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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死12傷 ALA PUB登記飲料店 開在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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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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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張明慧/台中報導】 2011.03.07 03:40 am
 
ALA PUB夜店頂樓全鋪上泡棉,二樓夾層提供顧客喝酒、看秀,表演區在一樓右側,也是二樓樓梯口位置,昨天火警正好封死出入口。
圖/讀者Andrew Idle提供

發生奪命大火的ALA PUB,是中部知名夜店,十二年前向台中市政府辦理營業登記,店名是「哈克飲料店」,類別為飲料店業,與實際經營的飲酒店不符。

ALA營業項目不符,又違反土地使用分區,開在住宅區,台中市政府近五年安檢至少廿一次,另有多次消防檢查,僅一次不合格,市府整個稽查過程是否有疏失?對此,副市長蕭家淇表示,等鑑識報告出爐,再徹底檢討。

台中都市發展局長黃崇典無奈說:「聯合稽查中,分區違規在評分中占的比率很低呀!」只要消防安檢過關,幾乎都不會因土地分區違規,就執行斷水斷電。

經濟發展局長朱蕙蘭也說,經濟部對商業登記放寬,即使登記飲料店,與營業項目不符,只要補登記即可,且無罰則很難管。

ALA PUB開在住宅區,這也是台中市一、二十家夜店共同現象,夜店大半躋身在住宅巷道,或在大樓地下室,一家PUB業者說:「租金比較便宜,在商業區那裡生存得下去?」

蕭家淇承認,目前分區不符的商家實在太多,市府聯合稽查時都以公共安全、消防逃生列優先項目。發生ALA大火事件後,市府將考慮今後在稽查評分表中,提高使用分區項目分數。

市府指出,ALA 近五年稽查廿一次,民國九十七年曾因安檢不合格,被斷水斷電一次,後來改善消防設備重開張,去年十月和今年一月、二月連三次聯合稽查,防火、逃生等都符合規定。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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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阿拉夜店燒死9人 老闆判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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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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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9 02:47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蔡姓猛男舞者在台中阿拉夜店表演甩動點火的棍棒引發火警造成九死八傷,蔡被判刑兩年半確定後,最高法院認為夜店老闆王銘哲長期漠視公安,依違反建築法判刑五年四月定讞;前台中市府都發處約僱人員張尚義索賄五千元護航夜店繼續營業,被依貪汙罪判刑四年確定。

本案發生後促成消防法修法,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申請許可不得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

蔡姓猛男舞者二○一一年三月六日凌晨在阿拉夜店的鋼管舞台表演,他甩動長卅公分LED棍棒,並在棍棒尾端綁煙火後點燃,結果火花引燃天花板泡綿冒出大量濃煙,有九人吸入過多濃煙死亡、八人受傷。

最高法院調查,阿拉夜店在意外發生前,就因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符、廣告物未經申請設立許可等缺失,遭台中市政府命令建築物立即停止使用並斷水斷電,夜店老闆王銘哲也遭裁處六萬元罰鍰,但王銘哲擅自接水電繼續營業賺錢。

王認為此舉並非長久之計,委託消防工程公司向台中市政府申請恢復使用、供水供電;消防工程業者不熟悉相關程序,行賄都發處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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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夜店大火/另8家屬選國賠 金額也是3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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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3.04.03 03:10 am 
 
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慘劇,罹難者家屬除提起國家賠償外,並提民事求償,市府先釋出善意已先將國賠部分6300萬元,賠償給罹難者家屬,取得求償權轉向業者求償;而罹難者家屬可在國賠、與民事求償間取其中較高額的賠償金。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林月棗表示,火災發生後,罹難者家屬提起國家賠償,市府已先國賠6300萬元給家屬,並取得罹難家屬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向業者提出7400萬元民事求償,此求償案仍在二審審理,若獲得的賠償金超過6300萬元,將再分交家屬。

台中地院行政庭長劉長宜說,罹難者家屬除可提起國家賠償外,也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而市府已先賠9名罹難者家屬國賠賠償金,其中8人在取得國賠賠償金後,已撤回民事損害賠償。

劉長宜指出,林姓罹難者家屬未撤回民事告訴,法官判決業者王銘哲與表演火舞的朱傳毅連帶賠償352萬餘元,與國家賠償的金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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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死養親女 阿拉夜店判賠3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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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3.04.03 03:10 am 
 
兩年前發生的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罹難者林秀韓的父親林穎宏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要求業者王銘哲及表演火舞的猛男朱傳毅連帶賠償552萬餘元,台中地院查出林穎宏原可期待林秀韓反哺報育之恩,卻因王、朱兩人的犯行,痛失至愛,昨判決王、朱連帶賠償林穎宏352萬餘元。

阿拉夜店大火慘案,檢審查出市府都發局僱員張尚義收賄5000元,讓被斷水斷電的業者王銘哲恢復營業,而王銘哲經安檢查出天花板有隔音泡棉易燃材質,卻仍繼續違規使用釀成巨災,造成9死12傷慘劇,一審依違反建築法罪將王銘哲判刑6年、表演火舞的朱傳毅2年6月、僱員張尚義被依貪汙罪判刑4年。

罹難者林秀韓在阿拉夜店慘死,她的父親林穎宏指出,業者王銘哲經營阿拉夜店,在店內天花板及牆壁黏貼易燃的隔音泡棉,經安檢不合格,卻仍繼續招攬客人前往該店消費,聘請朱傳毅表演火舞,以致發生火警,造成他的女兒慘死。

林穎宏遂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業者王銘哲及與朱傳毅連帶賠償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552萬3057元。

法官查出,業者王銘哲以易燃的隔音設備,以阻絕店內樂團表演音樂的音波,經台中市政府檢查不合格,而對該店執行停止使用及供水供電的處分,但王銘哲以非法方式使市府同意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還由朱傳毅表演火舞,致發生慘劇,判決兩人連帶賠35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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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阿拉大火 3官員降級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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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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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2.11 02:49 am 
 
台中市阿拉大火9死12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台中市都發局前局長黃崇典、經發局前局長朱蕙蘭、消防局前副局長吳青芳督導不周,昨決議黃降二級改敘,朱降一級改敘,吳記過兩次。

監察院去年5月通過本件彈劾案,3人移送公懲會審議,台中市長胡志強因2票贊成、10票反對,未遭彈劾。

公懲會決議,阿拉酒吧斷水斷電後繼續違規營業,台中市都發局未依建築法連續罰鍰,也無視警察局意見讓業者復水復電,黃崇典督導不周。

經發局未依商業登記法廢止商業登記,會勘也未發揮聯合稽查小組應有的功能,朱蕙蘭須負督導不周之責。

吳青芳任職台中消防局10多年,明知業者遭斷水斷電後私接水電非法營業,未通報權責機關處理,或要求所屬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也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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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夜店老闆 50萬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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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白錫鏗/西區報導】 2011.07.07 03:09 am
 
台中市阿拉PUB店大火,造成重大傷亡,法官昨晚諭令業者王銘哲(圖中)以50萬元交保。
記者白錫鏗/攝影

台中市阿拉PUB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案,檢察官昨將全案移送台中地院,法官召開移審庭,認為已無羈押必要,裁定業者王銘哲以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收賄的公務員張尚義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阿拉夜店老闆王銘哲步出法院後,他表示「水火無情,百密一疏,還是有漏洞,都是我的疏失,造成不幸、重大傷亡」,向罹難者一鞠躬後,由友人駕車載他離去。

檢方查出業者王銘哲,為求個人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惡性重大,從重求刑6年,併科新台幣200萬元罰金;市政府都發局僱員張尚義明知業者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目的是營業使用,收取賄賂放行,終釀成巨禍,求刑5年。

王銘哲的謝姓同窗好友及何姓女友為他籌款50萬交保,謝說好友王銘哲有誠心解決問題,不僅十多筆房產被查封,連投保的公共意外險1000萬元,也平分給9名罹難者家屬,每名106萬元。

王銘哲的委任律師表示,當事人有誠意賠償罹難者家屬損失,但檢方查出阿拉PUB店逃漏稅700多萬元,委請中區國稅局追查,逃漏稅加上罰款,恐影響罹難者家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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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大火案/千萬火險理賠 政府協助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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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白錫鏗、洪敬浤、黃寅/台中報導】 2011.07.06 02:50 am 
 
阿拉PUB大火後,家屬不僅承受失去親人之痛,還要面對漫長的司法求償,目前除了1000萬元的火險已獲理賠分配,其餘均還待市府代為打官司求償。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林月棗說,大火發生第二天,市府已協助9名罹難者家屬假扣押業者王銘哲的16筆不動產,假扣押金額達2400萬元。

她說,檢察官起訴後,被害人家屬將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王銘哲賠償;當初檢察官希望王銘哲先向家屬道歉,但王以「不敢面對家屬」,沒有向家屬道歉。

林月棗說,家屬提出訴訟後,市府將與家屬協商國賠事宜;原則上,市府會先同意國賠,讓家屬早點領到賠償金,再代替家屬向業者求償,如果最後求償金額更高,也會把多出的金額再分給家屬。

法官查出,王銘哲在台中市、南投縣埔里鎮、彰化縣芳苑鄉等地,共有15筆土地、1筆建物,其中僅2筆設有抵押權,總金額6000萬元。

此外,業者王銘哲在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有存款,以及對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金額由法官查證中。

對於罹難者陳俊元的父親認為國賠的撫養項目是以直系血親80歲為限,而非以死者實際死亡年齡來計算,十分不公平,以他兒子年僅27歲而言,至少應賠800萬元才算合理。

市府強調,今年編列的國賠預算共2000萬元,國賠金額有固定公式,賠多少錢得依照公式計算,除非法規有修改,無法因個人因素有所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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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大火案/業者盼撤銷羈押 速協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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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寅、莊亞築、游振昇、白錫鏗/連線報導】 2011.07.06 02:50 am 
 
被羈押的阿拉PUB業者王銘哲,昨透過堂弟說「希望能撤銷羈押,儘速與罹難者家屬達成賠償事宜」;罹難者林秀韓的父親說「求刑無濟於事」相信王銘哲等人並非要故意害死人,希望他們經過此事,未來要多做好事、造福社會,因為社會上「多一個好人,就少一個壞人」。

業者王銘哲的堂弟說,堂哥在案發後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自問「我該怎麼辦?」相當自責,後悔因自己的疏忽釀成大禍,向家人說:「既然遇到了,我會負責。」會慰問罹難者家屬,盡全力負起賠償責任。

為阿拉店復水復電的被告邱進發表示,他和王銘哲是世交,這些工程都臨時性的設施,與一般的配電、裝置水管不同,不能相提並論,而且他基於交情施作,並沒有收錢,和該店後續如何應用於營業,並無直接關係,他也管不著,檢察官以違反建築法將他起訴,他覺得很冤枉。

邱進發說,對於檢方依違反建築法將他起訴,他並不了解,而且社會上很多店家即使被斷水斷電,也都有重新裝置水電營業情形,不了解為何單獨對案子起訴,未來希望法官還給他清白。

罹難者陳俊元的父親陳進達在電話中哭泣地說,他直到現在仍走不出喪子的傷痛,只要看到兒子的東西,就悲從中來。

他說,他們住在彰化二水鄉下,家境並不富有,好不容易才把兒子栽培到讀完大學,才剛畢業沒幾年,正是青春年華時要大展鴻圖的時候,竟被一場惡火奪走性命,「這要我們怎能忍受」。

陳進達氣憤的說,他認為官商勾結的部分判的太輕,市府應記取教訓,不能再讓這樣的悲劇再發生,而PUB老闆至今未曾親自道歉,「連是誰害死我兒子,都不知道」、「這一點我仍無法接受」。

對於阿拉案的起訴,多數家屬都說,傷害已造成,人已不能復生,再怎麼的起訴,即使最後判個一百年又如何?至於起訴求刑是否適當,只能「交給社會評斷」、「社會自有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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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大火 收賄雇員、業者求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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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白錫鏗、黃寅、洪敬浤/連線報導】 2011.07.06 03:56 am  

阿拉夜店大火案偵結 六人起訴 / 曾子軒 台中市阿拉PUB大火造成九死十二傷,檢方查出市府都發局雇員張尚義收賄五千元,讓被斷水斷電的業者王銘哲恢復營業,王明知天花板有隔音泡棉易燃材質,仍繼續違規使用,終釀慘劇,檢方昨天起訴王銘哲等六人,分別求處六年至三年六月不等重刑。

檢察官指出,王銘哲為求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惡性重大,從重求刑六年,併科二百萬元罰金;猛男舞者朱傳毅不當使用煙火,事後未賠償被害人,求刑三年六月。市府雇員張尚義明知業者申請恢復水電是營業使用,收取賄賂放行,釀成巨禍,求刑五年;水電工邱進發明知阿拉PUB店已遭停止使用,仍協助業者接水電,求刑十個月。

罹難者之一陳俊元的父親陳進達說,好不容易把兒子栽培到讀完大學,畢業沒幾年竟被惡火奪走性命,檢察官對涉案官員求刑太輕,市府應檢討,不能再讓悲劇發生。

起訴書指出,王銘哲(六十一歲)經營阿拉PUB店,三年前市府聯合稽查時,查出店內避難層出入口寬度不足等缺失,被裁處停止使用及斷水斷電,卻未經市府審查許可,找水電工邱進發(五十五歲)擅自接水電繼續營業。

二○○八年五月間,王銘哲透過女會計委託得暉消防工程公司老闆廖炳森(四十四歲)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廖不熟悉申請程序,轉託代辦業者蔡四約(六十五歲)向市府提出申請。

都發局雇員張尚義(廿七歲)承辦業務,向蔡四約表示須給付五千元才能通過審查。聯合稽查小組同年十一月初再稽查,發現違規生財器具未拆除,但張尚義私下告知蔡四約補現場照片即可通過,並在違規營業生財器具已拆除欄位勾選符合規定。同年底,發函同意業者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電,蔡四約交付五千元賄款給張尚義。

去年六月卅日,中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為阿拉PUB店做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發現天花板使用易燃隔音泡棉,但業者王銘哲不改進。

今年三月六日凌晨,猛男舞者朱傳毅(廿七歲)持黏有勝利之花的LED棒在舞台上甩動表演,火花引燃天花板泡棉,冒出大量濃煙。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說,張尚義已遭撤職,市府將等罹難者家屬向業者求償後,再協商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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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大火起訴 業者求處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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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中5日電】 2011.07.05 02:31 pm 
 
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劇,台中地檢署今天偵結,業者王銘哲及舞者朱傳毅都遭起訴,分別求處徒刑6年及3年6月,市府約僱人員張尚義也因收賄遭求處徒刑5年。

阿拉夜店於3月6日凌晨因舞者朱傳毅在夜店中表演火舞,不慎引燃天花板隔音泡棉釀成大火,由於阿拉夜店曾被台中市政府聯合稽查時遭斷水斷電,卻又再恢復水電繼續營業,全案由地檢署展開偵辦,並於今天將業者與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業者王銘哲經營的阿拉夜店,97年5月因有違規營業使用而遭市府聯合稽查小組執行斷水斷電。王銘哲即委由水電業者邱進發擅自接水接電繼續經營。

但因擅自接水電不是長久之計,吳祚延指出,王銘哲再委託消防業者廖炳森向市府申請恢復水電,由於廖炳森不熟悉申請復水電程序,另外委託蔡四約向市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並由王銘哲提供妹妹的身分證影本重新申請恢復水電。

吳祚延表示,阿拉夜店復水電案由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承辦,張尚義向蔡四約暗示要新台幣5000元,在獲得業者同意支付後,即讓阿拉夜店在仍不符規定下協助恢復供水電,在業者接獲核准公文後,即收受5000元的賄賂。

吳祚延指出,全案經檢方偵查終結後,包括王銘哲、朱傳毅、張尚義、蔡四約、廖炳森、邱進發等人都遭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表示,王銘哲及朱傳毅都獨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其中王銘哲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有參與行賄,不過,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予以賠償,為謀私利,不顧公共安全持續經營,惡行重大,求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200萬元罰金。

至於舞者朱傳毅,起訴書中認為,朱傳毅因一時失慮,在表演中不當使用煙火,且未賠償被害人損害,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

此外,起訴書中說,張尚義身為公務人員不知廉潔自處,違背職務收取賄賂放行,讓阿拉夜店繼續營業,但因已繳回犯罪所得,求處有期徒刑5年。邱進發因協助業者私自接水電遭求處有期徒刑10月,而蔡四約及廖炳森兩人因犯後態度良好,檢方請予斟酌量處適當刑度,給予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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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大火案 中市都發局股長范宏洋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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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張明慧/連線報導】 2011.07.02 03:02 am 
 
台中阿拉夜店今年3月6日發生大火,造成9死12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台中市都市發展局股長范宏洋未依規定查處,放任業者違規營業,怠忽職守情節重大,昨決定將范撤職,停止任用1年。

范浤洋昨晚手機未開聯絡不上,據同事指出,他早知此結果,情緒低落。大火發生後被降調非主管職,但仍在都發局上班,目前還未收到公懲會的文,只要公文一到,就必須辦離職手續。副市長蕭家淇說,這是市府主動移送案件,就是要痛定思痛,讓公務員引以為戒。

監察院日前決議彈劾經濟發展局長朱蕙蘭、都發局局長黃崇典、消防局副局長吳青芳部分,仍由公懲會審議中,台中市長胡志強則未經彈劾。

阿拉 (ALA PUB)夜店曾於97年5月8日被市府斷水斷電,切結申請恢復水電時,出具說明書表示會恢復住家使用。市府3次聯合稽查,「阿拉」不顧切結要求,仍以飲酒店業繼續營業,范宏洋卻未查處。

「阿拉」自行找公共專業檢查人作安檢,報告也指建物不符合規定,應提改善計畫及期限。范准報備,並要求改善申報,但「阿拉」未做,范也未追蹤作後續處理,致店家因易燃材料隔音泡棉迅速燃燒,造成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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