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張文馨、陶煥昌/台北報導】 2011.04.19 03:18 pm
由於施放天燈也容易造成山林火災與汙染環境,新版消防法將施放天燈納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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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據新版消防法,如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室內禁止明火表演,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施放天燈也容易造成山林火災與汙染環境,這次修法也納入管制,必須事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否則施放者最高開罰3000元罰鍰。
台中阿拉夜店因表演火舞釀成九死慘劇,暴露消防法規的不足,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禁止明火表演是釜底抽薪之計。
內政部和立委都提案修法,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增列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的活動,違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院會通過修正條文,規定活動場所若是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將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得強制檢查或令其提供相關資料。這次修正也將施放天燈納入管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放天燈,違者最高處3000元罰鍰。
消防署中午指出,已在研擬「明火表演管理辦法」,包括申請明火表演的建築物法規、安全防護措施規範及業者教育訓練等,最快半年內頒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