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廣與交通部土地爭議爭訟情形
中廣在民國五十五年間,以廣播宣揚政令為由,向交通部取得在台北縣八里鄉十三行段的十六筆土地建發射台,交通部六年前開始向中廣追討這筆「黨產」,最高法院廿一日判交通部勝訴,中廣應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返還該十六筆土地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交通部是這些土地的徵收機關,應由國家從一開始即取得土地所有權,交通部請求確認中華民國對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存在,應為有理由。
交通部主張,中廣是私人公司,當時是國民黨的黨營事業,依法不能徵收土地,當時因國家委任中廣處理國內外政令宣揚廣播事務,行政院在五十五年時,依電信法規定,核准交通部,為中廣在台北縣八里鄉的十三行小段徵收十六筆土地,供中廣建立發射台,交通部代表國家徵收,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
中廣則主張,中廣與交通部之間對這些土地有公法上的委任關係,而且徵收補償費、移轉所須的契稅及鑑證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中廣支付,並已發放完畢,以徵收為原因登記中廣為所有權人;交通部主張土地的購置及賠償費用均由政府預算支出,並交由中廣發放等語,均未提出相關領據或憑證。
判決指出,中廣知道這些土地辦理徵收,是由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中廣是由交通部交付管理及使用,且中廣未能舉證雙方間的移轉包括土地所有權,依法中廣不能以「徵收」為原因,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