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鍾沛東】 2011.02.17 02:50 am
去年十二月,媒體報導了一則醫院替心肺快要衰竭的患者換心的新聞,並依現場採訪所得訊息,指這是「一邊移植心臟,一邊做血漿置換」的亞洲首例。這原本是極其平常的醫療新聞,但卻引來衛生機關的關切。
衛生機關要求媒體不得在醫療新聞中使用「首例」、「首創」等字眼,因為這涉及醫療廣告,違者依法可處五萬元至廿五萬元罰鍰。
這樣的要求著實令人傻眼。任何稍具新聞常識的人都知道,所謂新聞當然要夠新鮮,第一次發生的「首例」、「首創」,正具備了「新」的新聞要素,若是一再發生的舊聞,媒體豈有興趣浪費版面?
然而醫療法只明定不得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第九條)或假藉採訪、報導(第八十六條),達到招徠患者醫療的目的;究其內容,宣傳(手段)及招徠病患醫療(目的)是構成要件。
如果不具此兩項構成要件,純為新聞的報導,例如連體嬰分割首例、全球首創人腦移植等,都是媒體爭相報導、人人搶看的新聞,豈可因報導後有利相關醫療院所,即視為是替這些機構宣傳,進而認定是違法的醫療廣告?主管機關的解釋權,顯然已逾越法律的規範與授權,形成行政濫權。
其實不獨醫療法,媒體面對菸酒等商品報導也處處是陷阱,稍不小心就會踩到地雷而受罰。相關法律原為規範「假新聞、真廣告」行為,但因法條內容不具體,行政機關解釋權限大,寒蟬效應的結果,媒體幾乎「逢酒必警」(凡提到酒品的新聞,必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連報導總統用金門高粱酒招待外賓都要加註警語,會不會過了頭?汙染了新聞版面?
喔,這裡要加註「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警語,因為前面提到了金門高粱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