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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用災防法首例/蘇花失蹤者 檢發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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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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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燕華、羅建旺、沈育如、李順德/連線報導】 2010.11.04 03:17 am 
 
蘇花公路災變搜救無進展,廿三名失蹤者家屬已不抱希望,昨天向宜蘭地檢署申請死亡證明書,檢方推定他們都已罹難,依新修正災害防救法核發證明,交家屬辦理後事。

旅行商業公會全聯會秘書長許高慶表示,與陸客家屬討論後,決定今天上午在災變的一一四點五公里舉辦招魂,下午於台北第二殯儀館聯合公祭,弔唁罹難陸客。

至於蘇花搜救何時停止?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指出,目前搜救地點鎖定蘇花公路一百一十四點五公里處,將徵調六部三十噸的大型怪手,再搜尋一番,若沒有發現,陸上搜救行動就會結束。

許高慶表示,家屬預定在周五返回中國,至於後續工作將由全聯會與創意旅行社代為處理。至於保險理賠部分,除了旅行社投保責任險兩百萬、與遊覽車公司所投保的強制責任險共三百一十萬,總計每人共五百一十萬保險理賠,觀光局與全聯會也為家屬找律師提供相關法律諮詢。至於國賠部分,大陸人士是否符合國賠資格認定,必須先經由法務部認定。

檢方昨天共發出廿三張死亡證明書,除創意及弘泰旅行社胡綱等十九名大陸團員的家屬,創意旅行社台灣籍遊覽車司機郭銘麟及導遊曾慶華的家屬也提出申請;另外,雞農許枝榮、林金珠夫婦的家屬昨天傍晚也到地檢署申請,檢方一併核發。

依民法規定,一般失蹤人滿七年才能宣告死亡,特別災難要一年後才得宣告死亡;不過災害防救法今年八月四日修正,檢察官得在未發現屍體、但確定因災死亡,不待一年就可依法核發死亡證明;本案是援用此規定的首例。

消防署表示,目前搜救行動未受影響,待蘇花公路一一四點五公里下方沖積層開挖完畢,搜救行動才會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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