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王健壯】 2010.10.31 09:22 am
蔡明忠兄弟併購凱擘案,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條件通過,但他們嘴巴雖稱感謝,內心卻一定很不是滋味。
不是滋味的原因很簡單:其一,公平會過關的代價是史上最嚴苛的十三項附加條件,等於在他們身上套了十三道枷鎖;其二,闖過公平會這關後,前面還有NCC的難關要過,十月初NCC已經對蔡家兄弟提出八大條件,預料最後即使過關,他們身上再被多加幾副手銬腳鐐也勢必在所難免。
也就是說,蔡家兄弟雖然可能變成台灣有線電視霸主,但這個霸主的身上卻被政府強制套上廿多道枷鎖,當霸主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任誰都心有不甘,遑論雄心勃勃的蔡家兄弟。
但公平會與NCC都是獨立機關,獨立到沒有任何機制可以節制他們的權力,他們手操生殺大權,一會而決,誰敢不從?但跟壹電視的黎智英數度闖關失敗相比,蔡家兄弟其實真該頂禮感謝這兩個機關的「不殺」之恩。
然而,問題卻是:誰賦與公平會與NCC那麼大的「附加條件權力」?再退一步說,即使這兩個機關依法有此權力,但動輒祭出十幾廿項附加條件,是否有過度膨脹此項權力之嫌?
公平會的附加條件權力,法源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但他們對蔡家兄弟提出的十三項附加條件,其中是否有過度限制競爭,或是違反企業經營法則之處?其實卻不無爭議。
但跟公平會相比,NCC的附加條件權力不但更大,也更漫無節制。比方說,他們對蔡家兄弟提出的八大條件中,包括不杯葛中華電信的MOD,短期內不購買東森電視,以及MOMO台頻道數不增加等,就完全是欠缺法源的不當限制;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律中,不知有哪項條文賦與NCC這種可以任意自由裁量的權力?
當然,NCC的自由裁量權力,在核決壹電視執照的發放過程中,發揮得更淋漓盡致。
壹電視試播的動新聞曾經引發眾怒雖是事實,但動新聞並非壹電視的全部,NCC以此為理由而拒發執照,已屬離譜;更離譜的是,NCC官員日前在立法院竟然表示,壹電視不能過關另有兩項理由:壹電視「有可能將來播放一些羶色腥內容」,以及壹電視主管與蘋果日報主管重複性過高。
但媒體集團內部人事的流動,干NCC權責何事?全世界有哪個民主政府可以干預民營媒體的人事任用?至於說壹電視「有可能將來」會播放羶色腥內容,更是典型的欲加之罪。即使在戒嚴時期,政府以犯意而非犯行判人有罪,都備受批評,NCC現在竟然以「可能將來的犯意」這種根本不存在的犯意,來預判壹電視有罪,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笑掉全世界人的大牙。
數位匯流是擋不住的浪潮,在其他國家早已進入數位匯流的現代史,甚至更在擘畫未來史的時刻,台灣的數位匯流卻始終還停留在上古史的階段,其中最主要的關鍵,就是政府匯流無能,卻又不許民間有能,處處設關設卡,事事疑神疑鬼,決策也小眉小眼、瞻前顧後。
凱擘案、壹電視案以及未來的中嘉案,其實都證明了同樣一項事實:政府才是阻擋數位匯流的最大石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