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11.12 04:08 am
陳水扁、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最高法院昨天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確定,扁珍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對因貪汙被定罪的前總統夫婦。
陳水扁、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最高法院昨天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確定,扁珍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對因貪汙被定罪的前總統夫婦。扁將發監執行,吳淑珍由檢察官認定能否入監。
卸任兩年多的陳水扁,原本往後五年多、約有四千多萬元的相關禮遇費用,在一審判決有罪時被停止,如今因龍潭案、買官案判決定讞,確定全數取消。
扁珍因龍潭案各判刑十一年、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因買官案各判刑八年、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吳淑珍在買官案另涉洗錢,判刑一年二月、減刑為七月。扁珍被判刑確定的部分,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辜仲諒捐給扁家三億元,扁珍被訴圖利和違反政治獻金法,則無罪定讞。
高檢署前查黑中心二○○六年起訴吳淑珍貪汙國務費案,認定扁是「潛在被告」。二○○八年特偵組聲准羈押阿扁,偵結國務費案、龍潭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買官案、偽證案,起訴扁珍等十四人,建請對扁處以「最嚴厲之制裁」。
扁珍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合議庭痛斥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今年六月十一日高院仍判扁珍有罪,最高法院昨天判決龍潭案及買官案定讞;而扁珍被控的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均發回高院更審,陳致中、黃睿靚被訴國外洗錢案也發回更審。
在龍潭案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貪汙和洗錢是兩個罪,將國外洗錢部分發回更審,對龍潭案則在二審認定的事實基礎上,罕見地「自為判決」。
除了扁珍判刑確定,最高法院認為,科管局前局長李界木不符緩刑規定,加重判刑三年六月,緩刑撤銷。扁家「白手套」蔡銘哲刑期減為八月,仍緩刑三年。總統府前辦公室主任林德訓作偽證,判刑四月,減為二月確定。
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合議庭認為公務員就職務上行為收賄,只要他的行為與職務有關聯,「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