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家族詐領國務機要費案,發現「SOGO貴婦團」成員種村碧君提供發票給扁、珍,向檢方告發,台北地檢署起訴種村碧君,她堅稱「是幫吳淑珍做公益」,一、二審皆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種村碧君原名「李碧君」、「李淑雅」,掛名杏林公司董事長,持日本護照。高院更一審上月2日行言詞辯論時,坐輪椅的種村碧君激動說「我什麼都不知道啦!」辯稱「我沒有犯罪,我是冤枉的」。
2009年北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閱卷後認定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和種村碧君提供發票協助扁、珍詐領國務機要費,但檢方沒處理,北院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北檢2015年8月依貪汙罪起訴種村碧君。檢方指控,吳淑珍自2002年7月起蒐集私人發票,以7百多張詐領國務機要費的非機密費2600萬元,其中,由種村碧君提供的有135張發票,助扁、珍詐領了542萬9220元。
種村碧君的堂妹、旅居澳洲的李慧芬曾證稱,2005年9月間,曾與堂姊吵架並質問「為什麼發票對獎後不能還給我?」,她認為堂姊拿她的發票一定有做不好的事,問堂姊是不是有拿去給第一家庭報帳?種村碧君一聽慌張地說「沒有就是沒有」,還告訴李慧芬「不要怕,公權力還有國家資源在他們(指吳淑珍)手裡」。
最高法院認為,案件中的證人陳政信證詞前後矛盾,且種村碧君所提供的發票,難認有一定標準,是否足以推論她有加以過濾,符合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的需求,有疑慮。另外,二審判決中有部分附表所載的金額與發票不符,種村碧君究竟是幫助何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也交代不清,因此撤銷、發回。
更一審開庭時,檢察官指種村碧君若真有心做公益,大可自行去公益團體、超商捐發票,何必交給吳淑珍?何況發票要中獎的重點在「張數」而非消費金額,身為4家公司負責人的種村碧君29個月內只拿出51張發票,背離大眾認知。
種村碧君的律師辯護稱國人直到2006年6月22日新聞披露,才知道有「國務機要費」這名目,種村碧君當然也無法想像總統夫妻會詐領公款,她事前也不知總統有國務機要費。律師仍主張種村碧君拿發票給吳淑珍是為了做公益,她不知道吳淑珍還會把發票交給總統府前機要專員陳鎮慧,認為她應無罪。
更一審認為,吳淑珍是在案發13年後,才表示曾向種村碧君說過總統府需要發票,一般人對於索取他人消費發票使用,不代表知道用於不法。種村碧君是大學夜間部藥學系肄業,合議庭認為要她有所預見是「苛求」。
此外,證人陳政信的證詞有矛盾之處,李慧芬的證詞也屬臆測,高院更一審認為不足為種村碧君不利認定。對照種村碧君刷卡明細,合議庭認為在這段期間她還有多筆逾萬元的消費發票未提供給吳淑珍使用,且有交付同日消費金額較低的發票,難以認定她有過濾發票,一審未細查清楚,判決有違誤,因此改判她無罪。
貴婦種村碧君涉提供發票給陳水扁、吳淑珍詐領國務機要費,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她無罪。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