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民生戰線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扁族親貴及弊案追蹤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國務費案 更一承審賴邦元 審判長沈宜生
 瀏覽8,619|回應44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0-12-04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扁家國務費等貪汙弊案,高院三日收到最高院發回更審的卷證後,隨即舉行公開分案抽籤,由賴邦元抽中承審受命法官,將與審判長沈宜生、陪席法官吳炳桂共組合議庭。這項抽籤結果,令不少高院法官大呼「解脫了」,不用和扁案扯上關係。

     扁除了國務費等案發回更審,還有金改弊案及侵占機密外交款案,同在高院審理中。三大案全在高院審理,可說官司纏身。本月廿一日侵占機密外交款案再次開庭,將是扁判刑確定入監後,首次以被告兼受刑人身分出庭。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未來將就最高院發回部分進行審理,重點在最高法院指摘,國務費有關犒賞清冊詐領用於機密外交部分,相關的認定事實與理由均有矛盾;另有關發票核銷部分,原審以偽造文書論罪,對沒有違法的部分,未說明無罪理由,必須由更一審重新查明。

     南港案部分,除對吳淑珍量刑超過法定刑外,珍涉收賄被論共同正犯也有誤;洗錢案扁家貪多少?洗多少錢?原審都未確認,有適法的錯誤也影響犯罪事實認定。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309313
 回應文章 頁/共5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國務機要費案 特偵組最快下周提上訴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9.10 03:43 am 
 
特偵組已收到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判決書,檢察總長黃世銘已要求中秋節後開會討論。最快下周提起上訴。

特偵組在7日收到前國安會長邱義仁被控侵占外交機密費案台北地院的無罪判決書,8日收到高院更一審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南港案及洗錢案的判決。

其中,國務機要費案貪汙部分因逆轉改判無罪,南港案部分也變更見解認為吳淑珍是圖利力拓公司,力拓公司負責人郭銓慶給扁家的9千萬元無法視為犯罪所得。特偵組對這兩部分都表示無法認同,預計將提起上訴。

黃世銘表示,特偵組日前已針對高院新聞稿內容開會討論過,在收到判決書後,會再詳細研究判決理由,中秋節過後會再開會討論作最後確認。

由於收到判決書後在10天內要決定是否上訴,特偵組最快下周就會寫好上訴書。

至於邱義仁、前外交部次長高英茂獲判無罪部分,是否要提上訴,黃世銘表示,如果判得對就不上訴,如果判得不對就上訴。下周可望一併討論後決定。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9520
冷眼集/奇特看「法」 誰能接受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特稿】 2011.08.27 02:35 pm 
 
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採信陳水扁以國務機要費執行機密外交的辯解,判決扁珍無罪,合議庭的無罪判決,等於認同台灣的總統執行外交事務經費,必須以蒐集零星發票自公帑中套取金錢,這種奇特看「法」,難怕很難禁得起考驗。

由沈宜生、賴邦元、吳炳桂組成的合議庭,判決後大方接受採訪,顯示他們對於判決還充滿自信,他們決議以大水庫理論讓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獲得無罪判決,卻又論斷扁、珍有偽造文書犯行。但是,合議庭可曾想過,扁、珍為何要偽造文書?偽造的目的何在?

一般而言,罪犯犯罪皆有利益上的動機,扁珍蒐集發票向國庫領取國務機要費,不就是貪圖沒有法定科目的公款?扁珍偽造文書,犯罪動機只是單純在公文上標記一個不實的訊息,而沒有任何不法所得,還是偽造文書只是著手貪汙的前奏,合議庭均未在判決中合理交代。

國務機要費固然可以解讀成總統的特別費,但仍須依照審計、會計法規支領或報銷,這是民主法治國家普遍的通識,扁以21項機密外交與犒賞拼湊出1億3300萬元的數字,辯稱大於檢察官起訴的1億453萬元,如此辯解竟能輕鬆過關,合議庭的理由難令人信服。

合議庭認定的國務機要費中,機密外交礙於法律限制,外界無法得知金錢流向,不過,扁說他犒賞親信林錦昌、馬永成,一次舉證就是500萬元,合議庭採認的依據為何?是扁說了算?林錦昌、馬永成說了算?合議庭獲心證的過程未免太過簡單。

陳水扁指自己執行多項機密外交預算,官司一路從一審無期徒刑打到更一審判無罪,合議庭昨天採認扁蒐集發票是要領國務機要費進行機密外交的說法,觀諸世界各先進國家,應該沒有任何一位國家元首會以如此拙劣的方法去從事外交工作。然而這個情節,出現在台灣,並有台灣的司法判決來背書,難道就由人笑稱這是「司法奇蹟」?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1127
增訂吳淑珍條款 法部研議中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央社╱台北27日電】 2011.08.27 04:00 pm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涉及南港案,引發外界討論非公務員涉貪的法律責任。法務部今天指出,對利用不知情公務員犯罪曾研擬「吳淑珍條款」,但遭法界反對,未來將加速修法防疏漏。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就扁家南港展覽館案,援引美國前總統夫人希拉蕊官司,認定吳淑珍屬「事實上的公務員」,利用權勢指示余政憲洩漏名單給投標廠商牟利,依圖利罪判她9年徒刑,併科罰金2000萬元。

合議題罕見指出類似吳淑珍這種實際賄賂行為,在實務上其實很常見,利用公務員本人不知情的狀況下,透過公務員配偶、辦公室主任、助理、同學、好友等管道行賄,指為「立法疏漏」,有必要加以立法規範。

法務部檢察司長宋國業表示,非公務員利用公務員職權關係,向他人索賄的情形,除非雙方有犯意聯絡,不然無法用貪污罪法辦。因此法務部曾研擬「吳淑珍條款」但遭學界反對,未來將加速修法腳步,防止立法疏漏。

對於判決書點出總統夫人具有實質公務員身分、非公務員索賄等問題,廉政署署長周志榮表示,公家機關確實有許多情況是,公務員身邊的家人、朋友向他人索賄,將會調閱判決書,研究相關防貪工作。

此外,判決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0條對公務員有明確的定義,指依法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但法官援引美國前總統夫人希拉蕊官司,認定吳淑珍屬「事實上的公務員」。

法界人士指出,引用國外判決指吳淑珍有屬實質公務員身份,情況相當罕見,而總統夫人到底有無公務員身分,此法律見解能否成為通說,還要進一步修法。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1111
扁案輕判補破網 特偵最快下周聲明上訴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1.08.27 02:35 pm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昨判決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貪汙均無罪,輿情譁然。特偵組認為,判決違背經驗法則,形同「司法破網」,最快下周一開會研議補破網,不排除於收判後先聲明上訴,後補理由。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上午鄭重表示,更一審對國務機要費的無罪判決已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事由,將提上訴。

更一審昨天的判決一出爐,震驚法界,其中,特偵組最有意見的包括三項,即「國務機要費案被判決無罪」、「南港案由違背職務收賄罪轉為圖利罪」,以及「國務機要費案汙點證人陳鎮慧被判刑」。

特偵組內部已提前分工,國務機要費由檢察官張進豐、盧筱筠、蔡鴻仁、陳錫柱研究如何上訴,南港案由檢察官楊榮宗、柯宜汾、吳昭瑩、鄭深元研究如何上訴,檢方最快下周一開會討論,如果時間緊迫,不排除在收判後的法定10天期限內先聲明上訴。

至於陳鎮慧因偵查期間自白犯罪,後來導致國務機要費案案情突破,卻仍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7月,陳宏達認為,她並無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更一審判決卻視她與扁、珍為國務機要費案偽造文書罪的共犯,且刑度只與扁、珍的各10月有期徒刑差3個月,不符合罪刑相當的比例原則,考慮協助陳鎮慧提起上訴。

陳宏達說,更一審對國務機要費的判決與歷審落差太大,非關全案從一審的無期徒刑到昨天更一審的無罪判決,而是合議庭的判決已違背法令,除不符合社會對常識的認知外,「更令人有突襲式裁判的感覺」。特偵組本於監督審判的職務,必須上訴、糾正。

據了解,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後,書記官加班趕製判決書正本,今天裝訂成冊送達,特偵組已透過管道取得判決全文,即刻起研究判決理由違法之處,並決定儘速上訴。

藍:對馬選情短空長多

【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被判無罪,國民黨立委吳育昇今天表示,判決引起藍軍選民群情激憤,對馬總統選情是短空長多,更顯示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國民黨立委邱毅表示,選民都覺得很憤慨,這三個法官應該提出說明,讓人民信服,否則他會到監察院檢舉,到法院控告他們,立法院開議後要嚴格限制總統特赦權,斷絕蔡英文如果當選後可以特赦扁的路。

吳育昇表示,大水庫理論的講法只能解決數量問題,卻無法解釋違法貪瀆事實。判決會讓藍軍覺得不舒服,但卻可以激發藍軍的同仇敵愾,更向綠軍證明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

【記者陳志平/台北報導】

扁珍國務費更一審刑期大減引起司法信任危機,馬英九總統今天說,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他上任後要求政治不干預司法個案。他尊重司法,個人絕不介入司法個案,但仍要推司法改革,司法院推出的觀審制就是重要的第一步,司法改革不要好高騖遠,也不要原地踏步。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1104
扁案再掀波 馬:不干預司法個案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王光慈、林新輝/台北報導】 2011.08.28 04:01 am

扁案國務機要費更一審大逆轉,引發爭議。馬英九總統昨天強調,他尊重司法,絕不介入司法個案。
記者曾吉松/攝影

扁案國務機要費更一審大逆轉,司法改革議題引發討論。馬總統昨天出席「國家政務研究班第五期結訓典禮」時,重申不干預司法個案。

總統強調,若政府貪瀆無能,不可能贏得人民信賴,「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上任後他要求不可干預司法個案,並杜絕非法監聽,「基本上都有做到」。

總統表示,他尊重司法,「個人絕不介入司法個案」,但仍要推司法改革。

他說,司法改革不要好高騖遠,也不應原地踏步;司法院推出的「觀審制」就是重要的第一步,讓人民有機會參與司法,貼近對法律的感情。

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天出席「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時表示,台灣的法治水準還停留在高中生階段,從一九九九年到二○○八年,獲得冤獄賠償金額共四十六億元,獲得冤獄審判有五千四百多件,平均每一年國家要為法官判決品質不當負擔四點六億元冤獄賠償金額,希望未來可以從高中生進步到大學生程度。

王金平說,自從立法院通過九二刑訴新制後,根據統計,法官有遵行所謂個人主義的人大概不到一成,甚至連百分之一都沒有,立法雖然進步,但在施行上卻跟不上立法規劃腳步,無法落實立法美意,非常可惜,這是司法沒有真正改革最具體的事實。

總統說,政府過去好幾波肅貪,「一步步把貪瀆抓出」,並成立廉政署;國際透明組織評估台灣這幾年的排名大有進步,在世界競爭力排名及政府效能方面,都受到國際肯定。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1098
聯合筆記/法官判決錯得離譜!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蘇位榮】 2011.08.28 03:09 am 
 
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宣判,判決結果引起社會大眾譁然。立委邱毅痛批高院做出此判決的法官像浮士德一樣,「已經把靈魂交換給魔鬼了」。

高院是採「大水庫理論」,認定陳水扁的國務費因公支出款項,比檢方起訴阿扁貪汙的錢還多,所以將扁、珍二人國務機要費案貪汙部分改判無罪。但「大水庫理論」必須是,公款與私款都放在同一銀行帳戶內,公款、私款互相混淆至無可區分時,才能適用;阿扁的情況不同,判決認定相當離譜。

根據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的證詞,阿扁的國務費於領出後,即交由專人陳鎮慧保管;不像一般首長特別費,將現金交付該首長收執,或逕匯入其銀行帳戶,造成無從辨識何者為特別費、何者為私人款項。且陳鎮慧在保管期間,國務費並未與阿扁之私款混同,也就沒有適用「大水庫理論」的餘地。更一審並指,阿扁將一點三億元國務費全用於機密外交及犒賞餽贈,超過檢方指控扁貪汙的一點四五億元;這部分的認定,恐怕也有問題。

因辜仲諒作證時曾說,扁曾告知要為台灣進行外交需大量經費,他因而捐獻上億元鉅額款項給阿扁。由此可見,陳水扁用於外交之資金來源,不限於國務費,高院卻認定用於機密外交的費用全是國務費,與事實不符。

再者,國務費的支出,必須「因公使用」,但扁家卻將國務費用於私人用項,如陳致中超速罰單及健保費、匯款手續費、趙建銘洗車、趙翊安滿月油飯、陳幸妤名下房屋之地價稅、黃睿靚購圍裙等。依一般社會經驗,這些都不能算是「因公使用」,以國務費支應私人用途,不是侵占公款,又是什麼?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1087
國務費案/證據不變 判決天壤之別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卡滋達賜/公(高雄市)】 2011.08.27 03:15 am 
 
扁珍國務費案,更一審認為沒有貪汙改判無罪,相信藍綠又有人很爽與不爽。

這是舉國眾人皆知的國家大案,歷經特偵組檢察官起訴,一、二審法官判決,其證據、引法、刑度,雖有增減但都相去不遠,何以到高院更一審的判決,會有如此天壤之別呢?在證據不變下,不同的法官卻有那麼大的不同結果,這叫尋常百姓如何釋懷與接受。

我們沒有想要入罪於誰,但這樣的結果悖逆人民的認知與對司法的情感,是很容易對司法產生負面評價,與不信任惑。相信此一判決又將在朝野及藍綠間激盪不安。

舉例來說,國家元首可以不經會計程序,隨便拿人民納稅的錢五百萬元,隨意犒賞自己親信嗎?

依照政府採購法,十萬元的採購案就要上網公開招標,何況五、六百萬元,合理嗎?合法嗎?更一審法官就如此輕易相信。

反觀基層小官挪用一些物資,就可能遭重刑伺候,也難怪一般民眾對司法的公正性缺乏信心。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0455
豈有此理:認定非法取錢,竟說貪汙無罪!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社論】 2011.08.27 03:15 am 
 
扁家弊案發回更審的部分,高等法院宣判結果令各界最感意外者,就是扁珍等人共同利用職務詐取國務機要費部分改判無罪。

依據目前高院公布的有限資料看來,更一審判決的理由極為簡單,亦即:扁珍以不實犒賞清冊、不實發票報支,甚或直接侵占下屬保管的現金等,金額是一億四百餘萬元;而扁任內的犒賞、秘密外交、餽贈等支出金額則為一億三千餘萬元;支出大於取得的款項,因此「客觀上未取得不法財物、主觀上無不法意圖」,所以無罪。

判決之推理邏輯最重大的疑點在於:合議庭認定扁珍以犒賞清冊,及不實發票侵占公帑;卻認定此一行為並不違法,不是貪汙。然而,倘「主觀上無不法意圖」,何必偽造犒賞清冊?何必用不實發票?而用偽造清冊及不實發票等犯罪手段取得了公帑,卻何以稱「客觀上未取得不法財物」?

扁珍指使下屬詐取國務機要費的部分,第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當時法官在判決中詳細交代了各筆款項的追查結果,認為陳水扁的辯解都不可信;所謂秘密外交的支出,或屬虛假,或者根本用的是國務機要費以外的公帑來源,而且詐取得來的國務機要費大量用於扁家私人支出,所以不能採信陳水扁的辯解,重判扁珍無期徒刑。

第二審法官並沒有改變第一審的基本認定,亦即也確認扁珍以非法手段侵吞公帑的罪行,只是將一審所認定的扁家私人支出部分大幅縮減,把大量支出如狗飼料、狗美容、電蚊拍、可拋式隱形眼鏡、理髮費之類,只要與總統生活用度沾得上一點邊的,一律從寬認定為「因公支出」;這樣一來,扁家詐取的國務機要費金額即從一億多元降低至一千多萬元,故而改判二十年有期徒刑。由於最高法院對此認定有疑問,遂發回更審;如今,更審結果竟然將先前一二審的認定全部推翻,確實令人大出意外。

法官要更改認定,若能拿得出足以說服人的理由,自無不可。但以高院公布這種簡單的邏輯:只用「支出大於取得」六個字,就推論出「客觀上未取得不法財物、主觀上無不法意圖」的結論,這根本就是霸道而非法律推理了。先前檢察官追查國務機要費時,就陳水扁的辯解,已逐一查證,認定所供均不實在;而兩次審判的法官也認為陳水扁的辯解不足採信,差別只在對於是否因公支出的範圍認定寬嚴不同;至最高法院也沒有否定一二審的這些認定。但是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更審法官竟完全沒有交代陳水扁的辯解是否可信,也不問秘密外交的真偽,或者另有款項來源,只憑一句「支出大於取得」,就認定扁珍在主觀上無犯意、客觀上無犯行,天下哪有這種法官?

更審法官在南港展覽館的部分,則對於犯罪事實並沒有任何更動,亦即吳淑珍利用其地位,向余政憲要求洩露審評委員名單,依此而收賄;但先前均認定這是吳淑珍共犯貪汙受賄罪,更審竟稱這只是圖利罪及洩密罪,進而稱「事實同一、變更法條」,遂使吳淑珍的刑度大為降低。在洗錢的部分,因洗錢罪以隱匿「犯罪所得」為前提,現因國務機要費既被更審法官認定為「無罪」,所以也只論「洗」南港展覽館部分的「犯罪所得」的錢,刑度因而降低。

顯然,更審法官是有意識地要為陳水扁脫罪,所以對國務機要費陳水扁辯解不實的問題避而不談;對南港展覽館的事實認定雖無變動,卻竟然變更法條;而洗錢的範圍也隨之大幅減少,以達輕判目的。

此一判決令人驚駭處在於:更一審合議庭其實也認定了偽造犒賞清冊及使用不實發票等詐騙手段,卻認為使用這些非法手段侵吞公帑不是貪汙。但是,如果只是「支出大於所得」就不算貪汙,則盜匪只要捐出的善款大於贓款,也就不能治以盜匪罪了。法律難道不該善款歸善款,贓款歸贓款;何況,已經證實捐出的善款並非出自贓款。

如果法官竟能濫權專斷至此地步,審判豈不是成了一場因法官人選不同而致善款贓款莫辨的賭博?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0453
增訂吳淑珍條款 還在喬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8.27 03:23 am 
 
法務部去年原本計畫在刑法中增訂「吳淑珍條款」,對於利用與公務員職務或身分向他人索取或獲得財物利益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會中有律師代表持反對意見,草案仍未送至行政院。

高院更一審在南港案中,認為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內政部前部長余政憲知吳淑珍收賄;但實際賄賂行為,常見在公務員本人不知情的情形下,透過公務員配偶、辦公室主任、助理,甚或同學、好友等管道行收賄。

判決直言,為司法利益及遏止這種人濫用權勢謀取不法利益,有必要對於與公務員有特定關係、具有實質影響力之人,立法規範並處罰。

高院判決更引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對希拉蕊在白宮內主持健保政策會議,是否該公開的判決見解指出,總統夫人不是公務員,但被尊為「第一夫人」,因為她實際扮演公共服務的角色,是總統最信任的顧問。

美國總統夫人不僅代表總統訪問友邦、接見使節,更是總統最親密的政治夥伴;雖然不是特定法條定義下的公務員,但確有「事實上官員的地位」,是總統的分身。

判決指出,吳淑珍在南港案中只構成圖利罪,但她濫用總統夫人地位所衍生的權力或機會來犯罪,應從重量刑。

法官更批她具有總統夫人尊榮地位,不僅不能輔佐總統,或為全國人民表率,反而藉權勢地位,濫用她對公務員具實質影響力,謀取巨額私利,對法律秩序破壞至深且鉅。

合議庭參考近兩年法院圖利案件的判決刑度,平均在五年左右,對吳淑珍重判九年。並強調此一刑度,等於與違背職務收賄罪處七年以上徒刑的規定,不相違背。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0450
扁涉貪改判無罪 李慧芬吃驚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央社╱北京26日電】 2011.08.27 03:23 am 
 
揭發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台灣紅負責人李慧芬今天聽聞高院判貪污部分陳水扁無罪,感到這項判決「非常離奇」,也非常吃驚,她指阿扁「操弄司法」,其中有「內幕」。

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婦涉國務費等案,高院更一審判決貪污部分無罪,不過,扁珍涉嫌以他人消費發票請領國務費部分,法官仍依偽造文書罪判扁、珍各1年8月徒刑,減為10月。正在北京從事宗教慈善活動的李慧芬接受訪問時作上述表示。

她說,從先前判的無期徒刑到現在改判無罪,而且證據「鐵證如山」 ,有人證,也有物證,「非常離奇、滿大的反差」,一方面判陳水扁偽造文書,一方面又判無罪,「那不是很離奇嗎?我對這個結果非常吃驚。」

李慧芬強調,國務機要費有別於一般的首長特支費,是不一樣的格局,陳水扁等人在做這個事情的時候,「就已經有犯意,不然不需要去蒐集發票做假的證據」。

對於這樣的判決,李慧芬說,「司法中還是有些陳水扁可以操弄的空間,他去當律師比當總統更得心應手,在獄中當操盤手、當幕後推手,官司都打得很好。」

她又說,「法官和法院,有很大的...大概是內幕吧!」這樣離奇的判決,代表台灣司法「有不透明的空間」。

李慧芬又說,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心態,屬於哪個色彩的,一定會有他判決的方向。」

對於如果檢察官上訴,需要她再度出庭作證時,李慧芬說,台灣的法官、法院如果要她出庭作證,「我會(去)」。

李慧芬還表示,她擔心陳水扁秋後算帳,因為他在關入看守所時就放話要當基督山恩仇錄的男主角,一定要報仇。

李慧芬強調,當初不是為了什麼好處站出來揭發國務機要費,只是為了公平正義,但現在她這樣被欺負,天理何在?希望全民能感受到這一個不公、不義的事,幫助她讓這些不公不義的事不會發生,讓她有安心、放心的路可走。

談到年老的母親,李慧芬數度哽咽說,母親因為這個案子很擔心她,要她不要回台灣。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43&aid=4700448
頁/共5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