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社論】 2011.01.13 02:24 pm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對於媒體言論自由有著相當明確的保護,基本上只要符合兩項要件,媒體上的評論報導就不構成刑法上妨害名譽與誹謗罪責。第一,評論報導的是「可為公評之事」;第二,報導或評論者,有理由相信其談論的內容為真實。這份解釋應該是台灣言論秩序規範的標準,任何偏離釋字509號原則的做法,都會是破壞社會基本言論自由的負面力量。
然而不幸的是,近來連續好幾件事情,對於這好不容易建立起的言論秩序都形成威脅。從「兒少法」牽涉到媒體內容管制,到作家馮光遠被檢方以刑事的加重誹謗罪起訴,都顯示出,從法條到司法手段,「國家機器」的手已經跨入言論自由領域,在精神上牴觸了憲法的人民權利,更侵入了509號原本畫出的界線。如果再加上稍早的前立委李文忠因被判誹謗罪確定而入獄的事件,難怪有人擔心,台灣的言論自由風氣是否進入緊縮期。
美國的「自由之家」對全球各國新聞自由度的調查,台灣已連續兩年倒退,2010年的排名是全球第47名。這個組織的評比結果未必人人信服,但以馬政府標舉的清廉、民主、人權保障、執政透明度等特性而言,理應推進社會的開明風氣,卻連續出現政府對媒體撤照、公部門進行置入性行銷、立法和司法手段管制言論自由等事件,不免有人要批評台灣的自由風氣倒退。
台灣社會有點亂,有些媒體充斥低俗商業化、甚至廣告化內容,可能有害兒童身心發展,是事實;個別名嘴不負責任的言論可能傷害他人名譽,也是事實。這些現象令人不快,覺得「該管一管了」,公共論壇也大可討論社會抵制和媒體自律。但如果由政府用法律來封鎖這些內容,甚至以公權力讓人因言論而入罪、入獄,卻絕非好現象,也會使執政者蒙上威權製造寒蟬效應的不良名聲。馬政府於經濟上促成「台灣走出去」的開放成績,又何必在國內言論市場上破壞了開明形象?主政者應誓言保護台灣的言論自由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