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大同董座職務恐生變 最高法院說重話
2017-07-10 13:25聯合報 記者
蘇位榮╱即時報導
林蔚山董座職務恐生變 最高法院說重話。圖/蘇位榮
大同公司在爆出市場派與公司派的經營權之後,投保中心也認為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背信,向法院控告大同公司和林蔚山要求解除林蔚山的董事職務,一二審法院判投保中心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廢棄二審判決,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明指,縱使林蔚山涉及通達案犯罪不在於新任董事任期,只要犯罪,都可以投保法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董事職務。若依此見解,林蔚山未來的董事職務恐怕生變。
林蔚山十幾年前以個人名義投資通達公司,指示大同子公司收購通達,後將個人債務轉嫁給大同,高等法院先前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判林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現仍在高院更審中;另外,民事部分,投保中心控告林蔚山損害賠償,高院判決林蔚山應給付19.69億元,加計四年利息,求償金額達22.87億元,案件上訴中。
除了通達案,投保中心另外控告林蔚山和大同公司,要求解除他的大同公司董事職務。
投保中心指出,林蔚山為了解決個人擔任通達公司連帶保證人而受銀行追索討債的危機,從2005年到 2010年間,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的主計長黃仁宏貸款給通達,又指使尚志投資公司入主通達代通達償債;後又指示尚投公司挹注通達1億2千萬元,並由通達決議現金增資1億1千多萬元,再由尚投公司以債作股充抵增資款;尚投公司之後又八次借款給通達7億2千多萬元。
投保中心向法院指出,林蔚山離譜行徑不僅於此,2009年華映辦理私募普通股,林蔚山邀請仁寶電腦認購28億股,林還以大同公司名義和仁寶簽署股東協議和股東特別協議,約定仁寶於一定期間屆至後如未能以高於每股2.5元加計利息的價格出售華映股權,大同公司應依仁寶要求回購仁寶所認購的華映股份。
投保中心認為,林蔚山違背大同公司董事的忠實職務,將個人利益置於公司之上,濫用董事長職權,已重大損害公司,依投保法規定,提告請求法院解保林蔚山在2014年到2017年6月的董事職務。
林蔚山辯稱,通達公司有和美國昇陽電腦合作,他信賴通達的經營能力,後來因通達公司營運需要,他才核示尚資公司貸款給通達,大同公司也曾親派專業人士前住通達評估投資可行性,他並無濫用職權。
一二審法院都認為,投保法第10之1條「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職務」的規定,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不能以林蔚山在董事「舊任期」所發生的犯罪,作為解除新改選董事任期的事由,判決投保中心敗訴。
但是最高法院不以為然,認為投保法第10之1條「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事職務」的規定,可以溯及既往,只要發現公司董事犯罪(即使不在任期內犯罪),都可以依投保法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董事職務,因此,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