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11.03.08 02:32 am
可以想像三十三坪的侷促空間,還要扣掉舞台、吧台、通往夾層的樓梯等佔用的面積,竟然可以擠進兩百位酒客;再碰上未使用防火建材、不確實的消防安檢及首次登場表演火舞的菜鳥猛男,這個「噩夢組合」釀成了台中市傑克丹尼夜店九死十二傷的驚悚大火慘劇。
瞬間大火雖說是意外,但其實事出有因。一是政府以消防安檢扛起公共場所安全的責任,但做得並不確實,讓業者把應負的安全責任轉嫁給社會;其次,現行建築法、消防法只管理建材、施工、消防設施、防護計畫等硬體及書面作業部分,絲毫未慮及表演者、來賓等空間使用者的操作行為可能帶來的安全變數。
市政府說:「這家夜店五年來二十一次安檢都過關。」這句話其實充分暴露了目前消防安檢並不確實。大火起因是火花引燃吸音泡棉,但建築技術規則早就規定吸音泡棉一定要外覆防火材料,這麼多次安檢,難道沒有一次看出天花板貼著易燃泡棉?再如這家夜店的二樓夾層分明是違建,市府建管也沒發現?二樓逃生門僅接上一人寬的窄梯,這樣的設施在安檢也能過關?
安檢可以過關,推想可知是夜店的防火管理人書面的「消防防護計畫」寫得不錯,讓市府准予備查。請問,這套防護計畫曾經演練操作過嗎?首先,這麼小的場地可否容留二百人?再者,是否曾模擬演練二百客人在火災狀態下演練疏散?若只是書面文本寫得似模似樣即准予備查,那就是政府草菅人命。至於業者應負起所經營場所的公共安全責任,一套公共安全責任險制度更是必須的建制。
台中市府相關單位其實早知道類似的夜店多藏身住宅區,多是老舊建物改裝,但推稱當時的消防、建管法令還沒有防火防災相關規定,所以無法可管。問題是,這些老房子既然要營業,作為公共場所,當然要符合最新的消防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當然該溯及既往,怎麼可以睜著眼放水,坐令災害發生?
再者,公共空間的使用者的行為也應列入消防安檢考慮。以這場夜店慘劇,在火舞表演引發大火前,並沒有任何法令規定夜店不可以做火舞表演。夜店經營者引進聲光演出助興,開始是LED螢光棒,低溫冷光,覺得不夠刺激效果有限,很自然的會「玩大一點」,仙女棒又不夠看,於是明火上場,煤油、揮發油、酒精,燃燒的火焰一路往上飆,災害的風險也越來越高。
內政部長江宜樺應對很快,立即決定修消防法,禁止夜店、KTV、餐廳以明火表演;但是,這樣的修正仍然不夠,也照顧不到明火表演出現在社會上的各個形態。目前坊間「舞台特效公司」的火舞演出,尾牙、生日宴、廟會、酬神,只要有單都可以接,這些場合難道沒有釀災風險?
消防法之外,九十二年訂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內容不周延,也是此次夜店大火的原因之一。這個條例只管製造、販賣、囤積,只規定不能在彈藥庫、加油站等危險場所燃放鞭炮煙火,卻不管民間使用也有危險性存在;此外,元宵鹽水蜂炮炸傷許多人、神明遶境煙火狂炸,都不應停留在無法可管狀態。
菜鳥猛男玩火舞製造聲色刺激並不可取,但是,火舞、火繩等明火演出被視為是新興視覺藝術,引進台灣也已有好幾年,去年跨年夜大佳河濱公園大型火舞演出就很獲好評,可見得只要顧及安全,適度規範需在戶外、夠大的空間,對表演者的資格以及使用燃料予以限制,即可避免危險發生;單是禁止幾個場所演出,極可能掛一漏萬。
舞台特效發展很快,火舞之外,「爆破」演出是特效的新形態。台灣已有幾場蔡國強擔綱的爆破演出,安全、絢麗贏得大家的嘆服,而女藝人Selina去年在上海拍戲燒傷正是因爆破特效防護做得不周全;這都顯示爆破已迅速風行,且以多個樣貌出現,故而,消防法應該有更前瞻的思考,不能頭痛醫頭的只禁夜店火舞就完事。
夜店大火,從中央到地方都表示要深切檢討,需要提醒的是,這不應只是對單一事件的危機處理,而應是防災政策的通盤大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