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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 更一承審賴邦元 審判長沈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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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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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4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扁家國務費等貪汙弊案,高院三日收到最高院發回更審的卷證後,隨即舉行公開分案抽籤,由賴邦元抽中承審受命法官,將與審判長沈宜生、陪席法官吳炳桂共組合議庭。這項抽籤結果,令不少高院法官大呼「解脫了」,不用和扁案扯上關係。

     扁除了國務費等案發回更審,還有金改弊案及侵占機密外交款案,同在高院審理中。三大案全在高院審理,可說官司纏身。本月廿一日侵占機密外交款案再次開庭,將是扁判刑確定入監後,首次以被告兼受刑人身分出庭。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未來將就最高院發回部分進行審理,重點在最高法院指摘,國務費有關犒賞清冊詐領用於機密外交部分,相關的認定事實與理由均有矛盾;另有關發票核銷部分,原審以偽造文書論罪,對沒有違法的部分,未說明無罪理由,必須由更一審重新查明。

     南港案部分,除對吳淑珍量刑超過法定刑外,珍涉收賄被論共同正犯也有誤;洗錢案扁家貪多少?洗多少錢?原審都未確認,有適法的錯誤也影響犯罪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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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 扁否認教唆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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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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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1.13 02:55 pm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教唆偽證案,台北地院上午提訊他出庭。陳水扁說,林德訓有偽證並不等於他有教唆偽證,且當時在官邸的聚會,只是告訴林德訓、陳鎮慧等人,領到的國務機要費,他都用於機密外交工作,絕無教唆偽證。

台北地院上午審理扁被控教唆偽證案時,由於蒞庭檢察官要求直接引用林德訓遭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的偽證案,引發檢辯雙方爭執不下。

扁說,檢方起訴林德訓共犯5次偽證罪,雖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但也不是事實。扁說,當年在官邸的聚會,他並沒有教唆偽證,只提到他領到的國務機要費都用於機密外交工作,但卻不能公開,也不能明講。

陳水扁被控教唆偽證案,在去年3月間開庭時,扁曾經辯稱是馬永成、林德訓擔心國務費案扯上吳淑珍,會有不當聯想,才在官邸決議作不實陳述,但跟他沒有關係。

在95年間,前查黑中心檢察官傳訊馬永成、林德訓之前,阿扁被控在官邸指示兩人作證時,要說以國務費支付機密外交費用,而且不能承認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檢方認定扁涉嫌教唆偽證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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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出庭 批龍潭案定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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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8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國務費案高院更一審昨首開準備庭,已入獄服刑的前總統陳水扁批評最高法院將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與洗錢案割裂,自為判決獨立判刑,是為了政治目的與選舉利益,有嚴重的誤認與違法,他要求高院繼續審理龍潭案與陳敏薰案;扁還強調,他用國務費來從事機密外交,為國家做事。「我錯了嗎?」

     入監服刑一個多月的前總統陳水扁,昨天出庭時,不再對媒體揮手微笑,臉色凝重地下車走進法庭,上午開庭時,講話顯得沒元氣,和以前開庭時的鬥志高昂,相去甚遠,下午為自己答辯兩個小時後,直冒冷汗,趕緊穿上扁辦送來的防風衣保暖。

     扁上午委由律師發言,扁律強調,龍潭案、陳敏薰人事案與洗錢案有牽連,屬裁判上一罪,不得任意割裂論斷,最高法院的判決嚴重違法,請求繼續審理二案。審判長沈宜生諭知,此部分合議庭會以書面裁定說明。

     下午,扁打起精神火力全開,先罵最高法院將他判刑定讞,為的是早日將他發監執行,達成政治目的及選舉利益,這兩案是輕率定讞。

     扁說,馬特別費案,一、二審判決均指馬英九公務繁忙,不可能親自處理,「難道我身為總統,就比馬更有時間?」

     他又說,當了八年總統,自己減薪四千萬元,他難道會為了貪一千四百萬元,做出「白天捐錢蓋廟、晚上偷香油錢」的事?

     扁聲請傳喚馬英九、李登輝等人出庭,但檢方認為沒有必要,全部予以反駁,因為事證明確。

     本案十四日將再針對吳淑珍涉國務費貪瀆部分及南港展覽館案進行審理,扁也要求到庭,獲得審判長同意。

     扁律石宜琳在庭外表示,扁在獄中看過三名醫生,並做了心電圖,發現有冠心症、心臟衰竭及右冠狀動脈異常等現象,說話、運動會出現缺氧的情形,希望能夠保外就醫。目前北監尚在評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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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扁案 先國務費後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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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8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前總統陳水扁雖因龍潭案定讞入獄,但他國務費、二次金改等案,目前均屬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日前開會討論,決定審理重心先以國務費等案為主,金改案先傳扁珍以外的被告。

     國務費案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已排定,明年1月7日傳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出庭,日後固定每週五開庭。

     包括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前101董座陳敏薰人事等首波扁案,最高法院11月11日將龍潭、陳敏薰人事2案判決有罪定讞,其餘發回高院更審。而扁珍等人在二次金改案無罪,經特偵組上訴後,高院也已完成分案。

     由於國務費案更審、金改案二審,被告均眾多,也牽涉扁本身的安全保護,2案的合議庭都需使用空間較大、較易維安的刑專一法庭以及警力戒護。

     高院行政部門日前就法庭安排,與2案承審合議庭開會協調,認為扁案各案雖無牽連,但像洗錢部分,都有一定程度關聯性,先審國務費案,較易理清頭緒。

     據了解,國務費案更一審合議庭除排定庭期外,合議庭3法官也將一起撰寫判決,不再分受命、陪席法官,每週五輪流就案件不同區塊開庭,依國務費、南港案、洗錢等順序逐週審理。至於二次金改案,合議庭將先傳訊扁珍以外的被告。9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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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審須對扁案機密外交真偽再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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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0.12.14 03:19 am 
 
最高法院將扁家四大弊案發回更審,並已完成分案由高等法院沈宜生法官合議庭承審;更審將如何認定扁珍侵占、詐取的國務機要費金額,應當是全案最關鍵的地方。

該案起訴的貪汙治罪條例的法條,最重刑度達無期徒刑,是扁家涉案刑度最重的;而第一審認定扁珍就此貪汙超過一億餘元,其中侵占七千二百四十萬、詐取三千五百零二萬,故判無期徒刑。原第二審判決則大幅降低金額,僅剩侵占一千四百餘萬元,故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如果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最後不論再判多少刑,定執行刑的結果還是無期徒刑(死刑除外,但貪汙罪已無死刑)。若判決多個有期徒刑確定,則依現行法定執行刑,最重為三十年;以扁所涉多項重罪而言,即便均以有期徒刑定讞,最後所定執行刑恐怕免不了會到最重極限的三十年。兩者差別在於服刑後申請假釋時,無期徒刑必須服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則須達二分之一以上,以三十年計算,即為十五年。亦即扁珍坐牢獲得假釋的最短時間相差十年。

第一審判決和原第二審判決何以有如此重大歧異?比較兩份判決理由,可以看出原第二審判決對扁的答辯,採取了最寬鬆的態度,所以許多用途不明的扁家雜支、一大堆以代號稱之的所謂秘密外交開支等等,均認為與扁的總統職務有關,而予以排除。這種認定的邏輯在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自須再受檢驗;由於最高法院已經指摘原第二審判決對部分被告刑度無端放水,則此種較寬的認定標準,恐怕不易被更審法院全盤接受。

第一審判決指出,陳水扁曾親自審閱國務機要費的開支明細,當然會知道扁家的私人開支也拿來充數。第一審法官還以九十四年間陳致中娶妻時迎親車隊違規罰款引起社會批評之例,指當時陳水扁親自指示發新聞稿說明扁家「必定自繳罰款」,結果卻是國務機要費支出,足見陳水扁的犯意明顯。

接著法官又指出,陳水扁自九十五年八月接受本案偵辦起,將秘密外交項目由三項說成六項,當時還聲稱「我已經全部說出來了」;結果到九十七年間再調查時,竟又兩次增加秘密外交項目最後高達五十六項。而這些項目,經查都屬虛假,所以法官說陳水扁是「隨著檢察官查明虛假就再提」,根本都是陳水扁掩飾犯罪的謊話。基於這樣的認知,所以第一審認定扁家以假發票、假犒賞名冊、假秘密外交等等手段詐取、侵占的國務機要費都是犯罪所得,而予重判無期徒刑。

原第二審判決的法官卻說,扁家貓狗開支、茶葉、宴客、民生寓所各項雜支等等,以及吳淑珍作主的支出,「統統沒有證據證明和總統職務無關」;吳淑珍也是「獲得陳水扁授權協助執行總統職務」,其動支國務機要費也不能認定與總統職務無關。原第二審對這些部分依「罪疑惟輕」法理,均排除於犯罪之列;但最高法院對此既有嚴正的質疑和指摘,更審自仍有再作認定的空間。

至於所謂秘密外交部分,法官完全不提這些秘密外交項目的真偽問題,以及陳水扁為何要捏造這些項目來應付偵辦;而逕自認定開支既確有其事,即不能認定陳水扁侵吞國務機要費。因此,原第二審判決的法官只認定一些實在無法解釋的扁家私人開支而報領國務機要費者,也只據此給予判刑;但在這麼寬鬆的標準之下,陳水扁還是難逃十四年的重刑,也足見扁家貪汙國務機要費的行為實在是無可憫恕。

未來更審法院必須要交代清楚所謂秘密外交等項目的真偽,畢竟這與總統操守的界際有關,含糊不得。若不徹底釐清犯罪事實,就不能真正地「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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