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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室內禁明火秀 放天燈要申請
2011/04/20 12:31 瀏覽664|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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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陶煥昌/台北報導】 2011.04.19 03:18 pm
 
由於施放天燈也容易造成山林火災與汙染環境,新版消防法將施放天燈納入管制。
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據新版消防法,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室內禁止明火表演,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施放天燈也容易造成山林火災與汙染環境,這次修法也納入管制,必須事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否則施放者最高開罰3000元罰鍰。

台中阿拉夜店因表演火舞釀成九死慘劇,暴露消防法規的不足,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禁止明火表演是釜底抽薪之計。

內政部和立委都提案修法,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增列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的活動,違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通過修正條文,規定活動場所若是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將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這次修正也將施放天燈納入管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放天燈,違者最高處3000元罰鍰。

消防署中午指出,已在研擬「明火表演管理辦法」,包括申請明火表演的建築物法規、安全防護措施規範及業者教育訓練等,最快半年內頒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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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消防修法無礙民俗活動
2011/04/20 19:4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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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0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未來施政天燈或明火性質的表演活動,主辦單位須先提防衛規劃,授權地方政府依法核可,民眾安全會更有保障,對既有民俗活動不會有影響。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明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已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施放天燈也列許可制範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江宜樺進行「100年度單位預算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解凍案」報告,他會前受訪做以上表示。

     江宜樺說,消防法的規定很清楚,不管是放天燈、烽炮等約定俗成的民間節日若有施放明火,授權地方政府依法核可,地方政府核可前,須由主辦單位提出活動的防衛規劃,只要妥善規劃,比較不會有意想不到的災難。

     他並表示,平溪天燈或其他知名活動,過去均規定申請,將來地方政府會秉持相同的態度依法處理,民眾的安全更有保障,但對既有的民俗活動不會有影響。10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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