蔡煌瑯表示,希望新法上路後,對參選人能有警惕效果。蔡煌瑯本來還主張,當選人若轉任政務官或當選其他公職,未將任期作完,也要追繳補助款,但在初審時遭否決。

對於這項修法,中選會昨晚表示,自二○○六年迄今,公職人員當選人因當選無效確定者計一百卅二人,其中因賄選、詐術妨害投票或幽靈遷移人口而被判當選無效者,分別為一○六人、三人及十七人。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些案件及目前已發布公告辦理之鄉民代表、村里長補選,將不適用新法。明年一月舉行的第八屆立委選舉,才會首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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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追回補助款 符社會正義
2011/05/08 08:5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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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明慧、洪敬浤/台中報導】 2011.05.08 03:19 am 
 
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賄選或當選無效者須繳還選舉補助款,對此努力多年的反賄選工作室負責人王洲明說:「民氣可用!」他認為媒體與輿論在此事發揮影響功能;民代也表示看到正義與公理。

本報上月18日報導選罷法有灰色地帶,訂定的選舉補助金有獎勵卻無懲罰,候選人或當選人涉賄判決確定,卻仍可照領每票30元的補助金,政黨也不用負責,不符合公平正義,報導後由內政部提案,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修改條文。

王洲明指出:「看到媒體發揮監督功能!」他表示,見報後立即引起回響,內政部長江宜樺隔天就支持修法,立法院也在短短不到1個月時間完成修正條文三讀,讓選罷法更趨完善。

立委楊瓔瓊大力支持此法案,她說,能在這麼短時間通過修法非常歡喜,難得朝野、藍綠對此都有共識支持反賄選,完全沒有阻力,這對候選人與選舉人有教育意義。

立法委員盧秀燕也表示,選罷法修正後,讓選舉補助款的發放更符合社會正義,也能淨化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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