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8 中國時報 【賴明煌】
一九九六年就已提請審議的《地質法》,在經過多次折騰、利益衝突及多次大型災害的死傷實例下,終於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寄盼莫再阻擾能順利交付總統依法公布實施。《地質法》的通過代表國家工程建設的進步與國土使用上,有合理的安全縮限,保護地球遺產與子孫未來生存發展有具體表徵。然而除《地質法》也還要有配套措施,才能真正做到維護環境與家園的安全。
過去幾十年來民眾盲目購屋置產,加上政府胡亂開發工程建設及漠視土地環境調查監測等原因,讓臺灣寶島「平時風光明媚、災時苦不堪言,事後全多忘記,續又拚命亂建」!《地質法》對民眾購置地產居屋安全與防範建築悲劇的發生、政府執行公共工程設施與養護管理等所需之環境地質調查與資訊公開及監測示警等措施,均能有較專業妥適的法律要求與事先建構資料庫及資訊公開流通互用。
一部好的《地質法》將有利事前做調查預警與防範避災,減少救災龐大社會成本投入與事後無謂國家賠償給付或整修補強經費的浪費。平常進行的地質調查若能再結合即時的氣象衛星監測系統與有效的防災救災準備措施,預期可減少國內很多因執法機關消極管制放縱人為不法開發行為,所導致大自然災變之發生與規模。
過去這些年來,造成忽視環境地質與各項物種的調查與變異示警,往往來自專業智能不足與都市屋價超貴等因素。
在資訊不足情況下,只好聽信建商與仲介的吹噓廣告包裝美化,只能買到環境條件不佳、地質條件軟弱危險,甚至災害歷史不斷重演的低價誘人市郊建屋。如此不宜的建案,在屋價飛漲的年代亦所費不貲,均是民眾辛苦一生省吃減用的血汗錢。買到不良住屋卻去承受建商原以極低價取得選址不當的購地風險,如林肯大郡與福音山莊等即是。
而領我們納稅錢理應保護我們民眾的政府職司建築行為之相關單位,或因法令與地質資訊不足或建商大多有來頭的民選首長等的關切施壓,無法誠實妥當地審核與捍衛民眾建屋的權利,甚至發生災變後的補救措施與追討等消極行政,真令人痛心。是故類似九二一地震松山東興大樓等受災戶迄今仍未善終賠償。
近年來地球自然災害規模日益龐大與再現期的頻率異常加密,雖然法規規定公家機關的鋼筋與鋼骨結構物要保用五十年之久,但目前民間仍有極多的民眾所住建屋,並沒有這項要求,也難符現況安全需求與環境地質氣候條件。
筆者建議應以公部門的力量來委託專業的工程與地質之學術機構等,以使用者付費原則酌收費用,依危害程度與保全對象多寡等分區分時程來服務民眾,去評估環境地質水文現況與建物目前的安全堪用程度,及如何補強維修養護防範之專業評估建議。並考量國內回歸頻率內可能遭遇的天災種類與規模,以利建物在五十年最低的使用壽命內,均可面對合理的自然變遷侵襲,保護民眾居家安全。
在《地質法》實施後,同時也要誠實周詳地公布全國各個環境地質敏感區與災變潛勢區,讓購房建屋者與大多數民眾使用之公共工程開發建設計畫(如日前通過環評的蘇花改就在太魯閣國家公園與地質敏感區內),可以事先做到危地不居及險地不住,或開發規模的縮減等方式因應。讓臺灣國土開發使用能夠更加安全合理、朝永續經營等面向邁進。
(作者為工程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