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6 中國時報 【陳世宗、盧金足、陳凱勛/台中報導】
台中市阿拉夜店九死慘劇,市政府專案小組調查報告昨天出爐。祕書長黃國榮指市府有十二大缺失、建議懲處卅人;但議員不滿高層無人負責,群起撻伐,逼使市長胡志強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准辭都發局長黃崇典、經發局長朱蕙蘭,兩人調任市府顧問,副市長蕭家淇則予慰留。
黃、朱職缺由副祕書長陳良義、黃晴曉暫代。蕭家淇表示,願接受監院及檢調調查;黃崇典坦然接受,朱蕙蘭雙手合十說,想到九條人命很難過,她有意裸退。
卅名失職人員,僅都發局約僱人員張尚義解僱,其餘處申誡到大過,包括黃崇典、朱蕙蘭、消防局長廖明川、都發局主祕劉應榮、科長紀英村,經發局副局長陳如昌、主祕李逸安、科長鹿純孝,消防局副局長吳青芳、主祕何明吉、大隊長鄭順秋、研考會主祕劉美美等人。
懲處出爐後,死者亓瑋韜的父親說,市長胡志強明顯在行政上督導不周,卻沒有任何懲處,實在很奇怪;謝佳璋的母親說,沒心情看,只希望兒子早入土為安;范玉雪胞兄強調,盼胡記取教訓別再犯錯,那他支持胡留任。
胡志強表示,既然公務員有責任,這分調查報告已經可以構成國賠的基本理由,市府會全力協助家屬,聲請國賠。市府法制局表示,罹難者家屬如申請國賠,審議通過機率大。
祕書長黃國榮說,專案小組就行政懲處提出建議,未包括刑事及政治責任;十二大缺失包括都發局七、消防局二、經發局三。並強調,都發局歷年處理阿拉夜店稽查或行政程序,明顯未嚴格把關;該店招牌為PUB,實際為酒吧,不論建物是B1或B3類別,均不得在住宅區營業。
該店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斷水、斷電後,警察局發現擅自營業通知都發局,該局卻未積極處理、嚴查;同年十一月申請復水電並切結「未來供住家使用」,經發局九十八年一月稽查,發現演唱台及違規使用,卻未積極辦理。
黃國榮表示,消防局對阿拉夜店做過數十次消防檢查,天花板等大量使用易燃吸音泡棉,未提出改善建議;九十七年斷水電期間,消防局三次安檢,發現業者擅自接水電違法營業,未通報都發局。
阿拉夜店九十七年十二月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發局多次稽查都註記為飲酒店類,顯示明知登記不實,應要求業者以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應負怠忽職守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