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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初審 通過「蘋果條款」
2010/11/18 06:39 瀏覽3,184|回應15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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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羅印?/台北報導】 2010.11.18 03:26 am

兒少法修正增補通報責任,避免再次發生「曹小妹悲劇」,圖為曹小妹生前作品。
圖/逢甲國小提供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禁止媒體報導血腥暴力、色情資訊、自殺事件等有害兒少身心的新聞內容,違者可處五十萬元罰鍰。

草案也規範涉及兒少監護權爭訟案件,如「梧桐妹事件」,媒體不得報導事件當事人與關係人,違者可處卅萬元罰鍰。

去年台北市長郝龍斌曾槓上蘋果日報「動新聞」,北市府連續祭出高額罰鍰,引起各界討論;立院昨天初審通過「蘋果條款」,明定媒體不得報導描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等細節文字或圖片,否則開罰。

今年九月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為爭奪女兒「梧桐妹」監護權對簿公堂,草案也新增「梧桐妹條款」,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兒童身分資訊,包括聲音、影像、住址、學校、工作場合與父母親姓名。也就是說,媒體不能寫出賈靜雯及孫志浩名字,可以某小姐或某先生稱呼,也可以暱稱代表小孩;但若民眾已可識別小孩暱稱如「梧桐妹」,則連該暱稱都不得報導。

不過,內政部次長曾中明昨天指出,「梧桐妹條款」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為維護公共利益,可排除適用,如翁案少年殺手廖國豪犯案時並未成年,但因該案危及社會安寧與公共利益,廖國豪就不在受特別保護之列,因此「廖國豪條款」規定,經行政機關審議後認有公開必要,即可公開姓名。

另有鑑於「曹小妹事件」因通報連繫不周而喪失寶貴生命,修正條文也將村里幹事增列為兒少保護責任通報人,違者最重可處三萬元罰鍰;此外,村里長及公寓大廈管理員,也納入兒少保護網。

為免販嬰情事,收養條件將更嚴格,除規定親屬條件,收養媒合須經委託機構辦理,收養人還要接受精神鑑定及藥癮檢測,違者最重可處卅萬罰鍰。

修正草案也增訂無法確認身分或國籍的兒少,仍享有健保、就學等權益條文,回應社會對電影「不能沒有你」案例的省思。此外有性侵前科或精神疾病者,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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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修正 血腥、色情圖像不宜報導
2011/06/12 17:2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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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1.06.12 03:01 pm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去年通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草案第44條受到外界批評限縮新聞自由,各界對新聞自由與兒少權益如何權衡,爭論不休。內政部表示,明天將新擬出的修正條文行文給報業公會與兒少團體,也將把兒少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下會期第一優先法案。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發表聲明,認為血腥、色情等用字過於空泛,主管機管的裁量權過大。內政部與報業公會協商後,決定刪除「犯罪」、「暴力」二詞,剩下有明確指涉對象的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血腥、色情等文字,沒有認定上的疑慮。他說,有些媒體認為兒童也有和大人一樣的知的權利,若不讓兒童了解世界的黑暗面,兒童就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這樣的論點站不住腳,台灣今天將媒體自律機制入法,沒有違憲之虞。

江宜樺說,過去有些報導過於詳細,引起民眾群情激憤,民眾投訴的件數特別多。自律機制為主、他律機制為輔是目前各方共識,前幾次協商時,業者不希望將自律機制入法,與兒少團體的堅持有所扞格。

堅持自律機制入法的台少盟秘書長葉大華舉日本為例,日本是由民間自行組成自律組織,但日本報業有其傳統,成熟的自律機制行之有年,相較我國目前受商業機制影響,民間自律力量不夠強,必須從法律上來規範。

江宜樺表示,很多家長、團體的投訴都是因為媒體刊登血淋淋的圖片,或是過度報導血淋淋的部分,而NCC也針對過於血腥、色情的報導對電子媒體開罰,血腥、色情沒有認定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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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修正 報業公會自律刪籠統犯罪字眼
2011/06/08 11:00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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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1.06.08 03:06 am 
 
兒少法修法爭議,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主動拜會報業同業公會,對修正條文內容獲致共識。報業公會同意建立媒體自律機制,內政部採納多項報業公會具體建議,在媒體不得刊載項目上,刪除籠統「犯罪」字眼,並爭取彈性報導空間。

江宜樺說,內政部將採納報業公會意見,於兒少法四十四條增加「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的文字,並明定不得刊載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血腥、色情等細節之文字或圖片,取消定義過於廣泛的「犯罪」一詞。

在兒少隱私權部分,雙方均同意兒少隱私權的重要性,也同意媒體基於公共利益報導的必要性,江宜樺當場承諾,將代報業同業公會向立法院妥為說明,以爭取媒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的彈性報導空間。

報業公會承諾,將盡力建立媒體自律規範,至於審議機制的運作,雙方均認同媒體自律優先、政府作為後盾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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箝制新聞報導 兒童不是好理由
2011/06/04 11:0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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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1.06.04 03:08 am 
 
塑化劑橫行,我們支持政府為兒童展開健檢,捍衛未來主人翁的健康;性侵犯惡性難改,我們支持要建立通報機制,預防兒童及少年受害。但內政部要以修訂「兒少法」,限制媒體不得描繪報導「犯罪細節」,抱歉!這回我們難以苟同。在這個議題上,兒童及少年不是好理由。

表面上看,內政部的出發點是良善的,是希望避免犯罪新聞的過度描述強化了犯罪的手法,從而提高兒童及少年受害的機率。實際上,這樣的立法構想,和其目的卻是不相關,也毫無助益。因為,一般犯罪者的犯罪動機不是來自閱報,而來自其更深、更幽黯的成長背景,或是現實環境的壓力及誘惑。管制報導,防治不了犯罪,也無助減少青少年受害。

進一步說,祭出兒童及少年福利的大旗,來管束媒體報導,其實是在汙辱及濫用「兒少法」。台灣的新聞報導確實存在一些亂象,媒體自律的精神也有待加強,這是整個社會倫理失衡和政治氣候惡劣所致。問題是,政府不試著從源頭去消弭或導正此一亂象,卻企圖以「兒少法」為刀,從末梢去約制媒體的報導,這不僅本末倒置,更是錯用立法。區區一部「兒少法」,如何承受得起如此沉重的責任?

再談立法效果。就算這項新聞限制條款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它真能有助於遏阻羶色腥的歪風嗎?只怕不然!台灣哪些報紙喜歡渲染犯罪,政府和社會大眾其實心知肚明;問題是,這樣的媒體外不慚清議、內無咎神明,我行我素。假設此一條文通過,守法循規的報紙形同被綑縛手腳,可能無意間動輒被扣上觸法之罪,飽受其苦。反觀素好渲染的報紙,則輕鬆倚恃律師群與法周旋,繼續從事其誇張渲染的犯罪報導,根本不把法令放在眼裡。如此一來,勢必加重報業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屆時,「兒少法」要如何面對自己助長惡行的結局?

對於內政部和社會團體對兒少福利的關注,我們深致敬意;但事關新聞自由,這把大刀,無論如何不能假藉這麼純真的理由來揮舞。簡單地說,兒童及少年的權利需積極維護,但冀望透過兒少法來約束及管制新聞報導,卻是錯誤的手段,達不到目標。更貼切地說,這項條文出現在兒少法中,其實是設了個假目標;「兒少法」為自己設下這麼大的任務,未免名不副實。

退一步看,「兒少法」的宏大企圖,其實恰恰反映了台灣的「立法失衡」現象,這不單單是內政部的問題,也是整個國會的問題。近年在台灣政治被兩極分化後,立法院已鮮有能力和動力為台灣打造與時俱進的法令,更遑論制訂進步的立法。在這種情況下,遂出現了一種弔詭的現象:在某些較非政治性的範疇,諸如兒少福利、醫療、菸害防治等議題,朝野容易取得共識,能不斷獲得修法進展;然而在一些更事關重大的政治及社會議題上,卻因朝野對立長期陷於僵滯,無法動彈。有時,政府為了避免引發爭議,根本主動避免提出修法之議。

這種立法失衡現象,不只造成立法跟不上時代,也嚴重造成國家法制的扭曲。以這次塑化劑風波為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只能對黑心業者處以最高六十萬罰鍰,包括DEPH只列第四類毒物,都是法令過時所致。但在另一方面,台灣對某些領域的過度立法也已造成苛擾,例如衛生機關根據「醫療法」,凡媒體報導醫療技術上的創新研發,一使用「首例」的字句,便要遭到罰款。如此違背情理的法令,豈止擾民,也嚴重侵犯了媒體的報導權利和民眾知的權益。

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試圖用「兒少法」來管制媒體報導,都是愚不可及的事,將使兒少法變成惡法。因此,即使內政部不主動刪除此一條文,朝野立委也絕不能讓這個條文過關。台灣好不容易才廢掉「出版法」,豈容化成不同身影的妖魔躲進各色各樣的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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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修法 拱閣揆當總編輯?
2011/06/01 12:3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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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1.06.01 03:16 am 
 
內政部修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四條的內容,等同於把內政部置於各新聞媒體編輯部或新聞部之上,成為各媒體的太上皇。這樣的條文要是能通過立法,各新聞媒體的新聞主管乾脆就到行政院或內政部上班,由內政部長決定新聞取捨。

好多年前,白曉燕命案發生的時候,因為有少數媒體在報導這件擄人勒贖命案時,逾越了應有的分寸,引發爭議。於是,有官員就出面說要立法管制重大刑案的新聞報導。

如果這個法真的立了,台灣重大刑案的新聞編採作業,就都交給警政署或內政部指派了。很可能台灣各地發生的警察集體貪瀆案、官商勾結案,都成了重大刑案,內政部有權禁止報導。

如今,內政部提出的兒少法修法內容,訂了不得描述某些犯罪「細節」等等幾個定義模糊的字,提供行政機關未來干預新聞採寫的無上空間。如果內政部硬是讓這樣的條文立法,等於拱行政院長成了各媒體的總編輯,由他決定怎麼寫才不是細節,怎麼寫才是細節。

另外,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在這件修法案上的某些觀念,就值得批判。張局長說,嘉義縣有一位性侵害加害人,透過報紙描述的案情細節、做案技巧等資訊,性侵卅五個兒少,因此內政部堅持兒少法四十四條應入法。

張秀鴛輕易的把一件個案的罪犯自述,視為事實,而且當成通案來接納,是很嚴重的錯誤。張局長可能不知道,罪犯被抓後,為了圖取輕罪或同情,什麼話都說得出來,可信度不高。前不久有一個傢伙搶超商,被抓了之後說是要給他祖母買生日禮物,事實真是如此?我們阿扁總統貪了好幾億的錢,他說是為了做台獨建國基金,這種話張局長信嗎?

其實,在網際網路的世界裡,我們的兒童及少年,從網際網路接觸到訊息的頻率,已經不少於傳統媒體。內政部的修法可以限制媒體報導,能夠禁絕網路流傳各種虛實難辨的相關內容嗎?這也將使得台灣的兒童及少年,只能經由境外的網路媒體,接觸或取得台灣媒體不能報導的那些內容,形成台灣少年仔被境外媒體教育長大的不正常現象。

過去,美國北部某個地方發生殺人魔案件,審案的法官下令新聞記者不得報導庭審該案的內容,否則論以輕蔑視法庭罪。結果呢?美國境內媒體雖然噤聲,但是加拿大的媒體卻報導得活靈活現。使得很多美國人都透過加拿大媒體過癮。

內政部有沒有考慮到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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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修法/報業公會:別因個案弄錯方向
2011/05/30 10:23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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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彭慧明/台北報導】 2011.05.30 03:23 am 
 
因為一起性侵案件,內政部兒童局聲明將積極推動限制報紙報導犯罪案件入法,台北市報業公會常務理事、聯合晚報社長項國寧指出,不能以一個特別個案,就弄錯了方向。他說,報業已有自律機制,相關法令修正的方向錯誤,會使得媒體報導無所適從。

項國寧說,總是有人認為報紙報導會使罪犯模仿、導致犯罪率上升,但報紙一定要報導重大社會犯罪案件。他舉例,例如連勝文遭槍擊案、總統候選人遭槍擊案,報紙是否能不報導?但這就是社會犯罪案件,將來如果有人照此手法犯罪,總不能說是報導的問題。

他指出,現在訂定法律需要有一個大方向,不能弄錯。更何況報業都有很好的自律機制,兒少法的規定將使媒體無所適從,「犯罪者永遠都可以說他們是看了報紙才學的」,但藉此怪罪媒體是弄錯了方向。

台北市報業公會日前已經發表聲明,犯罪事件不會因為媒體沒報導而消失,反而會由於限制媒體報導而被忽視;媒體披露相關新聞,更能使社會及主管單位重視兒少問題,促成兒少更安全的生活環境。這也是報業公會各會員報處理兒少相關新聞向來極為慎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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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修法/兒童局長:性侵犯看報學技巧
2011/05/30 10:20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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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1.05.30 03:23 am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昨天透露,嘉義縣有一位性侵害加害人,透過報紙描述的案情細節、做案技巧等資訊,性侵卅五個兒少,因此內政部堅持兒少法四十四條應入法,也許媒體只在意言論自由,但兒童局更在乎四百八十七萬兒少的權益。

立法院本周三將再度協商兒少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規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文字或圖片,及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媒體人王建壯昨天在聯合報為文「江部長不能背叛江教授」,批評內政部修法限縮新聞自由,張秀鴛表示,內政部曾與主要媒體就新聞自由與兒少權益討論多回,大家共識都是以媒體自律優先、他律為最後手段,但現在將四十四條「條文化」了,媒體的反對意見反而全出現了。

張秀鴛表示,媒體擔心兒少法草案將犯罪細節列入禁止刊載事項,執行上會產生認定上的困難,有過度限縮新聞自由的疑慮,但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雙方應該還有討論的空間。

張秀鴛表示,內政部會再與媒體代表會商,找到可行的方法。她舉例,英國不僅做了分級,自律也做了很嚴謹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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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江部長不能背叛江教授
2011/05/29 15:0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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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健壯】 2011.05.29 03:07 am 
 
先問一個大哉問:如果江宜樺還在大學教書,他會怎樣評論內政部〈兒少法〉修正草案中,有關限縮新聞自由的條文?

依他過去所學所教與所寫的紀錄,江教授一定會批評,政府立法限制媒體報導犯罪新聞細節,確有箝制新聞自由之嫌;他也一定會質疑,政府以限縮新聞自由的代價來換取兒少權益的保障,並非利益的平衡,而是利益的失衡,有必要並且值得嗎?

但江教授的批評與質疑,卻顯然很難改變江部長的修法決心,江部長仍然力挺他所管轄兒童局草擬的修正版本,江部長對江教授的唯一讓步是:媒體應建立自律審議機制,祇有自律無效時,政府才會介入。

但問題是:兒少權益未能保障,究竟跟未限縮新聞自由有什麼邏輯上的因果關係?難道媒體是戕害兒少權益的罪魁禍首?或者說祇要限縮新聞自由,就必然會帶來強化兒少權益的結果?兒童局能拿出多少「媒體犯罪」的具體案例,來證明修法限縮新聞自由確有必要?這也是江教授可能會向江部長提出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修法限縮新聞自由,涉及的是價值問題,而媒體建立自律機制,卻是技術問題,江部長把修法爭議的焦點放在技術問題上,而忽略爭議的根本乃是該不該立法的價值問題,這是本末倒置,也是在模糊焦點。

江教授在大學教政治思想,不但熟讀西方從亞里斯多德到漢娜鄂蘭的著作,而且也應該知道,民主先進國家的政府雖然也常扮演道德警察的角色,但他們卻從來不曾以犧牲新聞自由的手段來保障兒少權益,更不曾以立法或司法判決的方式,強制規範媒體應該如何報導犯罪新聞。

如果這些民主先進國家也有一部像台灣這樣的〈兒少法〉,以描繪新聞細節而著稱的「新新聞學派」將不會誕生,楚曼卡波提的犯罪報導經典《冷血》也不可能問世;《紐約客》雜誌以詳盡圖文報導美軍在伊拉克監獄虐囚,將會受到重罰;洛杉磯白人警察痛毆黑人,並且引發城市暴亂的新聞畫面,也必須以馬賽克處理,否則會被控訴有害兒少身心。

但這些可能限縮新聞自由的事例,卻並未在民主先進國家發生。即使在台灣,如果〈兒少法〉修正通過,類似塯公圳命案、江子翠分屍案、彭婉如命案、白曉燕命案、劉邦友血案,以及不久前的翁奇楠命案,雖然都是重大犯罪新聞,但為維護兒少權益,媒體依法不得詳細報導,祇能三言兩語淡化處理;但在文網比漁網還密的戒嚴時期,政府都不曾管制犯罪新聞的處理,解嚴二十多年後,政府反而要當新聞的道德警察,這不但是政府的退步,更是政府的反動。

政府雖然該回應社會團體要求強化兒少權益的呼聲,但立法限制就等於事前審查,限縮新聞自由不但是過度回應,也有非法甚至違憲之虞,這樣的結果絕非信仰憲政民主的江教授所能接受。

江部長不背叛江教授的第一選擇,是由內政部主動刪除限縮新聞自由的條文,第二選擇是不阻止立法院在二讀時逕行刪除;在面對憲政價值問題時,江部長要有勇氣像江教授文章所寫的那樣:從政後要能分辨「學術與政治的糾葛及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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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不得描述犯罪」 侵害知的權利
2011/05/26 10:20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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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錦弘、曾雅玲、鄭宏斌、程嘉文、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1.05.26 03:26 am 
 
內政部近日提出兒少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款限制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由於條文定義過於廣泛,且法律概念過於空泛、不夠明確,可能違背媒體客觀、完整報導之天職,台北市報業公會昨天表示完全無法接受,籲請各界正視,並提出報業公會的修正草案。

昨天衛環委員會朝野協商,得出「媒體先自律、逾期不理再他律」初步結論,但台北市報業公會仍聲明無法接受。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昨晚表示,兒少法第四十四條修法方向,是期待媒體能先自律,由報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若報導有違法,就先依自律規範來處置;若媒體逾期不處置,之後才是他律。

兒少法再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以及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北市報業公會反對上述兩款,因為就新聞實務而言,犯罪、血腥、色情等詞,定義過於廣泛,若報導細節文字或圖片,動輒觸法,將與媒體客觀、完整呈現新聞內容的天職相悖,不只侵害民眾知的權利,也將是台灣新聞自由大倒退。

其次,就法律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而言,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測性及可司法性,若不確定法律概念過於空泛(如血腥、色情),導致審判者、執法者有恣意解釋空間,即有違明確原則,與「罪刑法定」之意旨不符。

北市報業公會針對上述兩款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如下:「新聞紙刊載下列二款內容不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但基於維護公共利益或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之細節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或大量使用描述(繪)暴力、猥褻、強制性交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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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儘速完成兒少法再修正
2011/04/09 09:2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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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8日電】 2011.04.08 10:26 pm 
 
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各界關心,內政部將於1個月內完成草案的再修正工作,儘速提供黨團進行朝野協商,以便在本會期內完成三讀。

立法院去年11月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對媒體報導影響重大。內政部下午第2度邀媒體代表與專家學者座談,就兒少權益與新聞自由議題尋求共識。

座談會採閉門會議進行,內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轉述,江宜樺表示,真正的新聞自由與兒少權益保護不會衝突,因媒體皆知本身負有促進公益的社會責任。

江宜樺說,這次修法過程中,他希望「媒體自律」能成為兒少新聞報導的優先原則;但是當媒體自律無效時,政府與兒少福利團體仍應發揮「他律」的力量,以避免社會弱勢者受到傷害。

江宜樺也說,將責成兒童局,根據今天與會者的建議,擬定審議委員會的權責,成員除了政府主管機關外,還必須包括兒少福利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新聞同業代表,以充分涵蓋各界的聲音,並在決定媒體是否違反兒少法規定時,做出公正的裁定。

內政部轉述,今天會議中,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建議從衛星電視委員會自律機制的經驗,找出平面媒體的自律機制,以維護媒體報導的專業性;蘋果日報社長杜念中則主張,報業媒體界應以獲得社會認同做為前提,研擬具體可行的自律機制,但他律的手段應該避免。

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會後則對記者表示,內政部看來是尊重報業自律,若自律沒有達到效果,才以他律裁罰;就此方向而言,自由持贊成看法。

針對平面媒體自律機制,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在會議提出「報業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綱要(草案)」,理事長林聖芬表示,由於座談會時間有限,公會將於下週召集各大報,針對兒少法修正草案內容細則及報業自律委員會細則等議題進一步研商,討論結果將呈予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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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規範媒體 取消停業下架
2010/12/28 08:3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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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0.12.28 03:16 am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提兒少法五大檢討。強調將全面檢視兒少法罰則,取消勒令停業、下架等規定,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漸進方式處理,以符合比例原則。

立法院於十一月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新增「梧桐妹條款」,明定媒體不可報導、記載親權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姓名。

由於初審通過條文對媒體報導影響相當大,江宜樺昨天邀請媒體代表與專家學者座談,尋求共識。

經三個小時意見交換,江宜樺結論時表示,將朝五大方向檢討改進,不排除再召開一次會議討論。他認為維護兒少權益與新聞自由均為普世價值,須透過政策、法制與相關機制調和衡平、兼融並蓄。

江宜樺認為,這次兒少法修法,促成媒體發揮自律機制及社會倫理討論,不失為營造優質媒體報導的契機,對兒少權益促進是邁出一大步。

至於,如何建立媒體自律的審議機制?

會中建議由媒體同業公會召集媒體研商,避免政府干預媒體疑慮。媒體建議兒少法第六十八條修正文字,可增列「基於兒少當事人權益」等但書,以增加媒體彈性報導空間。

內政部轉述,聯合晚報社長項國寧表示,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政府不該為了保障兒少權益而規範約束媒體。

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建議政府不應對媒體限制過多,應鼓勵媒體自律;中國時報總編輯王美玉認為他律的審議機制實務上不可行,贊成媒體自律。

兒童福利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兒少法禁止媒體報導色腥羶及施打毒品、教唆自殺等犯行細節,實務上已在做,並非不可行。自由時報副總編輯吳俊彥對於部分罰則要求業者「下架」、「勒令停業」等規定多所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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