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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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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死12傷 ALA PUB登記飲料店 開在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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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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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張明慧/台中報導】 2011.03.07 03:40 am
 
ALA PUB夜店頂樓全鋪上泡棉,二樓夾層提供顧客喝酒、看秀,表演區在一樓右側,也是二樓樓梯口位置,昨天火警正好封死出入口。
圖/讀者Andrew Idle提供

發生奪命大火的ALA PUB,是中部知名夜店,十二年前向台中市政府辦理營業登記,店名是「哈克飲料店」,類別為飲料店業,與實際經營的飲酒店不符。

ALA營業項目不符,又違反土地使用分區,開在住宅區,台中市政府近五年安檢至少廿一次,另有多次消防檢查,僅一次不合格,市府整個稽查過程是否有疏失?對此,副市長蕭家淇表示,等鑑識報告出爐,再徹底檢討。

台中都市發展局長黃崇典無奈說:「聯合稽查中,分區違規在評分中占的比率很低呀!」只要消防安檢過關,幾乎都不會因土地分區違規,就執行斷水斷電。

經濟發展局長朱蕙蘭也說,經濟部對商業登記放寬,即使登記飲料店,與營業項目不符,只要補登記即可,且無罰則很難管。

ALA PUB開在住宅區,這也是台中市一、二十家夜店共同現象,夜店大半躋身在住宅巷道,或在大樓地下室,一家PUB業者說:「租金比較便宜,在商業區那裡生存得下去?」

蕭家淇承認,目前分區不符的商家實在太多,市府聯合稽查時都以公共安全、消防逃生列優先項目。發生ALA大火事件後,市府將考慮今後在稽查評分表中,提高使用分區項目分數。

市府指出,ALA 近五年稽查廿一次,民國九十七年曾因安檢不合格,被斷水斷電一次,後來改善消防設備重開張,去年十月和今年一月、二月連三次聯合稽查,防火、逃生等都符合規定。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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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坪容留二百人 大火燒自操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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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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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1.03.08 02:32 am 
 
可以想像三十三坪的侷促空間,還要扣掉舞台、吧台、通往夾層的樓梯等佔用的面積,竟然可以擠進兩百位酒客;再碰上未使用防火建材、不確實的消防安檢及首次登場表演火舞的菜鳥猛男,這個「噩夢組合」釀成了台中市傑克丹尼夜店九死十二傷的驚悚大火慘劇。

瞬間大火雖說是意外,但其實事出有因。一是政府以消防安檢扛起公共場所安全的責任,但做得並不確實,讓業者把應負的安全責任轉嫁給社會;其次,現行建築法、消防法只管理建材、施工、消防設施、防護計畫等硬體及書面作業部分,絲毫未慮及表演者、來賓等空間使用者的操作行為可能帶來的安全變數。

市政府說:「這家夜店五年來二十一次安檢都過關。」這句話其實充分暴露了目前消防安檢並不確實。大火起因是火花引燃吸音泡棉,但建築技術規則早就規定吸音泡棉一定要外覆防火材料,這麼多次安檢,難道沒有一次看出天花板貼著易燃泡棉?再如這家夜店的二樓夾層分明是違建,市府建管也沒發現?二樓逃生門僅接上一人寬的窄梯,這樣的設施在安檢也能過關?

安檢可以過關,推想可知是夜店的防火管理人書面的「消防防護計畫」寫得不錯,讓市府准予備查。請問,這套防護計畫曾經演練操作過嗎?首先,這麼小的場地可否容留二百人?再者,是否曾模擬演練二百客人在火災狀態下演練疏散?若只是書面文本寫得似模似樣即准予備查,那就是政府草菅人命。至於業者應負起所經營場所的公共安全責任,一套公共安全責任險制度更是必須的建制。

台中市府相關單位其實早知道類似的夜店多藏身住宅區,多是老舊建物改裝,但推稱當時的消防、建管法令還沒有防火防災相關規定,所以無法可管。問題是,這些老房子既然要營業,作為公共場所,當然要符合最新的消防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當然該溯及既往,怎麼可以睜著眼放水,坐令災害發生?

再者,公共空間的使用者的行為也應列入消防安檢考慮。以這場夜店慘劇,在火舞表演引發大火前,並沒有任何法令規定夜店不可以做火舞表演。夜店經營者引進聲光演出助興,開始是LED螢光棒,低溫冷光,覺得不夠刺激效果有限,很自然的會「玩大一點」,仙女棒又不夠看,於是明火上場,煤油、揮發油、酒精,燃燒的火焰一路往上飆,災害的風險也越來越高。

內政部長江宜樺應對很快,立即決定修消防法,禁止夜店、KTV、餐廳以明火表演;但是,這樣的修正仍然不夠,也照顧不到明火表演出現在社會上的各個形態。目前坊間「舞台特效公司」的火舞演出,尾牙、生日宴、廟會、酬神,只要有單都可以接,這些場合難道沒有釀災風險?

消防法之外,九十二年訂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內容不周延,也是此次夜店大火的原因之一。這個條例只管製造、販賣、囤積,只規定不能在彈藥庫、加油站等危險場所燃放鞭炮煙火,卻不管民間使用也有危險性存在;此外,元宵鹽水蜂炮炸傷許多人、神明遶境煙火狂炸,都不應停留在無法可管狀態。

菜鳥猛男玩火舞製造聲色刺激並不可取,但是,火舞、火繩等明火演出被視為是新興視覺藝術,引進台灣也已有好幾年,去年跨年夜大佳河濱公園大型火舞演出就很獲好評,可見得只要顧及安全,適度規範需在戶外、夠大的空間,對表演者的資格以及使用燃料予以限制,即可避免危險發生;單是禁止幾個場所演出,極可能掛一漏萬。

舞台特效發展很快,火舞之外,「爆破」演出是特效的新形態。台灣已有幾場蔡國強擔綱的爆破演出,安全、絢麗贏得大家的嘆服,而女藝人Selina去年在上海拍戲燒傷正是因爆破特效防護做得不周全;這都顯示爆破已迅速風行,且以多個樣貌出現,故而,消防法應該有更前瞻的思考,不能頭痛醫頭的只禁夜店火舞就完事。

夜店大火,從中央到地方都表示要深切檢討,需要提醒的是,這不應只是對單一事件的危機處理,而應是防災政策的通盤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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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違規泡棉 安檢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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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洪敬浤/特稿】 2011.03.07 03:13 pm 
 
台中夜店大火燒死9條人命,當時店內有猛男跳火舞,不慎燒到天花板隔音泡棉,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最後釀成慘案。問題是市府5年21度消防安全檢查,去年10月迄今更3度聯合稽查,都OK,但為何沒有人看到天花板的隔音泡棉?市府應說清楚講明白。

這場夜店大火的鑑識報告尚未出爐,但目擊者強調,火焰燒到天花板後,火勢瞬間蔓延,傷者手背、頸部也都被天花板掉落的火星燒到,呈現點狀燙傷,這顯示火警會釀成慘案,可能與天花板的隔音泡棉有關。

大火發生後,市府對外發言相當保留,市長胡志強、副市長蕭家淇都強調,5年21度消防安檢,都符合規定,逃生梯數量、安全門寬度也符合技術規定,去年10月、今年1月、2月三度聯合稽查,沒有不符合法規的地方。

市府如此密集稽查,有沒有人抬頭看到天花板的隔音泡棉?這批泡棉已證實無法防火,裝在天花板是否合法?難道是稽查人員離開後,業者自己加裝的?還是稽查人員也沒發現泡棉?市府如無法釐清疑點,只怕難逃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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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檢方查公務員失責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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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1.03.07 03:13 pm 
 
16年前的衛爾康西餐廳大火案,罹難者家屬獲國賠100萬元,而昨天在ALA PUB店死亡的9名罹難者家屬是否能獲國賠?檢方已向市政府調閱相關資料,將追查執法公務員是否有「怠於執行職務」?若查出公務員失責,罹難者家屬才有可能聲請國家賠償。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吳祚延表示,ALA PUB店造成9死12傷慘劇,將由該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前往慰問罹難者及重傷者,若查出業者有過失,無力賠償時,罹難者家屬、重傷者可向該署申請被害人補償金,最高210萬元。

台中市中興街ALA PUB店,最近5年來通過21次安檢,卻造成重大火警傷亡案,檢方不解為何合格、合法的店會造成慘劇,昨已向市府等相關單位調閱消防安全檢查、營業場所聯合稽查,調查是否有公務員包庇業者等不法,若查出公務員涉及不法,將依法嚴辦。

84年間,台中港路衛爾康西餐廳大火造成64人死亡,餐廳業者違反建築法、消防法規定,而執法的台中市政府人員卻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未嚴格複查、勒令停止使用或強制拆除處分,任由該餐廳繼續違規使用,公務員執法不力,造成悲劇的發生。

罹難者家屬聲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決台中市政府須賠償29名罹難者家屬每人100萬元,當時罹難者雖有64人,但僅有29人提出國賠,因此台中市政府僅賠償2900萬元。

ALA PUB火警罹難者家屬是否能聲請國賠,法界說必須檢方查出公務員在安檢時有過失、包庇業者,才有可能聲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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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火 消協:建管檢查未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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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記者葉?谷╱台北報導】 2011.03.07 05:42 pm 
 
台中發生重大死傷火災,中華消防協會指出,本次起火點使用不耐燃的泡棉,已不只是消防問題,而是建築物違規使用,且政府的建管檢查未落實。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更直言,政府動輒談修法是逃避責任,很多細節其實現行法令均有規範,應調查是否有官員業者相互勾結情形。

台中夜店大火,起火原因疑似是店內表演火舞時,不慎引燃天花板泡綿所致。中華消防協會指出,防範火災的硬體設施與管理,分成消防與建築物管理兩大類,缺一不可。理事長趙鋼更表示,台中市政府一再強調已做過21次消防檢查,但為何不告知民眾,究竟針對建築物管理做過幾次安全檢查?

行政院目前已要求相關單位,以最快速度完成公共場所安全設施的清查。行政部門也全面盤點法規,找出可能的疏漏缺失,馬英九總統也強調,未來會進一步檢討法規還有哪些漏洞。

針對法規問題,趙綱也表示,目前較迫切需要檢討的應該是建管法規,至於防災組訓流於形式、民眾的防災意識不足,也是構成重大傷亡的原因之一。

談到起火原因,趙鋼也分析,從隔音泡棉沒使用耐燃材料的情形來看,問題應該出在建物違規使用,若只是一味強調消防安檢,顯然沒打到重點。趙鋼分析,台灣經歷80年代多起重大火警後,從日本吸取經驗改進,火警頻率已下降許多。但本次失火的夜店僅30坪,只要擺設足夠滅火器即可通過消防安檢,但滅火器能對天花板的失火有用嗎?

國民黨立法委員丁守中受訪時指出,政府在事件發生後動輒談修法,其實是規避責任,因為不論是使用耐火材料、消防設施的相關規定或逃生動線的保留等等,在既有的消防法規中均已有規定,只要確實落實即可減少很多問題。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近年來,我國無論是火災次數或傷亡人數都已逐年遞減,99年全國火災共發生2186次,台中縣市去年合計共發生100件火災,在新五都中發生的件數最少,不過,此次重大火災,特別引人注目。

在95年到99年,我國各種類火災均以建築物火災比例最高,每年均超過60%;起火原因部份,99年以電氣設備引起的747件最多。至於火災引起的傷亡,去年共造成84人死亡,295人受傷,提醒民眾應小心用火,並注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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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店變夜店 沒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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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白錫鏗、張弘昌、李奕昕、趙容萱/連線報導】 2011.03.07 03:13 pm 
 
台中市「ALA PUB」店營業10多年,去年及今年初皆通過安檢、消防等檢查,在通過安檢情況下,為何會發生如此重大傷亡?主因在於起火處天花板裝潢隔音的泡棉不具防火性能,且防火巷堆滿廢棄物,致造成重大傷亡。

過去管區警員配合聯合稽查,須通報警勤區內的店家經營項目及情形,後內政部考量警勤工作負擔重,修法取消這項規定,警方除一般臨檢勤務,並未清查這家夜店的經營內容及營運情形。飲食店經營PUB 特種營業,是否違反商業登記法?由檢警調查中。

副市長徐中雄表示,ALA PUB店申請名義是飲食店,卻從事特種營業,光是中興街這條街,就有11家飲食店從事特種營業,是否違章建築、或未通過安檢,將全面清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台中市消防局第七大隊長施文杰表示,這家PUB店營業10多年,歷年通過安檢,上月11日市府聯合檢查、17日消防局也複檢合格,造成重大傷亡,在於濃煙密布、火勢快,致使二樓客人無法及時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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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揆:通盤檢討消防法規 配合監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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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張德厚】

    台中夜店大火造成9人死亡,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政府會通盤檢討消防法規,並且通令各縣市嚴格執行,尤其嚴禁有封鎖消防通道的情形。而對於監察院將調查此案,吳敦義指出,行政單位將會全力配合。

    台中大火造成9人喪生慘劇,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政府對於消防法規有無遺漏之處,必須做通盤檢討;同時行政院也已經通報各縣市消防局,對於所有店鋪,尤其公共出入場所,嚴禁有表面配合檢查,實際上卻封鎖消防通道的情況。吳敦義:『會不會是原先就有幾個通道,然後最後是等真正在使用的時候,通過了檢查就把那些通路封鎖住,只留單一的通路,這也是違規的。類似這些,各縣市不能再有重蹈覆轍的狀況,這是令人痛心的一個案件。』

    對於監察院將調查台中市政府是否有疏失,吳敦義表示,發生這麼重大的一個案件,監察院不可能不去調查,行政單位尊重監察院的調查,也會提供各方面必要的配合,希望調查結果能夠防止日後再發生 任何類似不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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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大火 馬總統:痛心!懲失職 補制度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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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張德厚】

    台中夜店大火燒死九人,馬英九總統今天表示,對於這起火災他非常痛心,在完成調查後會懲處失職官員。馬總統並指出,中央將修法禁止娛樂場所進行危險表演,以及制定公共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補足制度疏漏。

    馬英九總統7日參加「全國婦女國是會議」開幕,活動結束後罕見接受媒體訪問。馬總統說,他對於台中夜店大火,感到非常痛心。馬總統:『3月5日發生的大火,奪走了9條人命、12人受傷,我看到這個消息之後非常痛心,』

    馬總統指出,他在台北市長任內時就實施公共場所的「容留人數」限制,現在台北市也已提出在娛樂場所,禁止明火活動,而這些都有助於減少災害的發生,中央將會檢討,比照台北市相關管制。馬總統:『將來一方面要檢討地方政府在落實消防檢查上,是否有疏漏,二方面對於中央的法令政策也要檢討,包括演藝場所進行危險性的表演是否適度管制、公共場所容留人數的上限是否管制,我覺得都大有檢討的空間。』

    馬總統強調,「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政府不但要檢討,同時對於失職的官員也要懲處,要把所有的缺漏都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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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胡志強團隊 螺絲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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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中國時報 【孔令信/北市(副教授)】

     原本歡樂周末的夜店狂歡,卻因一把火而釀出九死與十二傷的大悲劇。

     台中縣市合併升格之後,意味著管理與效率應該有更大與更高的標準,但胡市長就職到現在,小小大大的事不斷,在議會中也讓市長不斷地遭到在野黨議員批評。不過,被轟事小,問題是從台中市的一些老問題發展到現在,何以無法得到徹底解決?胡的市府團隊是否有問題?真的應該趁著這個機會一併檢討改善,必要時就要換人。否則年底大選可能又要翻盤了。

     台中市的問題,對國民黨來說真的是最大警訊,如果馬團隊還覺得南部立委補選兩席皆輸不重要,那是綠票倉鐵桶區,卻不思改善與經營以求變的話;就是讓小敗累積成大敗,後果就不用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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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夜店慘劇,到底誰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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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中國時報 【楊永年】

     台中市夜店發生大火,造成九死十二傷的慘劇,根據媒體報導,可能的原因在於業者為了製造氣氛或吸引顧客,因此使用真火表演,不慎引發火警。由於這次大火死傷慘重,台中市胡志強市長與市議員均表示,要嚴格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已展開調查,希望瞭解背後的問題或責任歸屬在哪裏。那麼,到底誰有責任?

     第一,業者有責任:不論就法、理、情分析,最直接該負責任的是業者。業者為了賺錢或吸引顧客,通常會想辦法創造新鮮的「創意節目」,忽略了安全性。問題在於,台中市長表示,該夜店五年二十一次的安檢,全部合格。這樣的陳述有三個意義,第一,業者受檢時都合乎規定,但不受檢的空檔,就不遵守規定;第二,安檢員可能都是白天或人少的時候(上班時間),才前往安檢;第三,安檢項目或程序可能有問題。而業者其實也不願意發生這種事情,只是為了滿足顧客的需求,不得不絞盡腦汁,因此和下個問題有關。

     第二,顧客有責任:顧客會光臨夜店的原因很多,可能因大環境因素,缺乏休閒娛樂場所,或因心情苦悶,會尋求感官刺激。因此,顧客通常會用行動(金錢)來肯定業者的行為(創意行動),直接間接讓業者,願鋌而走險,意外就這麼發生了。因此,未來我們(政府或學校)也應針對經常前往夜店的消費者,設計公共安全(消防)資訊,讓顧客在休閒或消費的同時,也會注意到安全問題。

     第三,台中市府有責任:因為台中市政府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的執法,存在規範(安檢)的責任;而且這部分在業務分工上,係屬消防局的責任,所以台中市政府也不能卸責(存在行政與政治責任)。自從警察與消防機關分立後,消防業務已完全從警察業務刪除。加以警消分立後,消防人事與業務完全地方化,換言之,地方政府在消防安全上,必須負完全的責任。至於地方政府消防局也有其執法的難處,首先,警消分立後,原本有些業務在經警察局長下令,可以有很多的協調、聯繫與合作;警消分立後,消防人力並未明顯增加,加上消防局層級提高後,必須安排或設計許多幕僚人力。可以說,消防局在緊急救護的人力上原本就已經很吃緊,要他們在災害預防上著力,難免力有未逮。

     如果中央政府(含跨部會、局處與立法院)或地方政府經過評估,未來警察與消防業務,仍需作某種程度的整合,政府首長就應出面協調。或者,政府若要有效監督或規範這些「不肖業者」,可能以更動態、彈性的方式進行。甚至應重新思考,如何加強警消之間的合作,讓業者更多的動態訊息,能受政府規範,同時讓該資訊攤在陽光下,讓「政治關說」的機會,降到最低。

     第四,議會有責任:由於市議會因監督政府,所以也有責任,甚至過去也有許多業者,會透過各種管道(包括向議員請託),向市府(消防局)施壓。事實上,我們的法律通常存在許多模糊地帶,所謂糊模地帶,不是法律規定不清楚,而是業者往對他有利的方式解釋。而且不只業者解釋,通常也會想辦法透過民代向政府執行單位施壓。若遇政府機關禁止,業者也會想辦法透過不同管道,向相關單位「陳情」。

     綜言之,台中市夜店發生大火,政府固然無法推卸責,為了不讓類似的悲劇發生,除了追究責任,我們得用更廣的思維,避免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科技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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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不能阻擋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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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中國時報 【何岫璁】

     三月六日凌晨,台中捷克丹尼PUB發生九死十二傷的火災慘劇,這家夜店,五年來二十一次安檢,幾乎都合格。最近一次是二月十七日,也通過檢查。不禁要問,為什麼安檢合格卻有安全疑慮?法規制度是否有修正必要?若無法通盤檢討,徹底就法規、制度、管理等方向修正,這些憾事恐仍難避免。

     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而防火避難等設施則規範在「建築技術規則」;這種教條式法規的設計方式,適用於標準化的一般場所,如新建辦公樓、新建住宅等。但對某些空間或環境條件的場所例如老舊建築物、挑空空間、無塵室、核能發電廠等,則應針對這些場所的火災危險因子、空間用途與特性、火災偵測與報知、人員屬性與人數、避難條件與時間、火災抑制與控制、結構防火、預期火災危害等具體評估後,提出一套完整的設計方案。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是消防設備師的權責,防火避難設施則屬建築師的權責;建築建照核發前建築圖說必須取得主管建築機關的核准,開工前則由消防主管機關負責為消防圖說把關。許多先進國家,結構防火、防火區劃、防火設備、消防安全設備、室內裝修在設計時是整體檢討,而且彼此可有條件的替代。台灣目前這種「各自設計、各自合乎條文」的設計及審查方式,常常因過度設計而提高工程造價,難以設計出經濟且有效的設計成果。

     消防法第七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然而,卻因「消防設備師(士)法」延宕十六年立法未果,執業制度落實成效有限。部分消防工程空有監造簽證之名,缺乏監督管理之實。案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隔間調整、裝修變動、面積增減,這些可能危及火災避難安全的變動,無法及時檢討與調整,或是僅考慮法條的設備數量,未重新檢視整體防火工程設計的有效性。如此不僅可能增加修改的重工成本,也可能為加以改善而影響日後使用上的安全。

     消防法第九條規定,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此制度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另外,依建築法訂定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則是針對防火避難設備、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及燃氣設備等定期檢查。二者法源依據及申報內容並不相同。但民眾真懂得上述二種「安檢」的差異嗎?

     不難想像,民眾為何會有「為什麼安檢合格卻無法確保安全?」的疑問,基層執法人員為何會有「明知充斥危險卻無法可管」的無奈。因為,對於這些「年代久遠」的建築物,它們的確符合相關「消防法規」的規定。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捷克丹尼PUB」一樣同屬甲類場所還包括:舞廳、夜總會、理容院、MTV、KTV、酒店、電子遊戲場、旅館、商場、餐廳、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托嬰中心、三溫暖等。當這些場所申請在舊有建築物時,依據建築物當初建照申請時的法規,可能只有一座直通樓梯,走廊通道、防火區劃、防火門、避難通道皆無法符合現行法規規範;此外,常因營業面積未達到法規標準而不需要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因此,針對身處在舊有建築物的甲類場所,政府應重新審視防火安全相關法規是否有必要進行修正。針對防火避難設施無法改善的場所,應該強制要求消防安全設備的建置(如:獨立式偵煙探測器、簡易型撒水設備)以及列為自衛消防編組的重點稽核對象。教條式法規和分流(建築/消防)的審議制度早已不符合國際潮流與社會需求,台灣應積極建立一套完善的性能式法規暨審查制度。(作者為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士)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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