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10.12.16 01:46 am
立法院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一審通過「大嘴巴條款」,規定未來政務官員因多言、失言惹禍,影響施政決策或政府形象,都應辭職下台。倘若就此完成立法,政務官發言的「心中一把尺」,將變成「法上一把尺」,不免引發見仁見智的議論。
「大嘴巴條款」入法,一方面顯示外界對政務官才德的要求更高,另方面也反映了政務官言行常常招致非議的問題。就現實看,我國政務官的發言能力確有加強之必要,問題是誰來決定什麼樣的嘴巴算太「大」?再者,若大嘴巴該下台,那麼「沒嘴巴」的政務官是否會更好?此一條款有否必要、會不會治絲益棼,值得探討。
所謂政務官,是指受政治任命、負政治責任的官員,與一般行政體系公務員不同。既能出任政務官,理當更具瞻矚及政治敏感,若本身發生重大失言、失德,或無法達成託付,自應主動掛冠求去以示負責;這是現代政務官的基本素養,其實已無待立法規範。以我國現行體制,主政者只要認為自己團隊裡的政務官員失格或不夠稱職,也可隨時調動撤換。若有政務官失言,導致輿論沸騰,而其首長竟無動於衷或曲意迴護,恐怕還會引火上身。
亦即,不論是官員自行引咎請退,或遭首長主動撤換,政務官因失言下台,目前並無處理上的困難。問題是,失言原為政治問題,以政治處理可有較寬裕的拿捏;若變成法條,要用刻板的法律來處理政治進退,反而恐顯拘泥。例如,吳揆談健保提到林益世時,因語句少了「十分之一秒的停頓」,主詞遭到誤解,多日始獲釐清。包括因楊淑君事件掛冠的體委會副主委陳顯宗,他那句「吞下去」的禍言,時過境遷後回頭看,若說此話是為維護整個中華隊的比賽權而發,不也有其理性思考的一面?
再說,台灣多年來推動人民言論「解禁」,若政府反要提高對政務官發言的管制,恐怕將予人開倒車的印象。難怪有人說,此法儼如「偶語棄市」、「政務官的白色恐怖」。更不利的是,目前一些出身官僚系統的政務官,往往拙於說明、怯於面對社會大眾,造成許多決策溝通不良;若是再設下對於發言的懲罰,勢必讓這類型官員更形退縮,視與社會對話為畏途,甚至變成唯唯諾諾、只知附和的人。就一個民主開放社會而言,政務官之間若出現這種寒蟬效應,絕非人們樂見的發展。
要管理政務官嘴巴,首要責任在他們自己:既要勤於溝通對話,又要避免輕率油滑;一旦說出什麼不得體的話,觸犯了社會大忌,若道歉仍無法收拾,即應考慮主動求去,這是基本修養。日本法務大臣柳田的「兩句話」風波,透露了他對國會的敷衍與輕蔑;這種錯誤,除了道歉下台,沒有第二條路可走。但大家別忘了不同政黨之間的文化差異。例如,國民黨政務官多半拙於表達,決策上通常是溝通不足的問題更為嚴重,內閣處理人事異動也往往慢三拍。民進黨官員則巧言善辯,有時甚至像杜正勝、莊國榮那樣故意說出無理挑釁的話;如果主政者不認為不妥或刻意袒護,就算增訂了大嘴巴條款,又能叫他們下台嗎?
考試院所提的「政務人員法」草案,試圖對漸形混淆的黨、政分際,找到一個界線,諸如:政務官不得動用行政資源辦理政黨活動,政務官離職時應辦理交代,不得隱匿或毀損文書、資料,上班時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等。兩度政黨輪替後,黨政之間的不明地帶似有擴大之勢,透過此法的訂定,對政務官的權責重新清理定位,有助於朝野政黨的反思。然而,將「大嘴巴條款」納入其中,卻未必是進步、有益的作法,反而可能因此條文的存在,造成各界動不動就「依法」對政務官言行作無關宏旨的品頭論足,徒增施政上的無謂衝突與紛擾。
以台灣的政治發展,木訥寡言的政務官已不再符合時代要求,若沒有一點言語應對能力,將難成為勝任的政務官。在那種情況下,失言官員應自知去從,不必等法律來趕他走;而在此之前,我們也許不妨多留些空間,不必硬用法律來縫住他們的嘴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