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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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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死12傷 ALA PUB登記飲料店 開在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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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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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張明慧/台中報導】 2011.03.07 03:40 am
 
ALA PUB夜店頂樓全鋪上泡棉,二樓夾層提供顧客喝酒、看秀,表演區在一樓右側,也是二樓樓梯口位置,昨天火警正好封死出入口。
圖/讀者Andrew Idle提供

發生奪命大火的ALA PUB,是中部知名夜店,十二年前向台中市政府辦理營業登記,店名是「哈克飲料店」,類別為飲料店業,與實際經營的飲酒店不符。

ALA營業項目不符,又違反土地使用分區,開在住宅區,台中市政府近五年安檢至少廿一次,另有多次消防檢查,僅一次不合格,市府整個稽查過程是否有疏失?對此,副市長蕭家淇表示,等鑑識報告出爐,再徹底檢討。

台中都市發展局長黃崇典無奈說:「聯合稽查中,分區違規在評分中占的比率很低呀!」只要消防安檢過關,幾乎都不會因土地分區違規,就執行斷水斷電。

經濟發展局長朱蕙蘭也說,經濟部對商業登記放寬,即使登記飲料店,與營業項目不符,只要補登記即可,且無罰則很難管。

ALA PUB開在住宅區,這也是台中市一、二十家夜店共同現象,夜店大半躋身在住宅巷道,或在大樓地下室,一家PUB業者說:「租金比較便宜,在商業區那裡生存得下去?」

蕭家淇承認,目前分區不符的商家實在太多,市府聯合稽查時都以公共安全、消防逃生列優先項目。發生ALA大火事件後,市府將考慮今後在稽查評分表中,提高使用分區項目分數。

市府指出,ALA 近五年稽查廿一次,民國九十七年曾因安檢不合格,被斷水斷電一次,後來改善消防設備重開張,去年十月和今年一月、二月連三次聯合稽查,防火、逃生等都符合規定。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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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泡棉裸露 裝潢業者「拿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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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奕昕/台中報導】 2011.03.10 02:51 am
  
台中市ALA Pub大火事出舞男「玩火」燒到天花板吸音棉,警消查出店家將泡棉裸露在外,成為釀禍主因。裝潢業者聽聞直呼離譜,指未在泡棉外加裝防火板,「簡直是拿人命開玩笑!」

林姓室內設計師說,為客戶製作隔間時,無論單面封板或雙面封板,在吸音棉外都會再加一層有防火效果的矽酸鈣板,因此從外部看不到泡棉,火災時不會被直接燒到。

根據經驗,連住家或錄音室都會使用防火的矽酸鈣板,何況是多人出入的營業公共場所,若把泡棉裸露在外,「只要抽根菸、燒炷香都會鬧出人命!」

有二十年經驗、做過八大行業裝潢的謝姓木工師傅說,消防法規定包括幼稚園、辦公大樓等公共場所的隔間牆,至少要能防火1小時,矽酸鈣板被火燒到後約10至15分鐘才開始融化,可延緩起火時間。

他說,矽酸鈣板成本較高,做30坪空間約花費50萬元,若只單做泡棉只要半價。另外,Pub採用價位低的傳統吸音棉,其實業界已很少使用,目前大都採用特殊防火的岩棉,具不助燃特性,火燒只會融化、不會產生火花,「總歸一句話,就是想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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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放水 檢方追查公務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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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白錫鏗、李奕昕/台中報導】 2011.03.10 04:54 am 
 
台中市ALA PUB大火,檢方詳閱查扣安檢資料,發現重大弊端;市府去年就接到業者委託技術士所做的安檢報告,「指明」泡棉是易燃物應改善,市府僅發函了事,聯合稽查小組也安檢過關。

檢方表示,ALA PUB多次安檢過關,不管有無官員收賄包庇的證據,根據這分「安檢資料」,市府相關人員極可能涉及刑法一三○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詳情檢方還要深入調查。

副市長蕭家淇表示,尊重檢警的調查,並全力配合,但也強調,隔音泡棉在建築法中被歸類為黏貼的裝飾物,不是法令強制限制改善項目,因此聯合稽查小組當初發現有危險之虞,也只能勸導,沒有法令可處分。

被檢方查扣認為是重大突破的安檢資料,是被押業者王銘哲去年委託民間公共安全技術士做的。依規定,業者每年至少三次委託民間進行安檢調查,檢查結果分送都發局、消防局。

檢方案發後進入火場勘驗時,在吧台下方的木櫃內查扣一批安檢資料,其中安全技術士出具給都發局的這分建築物安檢報告,明確指出二樓天花板的隔音泡棉是易燃物,報告中還以電腦繪圖,繪出泡棉的現場位置,認為應盡速改善。

都發局接到報告後,雖發函「限期改善」,但業者並未改善,易燃的隔音泡棉仍懸在天花板,臨時編組的聯合稽查小組,事後到夜店檢查時,雖然有看到易燃泡棉,也未做任何處置,通過安檢。

檢方表示,安檢資料顯示聯合檢查「徒具形式」,檢方懷疑內情不單純,列為重點追查。

據了解,檢方在火災當日傳訊女會計陳燕青調查,她供稱,老闆王銘哲授權她在安檢資料代簽,但每次安檢後,她都有把檢查結果告訴老闆,但老闆很小氣,大家都知道,因此始終沒有換過隔音泡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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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髒亂噪音 檢舉沒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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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林亞倫/工(台中市)】 2011.03.09 01:46 am 
 
我是住在ALA Pub周遭居民。ALA Pub噪音的擾民、對環境造成的髒亂,附近居民真的是深痛惡絕。

我幾乎每天半夜都會被樂團演奏聲、酒客的喧鬧聲吵醒,長期下來對身心造成極大創傷。而酒客在喝到茫茫然離店後到處嘔吐、灑尿,對周遭環境造成極大髒亂。從張溫鷹市長時代到現在,我透過市長信箱檢舉該店不下十次,最近一次是今年一月,每次檢舉市府相關官員都會以官樣文章不痛不癢的答覆我的檢舉。若市府相關單位有確實依相關法令嚴格督導,執行必要強制措施,我想今天這個悲劇是可以避免的。

在此亦呼籲喜歡到夜店消費的朋友,在酒酣耳熱之際,請顧慮到周遭居民的權益,請放低您的音量,以免傷害到無辜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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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屬:要有人負責 非賠償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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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高堂堯/台中市報導】 2011.03.08 06:18 pm

台中市中興街ALA PUB罹難者之一亓瑋韜的家人,上午到殯儀館探看臨時靈堂。
記者于志旭/攝影

台中市ALA PUB大火奪去張德淦和范玉雪夫婦的寶貴性命,張德淦的哥哥再赴殯儀館弔祭胞弟。他表示,這起火警是多重因素造成,各方應負的責任和代價應該加以釐清,而非賠償就了事。

蓄有長髮和落腮鬍的張德淦兄長前天前往殯儀館指認胞弟遺體時,一度情緒失控衝撞媒體,恢復冷靜後,他表達心中想法說,本來聽說弟弟和弟媳要去吃消夜,不知為何會跑去夜店,遇上大火。

張德淦的哥哥說,火災造成的傷亡不是單一因素造成,像弟弟深夜不回家在PUB遊蕩,才會遭此橫禍,也已經付出生命作為代價,但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士,包括玩火的猛男、走偏鋒經營的業者,以及負責安全稽查的市政府,他們也應負起相當的代價。

張德淦的哥哥強調,不是要判每個人死罪,而是要檢討真正問題所在,再進一步尋求解決之道,像法規有漏洞,政府就應積極修法補齊,莫讓悲劇再度發生。

【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ALA PUB罹難者亓瑋韜父母昨天傍晚向台中地院提起假扣押,金額為440萬元,要求法官查封業者王銘哲、猛男朱傳毅的財產,防範脫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該院今天已分案,由司法事務官裁定。

ALA PUB店老闆王銘哲昨被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羈押禁見,罹難者家屬救濟管道,可向王銘哲提起假扣押,查封他的財產求償,若王銘哲無力償還,可向台中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若公務員有過失、違法,即可聲請國家賠償。

中興街ALA PUB店暗夜惡火,造成9死12傷,被害人有的要撫養年邁父母,有的留下年幼子女,嗷嗷待哺,情況堪憐,救濟管道有民事求償、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提起國家賠償等。

業者王銘哲被羈押禁見,顯然在安全設施、維護上有瑕疵,罹難者家屬可向台中地院請求民事賠償,提起假扣押,查封業者財產求償。

若業者無財產,無力賠償,罹難者家屬可向台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被害人補償金,可申請殯喪費、撫養費,最高可獲210萬元;而重傷的客人,也可申請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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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4夜店罰6萬 多家歇業暫避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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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明慧、洪敬浤/台中報導】 2011.03.09 02:48 am
 
ALA PUB大火風波後,台中市許多家PUB暫時停止營業,先避風頭。
記者于志旭/攝影

台中市府在夜店大火後,連續兩晚總動員聯合稽查,業者紛歇業避風頭,未停業的業者,稽查不合格率百分百,其中三家是「累犯」,議員質疑累犯為何仍照常營業,「這種稽查有用嗎?」

台中夜店一場惡火釀九死,各界矛頭全指向市府執法不嚴,市府都發、經發、消防、警察與衛生局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連續兩夜出動,採取「高標準」查驗。

不少業者紛紛歇業避風頭,兩天來,聯合稽查小組只查了十家酒館、PUB,其中六家鐵門深鎖,開店的四家安檢全都不合格,內容包括逃生門寬度不足、使用易燃材料,緊急進口遭封閉等等。四家業者市府開罰六萬元,限期三天內改善,三天後未改善就強制拆除。

這四家公共安全有違失的店,其中有兩家酒店、一家KTV早在數年前就被檢出安全設施不足,為何拖到現在才「雷厲風行」重罰?

副市長蕭家淇說,這些店公安設施不夠完善的項目較不嚴重,算是不須優先處理的店家,因此採取罰款、限期改善。現在發生ALA PUB大火,市府檢討「安檢過關的店也會出事」,才決定從嚴處理。

「現在可以重罰,以前為何不能?」市議員何欣純說,顯示市府以往不是稽查不力,就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市議員謝志忠也質疑,不合格、改善,再查不合格,再改善,「這種稽查有用嗎?」

台中市府表示,這三家「累犯」業者每次都處以六萬元罰款,第二次查獲則加倍,業者並非沒有完全未改善,只是仍有部分還不周全,市府這次採最高標準檢查,要查出所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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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頻上門 台中夜店歇業避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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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明慧、洪敬浤、李奕昕/台中報導】 2011.03.09 02:48 am 
 
亡羊補牢!台中市府在夜店大火後,連續兩晚消防、警察總動員,查了200多家夜店,比往常每天頂多查10家差很多。有業者一個晚上被查了2、3次,煩不勝煩之下乾脆歇業避風頭,業者私下形容中市的娛樂業已進入「黑暗期」。台中的警察這兩天排定重點勤務就是臨檢夜店,光兩夜下來就「掃」了236家,其中第一分局轄區的中西區夜店林立,就查了44家,連偏遠的東勢、清水區等一些越南店、阿公店或卡拉OK,全沒放過都入內檢查。

一名基層員警說:「以前只要看有沒有毒品、妨害風俗,現在還要管表演什麼節目?有沒有玩火?」公共安全也被列入臨檢項目。不過員警這兩天查下來,別說發現什麼特別秀,夜店裡人潮稀疏,很多人看到大批員警,早嚇得不敢上門。

除了警察,各消防隊員這兩天也幾乎全面停休,到處進行公共安全與消防器材檢查,2天下來檢查了140家,幾乎是以往半個月的數量,還一口氣查出了27家不合格的店。

因最近實在「風聲太緊」,警方、消防稽查不斷上門,讓業者覺得不勝其擾,有人乾脆先停止營業,避一下風頭。「警察仔一來上門,客人玩興都沒了,這幾天生意很冷清,不如關門!」一家酒店業者說。

陳姓酒吧老闆也表示:「每家店或多或少都有些小缺失,以往市府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現在嚴格執行,一開門就被檢查,動不動可能就要接到6萬元罰單,實在賠大了,不如先停業!」

因此消防局連日檢查140家店,就有24家未營業,聯合稽查在發生ALA PUB大火的中西區查了10家店,就有6家是關門的。

「夜店咖」王先生說,以往下班都去PUB喝杯酒輕鬆一下,但前晚連跑了兩家PUB都關門,實在有點掃興。但也有年輕人說,最近還是少上夜店,如果真要進去,得先注意逃生出口的位置,免得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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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造假 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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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中國時報 【蔡榮根】

     台中市夜店大火奪走九條人命,各界質疑五年二十一次安檢難道都是做假的?其實民國八○年代接二連三的大火造成人命慘重傷亡後,針對公共安全的建築管理法規已有大幅度的增修,其內容不可不謂完備。筆者當時曾參與相關修法的公聽會,也曾對修法內容,將政府必須積極管理的角色改為消極備查的行為,期期以為不可,惜修法進行時輿論風潮已過。

     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之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也就是政府對公共安全檢查是必須有積極作為,而且對於造成人命傷亡是要負責任的。

     或許是政府主管人員擔心再發生大火造成人命傷亡須負責,修法時雖保留原條文內容,但在增修條文時卻將維護公共安全主要責任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如增修條文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這次大火奪走九條人命後,檢察官可向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追究刑事及民事責任。負責安檢之機構或專業人員,則違反建築法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檢查簽證內容不實」,祇須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政府在追究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及民間安檢人員責任後,政府相關人員並沒有法律責任。

     以上修法課以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人責任及罰責,表面似屬合理,但政府卻巧妙的規避災難時造成人命傷亡的責任。依據建築法增修條文執行的結果,造成一種新行業||公共安全檢查公司的興起。在設立門檻不高及對業者有罰責無刑責的情況下,部分業者以「保證通過安檢」為業務競爭的手段,則所謂「安檢造假」也就不足為奇了。

     亡羊補牢雖可加重業者刑責,但若政府繼續祇做形式上的管理,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及安檢業者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公安漏洞仍將繼續存在,未來類似的傷亡仍可能層出不窮。(作者為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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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魔鬼藏在細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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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林全洲】 2011.03.08 02:32 am 
 
台中市夜店大火造成慘劇,讓人不解的是,五年來市府廿一次安檢都過關,為何仍防範不了危機?其實,地方政府執行安檢,在法令及實務上均存在盲點,官員對其間癥結並非不知情,卻不去深究。

法令面,政府要求落實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希望夜店、舞廳、大賣場等容留消費人口多的「八大行業」,能搬離住宅區。現實面則是商業區土地難覓,加上租金昂貴,業者於是縮小營業規模,隱藏在一般住宅區內。非正式統計,光台中市中、西區,就有七十三家PUB等夜店設在住宅區。

法令無法落實,則只能訴求實務面改善,也就是從消防安檢來防杜危機。當年台中衛爾康事件發生後,政府通令組成八大行業聯合稽查小組,藉各單位的人力統合,期待能把營業場所所有缺失一次找出來,並要求業者改善。

問題是,台中市發生事故的夜店,在營業登記上,十二年前是以「飲料店」申請。這一來,直接規避八大行業的「聯合稽查」內容,只能靠各單位不定期檢查。可惜,檢查結果完全沒有橫向聯繫。

因此,慘劇發生後,消防局還能站出來說業者五年廿一次安檢都過關,且事發前一月還檢查過。但就此店的檢查紀錄剖析,市府應可發現,都發局曾在九十七年依違反都市分區使用規定,裁定業者停水、停電處分。僅這點,業者五年廿一次安檢「都過關」的假象就破功了。

長期以來,八大行業業者常在同一地點營業,只要不斷的變更店名、負責人和營業項目,過去的違規事實,常就此一筆勾消。其倚恃的,無非是官員施政的「三分鐘熱度」。

台中市副市長徐中雄在大火過後,曾感慨說「魔鬼藏在細節裡」。所謂魔鬼,就是這種「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畸型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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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識要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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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1.03.07 02:26 pm 
 
台中夜店大火,現在各界忽然都有了「後見之明」,議員痛罵,監委要查。如此慘痛的意外當然要追究責任,但把話題拉回事件的本質:關於「安全意識」,從官員到業者到小老百姓,恐怕台灣多數人都不及格。

公共論壇密集地呈現此一事件的發展和討論,很多細節令人感慨不已,也值得每個人反省。警方約談夜店負責人和疑似肇事的舞者,據說兩人都嚇傻了,現在業者遭到羈押。老實說,夜店和婚宴中的拋火秀,可不是第一次上演;這次闖禍的人一生要背負著害死人命的罪惡感,但心裡會不會有一絲「怎麼這麼倒楣」的怨嘆?曾經表演過、觀賞過類似活動的人,會不會嚇出一身冷汗,至今才有一絲「幸好當初沒出事」的僥倖感?點燃起火的天花板隔音泡綿非防火材質,據說裝潢業者被約詢時僅能支吾以對。亦有人質疑市府安檢是怎麼過關的。但除非安檢確實證明放水或疏漏,別忘了,坊間公共建物的使用,流行著人盡皆知的所謂「二次施工」,在主管單位的檢查過關之後,再自行改變用途或設施。不客氣地講,許多新屋在建商取得使用執照之後和向消費者交屋之前,作「二次施工」的大有人在,這樣的出事責任又該誰負?

也就是說,安全的環節一關卡著一關,現在卻每一關都有出紕漏的可能,也輕易可見每一關都充塞著人為輕忽和過失的陷阱。專家建議消費者去公共場所應有自保之道,但老實說,就連知名百貨公司裡,都可見貼著「此處為防火門,應隨時保持關閉」的告示處,大剌剌敞開著擺放花車或作為通道,政府沒有安檢嗎?業者不知違規嗎?消費者不也視若無睹嗎?換言之,紙上的安全法規可以訂到細如牛毛那般繁瑣,議員的事後質詢可以義正詞嚴得宛如道德使者一般,但台灣「安全意識」的漏洞不是只有一處而已!

現在大家痛罵政府,罵業者,罵表演者,罵裝潢師,向消費者建議保命之道……。這些事後的檢討之後,痛定思痛,還是要防患未然,每個人要檢查自己的安全意識是否需要補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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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安檢…還要活在恐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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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志龍/台大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11.03.08 02:32 am 
 
台中ALA夜店大火,造成嚴重的死傷,也對於台灣的消防安檢之行政作為,與人民的生命權保障之間的嚴重落差問題,引發憂心。此問題發生在當今,如果仍不找出解決之道,則仍聽任「不負責原則」、「乏監督原則」繼續,難道人民仍要生活在恐懼的社會?

民國七十八年鴻源集團借用中華體育館舉辦活動,居然燃放沖天炮,當夜燒毀了中華體育館。八十二年,台北市論情西餐廳大火奪走卅三條人命;同年,台北新生北路卡爾登理容院大火,廿二條人命;八十四年,台中衛爾康大火,六十四人死亡。九十二年,台北縣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十三人死亡。而三六台中大火,大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該店業已經過廿一次安檢,但為何仍發生火災?足見行政機關雖有安檢,並沒有真正解決危險疑慮。

究本案問題,其實也應該是我國的消防公共安全,仍存有以「形式的監督」(安檢)認為已經是「實質的監督」,其實危險源仍沒有解決。尤其是營業場所,處在低樓層,仍只有煙霧偵測器,如發生火災時,並沒有自動灑水設備,已經坐失第一個滅火機會。而逃生通道與動線的嚴格暢通,更須要求確保。

舊時代對於政府採取的是「信任」,也就是相信政府說詞,包括已經安檢的說詞,但如果沒有切中問題,則仍只是形式意義。新時代對於政府的要求,則是「實質監督原則」、「實質負責與保證原則」。在前者,則是嚴格實質檢查,而非敷衍了事,救災設備快速化,像在德國,新式雲梯車、帶有手術台之救護車馬上會到現場,爭取人命之救護機會;至於在「保證原則」,則是法治國家政府機關為人民作「危險防衛」之應為,在司法追究責任,應分雙層面,即第一,對行為人的民刑事責任追究,與第二,對於政府機關的不盡責、「不作為之不純正不作為」之刑事責任追究。

三六台中大火的法治解決方案,則應該是:一、低樓層消防高風險之營業場合,在法治上,應改為特別要求自動灑水設備之法治化,爭取第一滅火機會。二、逃生通道與動線違反的責任之法治規定,以確保人民安全之依據。三、救生救護車要求,達現場手術,爭取人命存活率。唯有國會重視此問題,我國人民的生命安全,才能受到新法律觀念的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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