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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可跨區經營 頻道可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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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洛薇/台北報導】 2011.03.25 05:20 am  

廣電三法修正 政府可間接投資媒體 / 陳洛薇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廣電三法修正草案,開放有線電視可跨區經營,未來頻道呈現將更為多元,民眾也可以有更多選擇。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于志旭攝影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廣電三法修正草案,開放有線電視可跨區經營,打破「一區一家」的壟斷現象,基本頻道費率由中央審定公告。配合數位匯流,訂戶可分組選購有線電視頻道,基本頻道將大幅減少,月租費也將大幅下降;業者可推出具吸引力的節目,供訂戶額外選購。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表示,過去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畫分為五十一個區域,其中卅五個區域是寡占;未來全台灣將整合為一個區域,允許業者跨區經營,可增加業者競爭力,打破現在系統獨占的停滯狀態。

費率審核部分,蘇蘅表示,因應跨區經營和服務匯流,未來修法通過後將改由中央費率諮詢會審核公告。不過,由於新北市、台北市、高雄市三都有意見,NCC最後讓步,同意位於單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由該地方政府審定費率。

目前有線電視基本頻道一百多個,收視戶每月繳五、六百多元,卻沒有幾個優質節目可看;未來中央審定基本頻道費率,訂戶月租費將減少,業者可自由競爭,推出非基本頻道的優質節目,訂戶可按節目內容及價格決定是否選購,費用完全由市場機制決定。

不過,蘇蘅說,未來業者併購行為仍須送NCC審核,審酌業者申請案時會考量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公共利益。

在數位匯流的前提下,新進業者進入有線系統產業時,要以數位化為前提,原有業者則要在下次換照前,完成全面數位化,預定二○一五年換照前,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率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這次廣電三法修正也解禁「黨政軍條款」,放寬政府可間接持有廣電媒體,但持股不得逾百分之十,政黨仍畫定紅線,一股都不行。

新法針對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也做出明確規範,明文廣播、電視一律不得出現政府置入性行銷,新聞、兒童節目也不得進行商業置入性行銷,其他節目可置入性行銷,但須揭露置入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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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跨區經營 未必大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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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沈育如、彭慧明、楊起鳳、葉君遠/台北報導】 2011.03.25 03:06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區限制。但因為跨區經營條件必須是數位化平台,用戶也須改為數位電視或加裝機上盒,業者指出,要看政府的配套政策及用戶意願,不見得會有想像中的「大降價」狀況。

系統業者私下表示,跨區經營數位化平台,雖然可以提供更多服務,如可單獨租看頻道等等,但消費者自選頻道的費用,可能不會比現在業者的套餐式服務來得優惠。此外,要求業者數位化,但收視戶未必買帳,這也不能由業者來決定。因此即使法令鬆綁,但還未通過,業者是否跨區經營,也要評估市場規模和接受度。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簡仁德表示,跨區限制鬆綁,也須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讓業者在健全制度中競爭,業者與消費者才會雙贏。簡仁德表示,有兩點必須再討論,一是新進業者的數位化品質是否符合要求,他認為「不應該為數位化而數位化」;另外,每家原有業者的換照期程不一,時間有長有短,應注意公平原則。

大豐有線電視董事長郭調和說:「政府有政府的考量,業者就是配合。」至於未能是否會因此調降月租費或有其他加值服務?郭調和說:「應該會配合,未來就是自由競爭,誰端出的牛肉好,自然有收視戶。」他對這項政策樂觀其成。

另一家不願具名的業者表示,未來業者要搶客戶,當然可能壓低收費,但他憂心,大家競相降價,業者提供的品質會因此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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