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0 旺報 【本報訊】
監察院日前通過一項對陸委會的糾正案,涉及兩岸往來與商業活動大幅開放後,訊息交流的規範,引起各方爭議。該案反映了當前兩岸時空背景轉變、政府大陸政策闊步前行後,相關法令的修正卻大幅滯後跟不上變化,甚至出現過時未修正的子法(管理辦法)逾越母法(法律條例)現象,造成監察院過度引申法令糾正行政機關的荒誕奇聞。
監察院在糾正案文中指出,近來平面媒體規避相關法令,刊登大陸廣告,以「專輯」、「特刊」等新聞方式,刊播大量大陸各地風情、文化、旅遊、經貿……等內容,涉及變相刊登置入性行銷廣告,但身為權責機關的陸委會卻怠於查處,以無法可管等理由卸責,核有違失,因而通過糾正陸委會,要求改善。
監察院援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與《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指媒體規避法律規範,相關大陸廣告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不動產投資、招商、婚姻媒合等類型廣告違規最多。糾正文還指大陸各省市機關購買台灣新聞版面,於其首長訪台期間塑造親民、愛民形象,已涉及置入性行銷。
此糾正案的荒謬性,可從以下幾方面來探討。從立法背景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1992年制定後,隨著兩岸時空大幅變化已經過14次修法,然而該條例第34條關於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在台從事廣告、刊登或其他推廣活動之規定,自立法之初採取「許可制」後,經過18年未曾修法,已無法反映當前兩岸密切交往的現實。由於法律與政策完全脫節,大陸廣告的管理遲遲無法朝「原則許可,例外禁止」的負面表列方向修改,使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兩岸商品貨物流通、旅遊資訊傳播與商業服務業投資等情形,仍被過時嚴苛法律所限制。
而規範大陸廣告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屬由行政機關制訂施行的行政命令,乃2003年民進黨於執政前期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母法所制定,帶有民進黨核心的意識形態基調與一貫的防堵對抗意味,當時大陸對民進黨政府亦有「聽其言,觀其行」的時空背景,現在兩岸關係和緩,法規早已不符現狀。
嚴格審視監察院所援引的大陸廣告《管理辦法》第6、7條,規範「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的事項、廣告內容「不得有」的情形,在法律層面上屬行政命令的子法規定,但這些規定已經逾越母法兩岸關係條例第34條的「原則性」規範,在行政命令牴觸法律的情形下,應屬無效。
我們認為,不論前項兩岸條例第34條的母法本身,或管理大陸廣告辦法子法的第6、7條,都已經明顯過時,不符合現行兩岸關係政策與交往現狀,尤其ECFA已簽訂生效、明年即將實施,這兩項法令都牴觸到ECFA的協議內容,行政權責機關早應該要通盤檢討與修訂。但迄今,不符合時宜的法令該檢討而未檢討,該修訂而未修訂,實可謂「行政怠惰」。
再從政策面看,當前兩岸互動頻繁,大陸、台灣關係正常化後比過去更密切,只要本著「對等、尊嚴、互惠」的原則,雙方間不論中央或地方層級相互邀訪經常有之。台灣多縣市首長不論國民黨籍或民進黨籍,近幾年來都曾登陸行銷當地農特產品或人文風貌,大作城市形象廣告。既是本著「對等」原則,雙方理直氣壯地正常交往,豈有只准我們去、卻不准大陸來台行銷各省市古蹟景色或產業發展的道理?
值兩岸經濟合作進行產業搭橋、投資招商而全力衝刺發展之際,我們認為,監察院該糾正案是糾錯了方向,但也點出了問題所在。上述兩項法規在規範大陸廣告的部分皆未能與時俱進,導致大陸政策走在前而相關法令滯後無法配合的脫節現象。監察院是應該糾正,但應糾正的部分是「行政怠惰」與「立法怠惰」,也即行政權責單位應負起檢討法令與送交修法之責。誠如該糾正文所示,對於大陸在台從事的廣告行為,陸委會及新聞局「應確實檢討現行法制,以期完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