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8.26 05:07 pm
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費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被控國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陳前總統(左)上午神情輕鬆步下警備車準備出庭。
圖/台北市攝影記者聯誼會提供、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人關注的扁珍被控國務機要費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上午宣判,出現大逆轉,一審扁珍雙雙遭重判無期徒刑,但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扁90年初到95年6月止,共有21項機密外交與犒賞餽贈支出,總金額達1億3300萬2010元,與檢方起訴認定扁珍詐領的1億453萬9390元相較超多甚多,認為扁珍無不法所得,且因公支出完畢,因而認定包括扁、珍,以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人貪污部分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將扁珍各判10月徒刑。
國務費案大逆轉之外,扁另涉龍潭購地案的洗錢罪,與珍各被判刑2年,合併定執行刑為2年8月,至於吳淑珍因涉犯的南港展覽館案上午的更一審,改依圖利罪判刑9年,合併3罪定執行刑10年6月。
目前扁在台北監獄服刑部分為龍潭購地案與陳敏薰買官案的17年6月刑期,珍已定讞的刑度雖與陳水扁一樣,然因珍不能自理生活,遭台中監獄培德醫院拒收,尚未發監執行。
國務費案更一審合議庭指出,扁在總統任內,本應依法行政,為民表率,竟以違法方式,領取國務機要計畫費用,殊屬不該,但審酌扁的目的在「寬裕統籌」使用國務機要計畫費用,「並非為私人目的」,因此酌判他10月徒刑。
本案的高院更一審審判長為高院庭長沈宜生、受命法官賴邦元、陪席法官吳炳桂,三人一致認為扁珍等國務機要費部分不構成貪污罪,沒有犯罪的不法所得,合議庭採信扁的機密外交說,且21項機密外交全是因公支出。換言之,更一審認為扁拿國務費充作機密外交之用,全是真的。
由於更一審認定,扁珍在國務費案中不構成貪污,連帶影響林德訓和馬永成,二人均被依偽文罪判6月、8月不等之刑,並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