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27日電】 2011.09.27 06:21 pm
立委蔡煌瑯等人遭控收受牙醫師全聯會賄款推動修法,今天改判有罪。本案翻盤態樣與中藥商行賄立委案相似,只要款項與法案有對價,不管有無加惠遊說者,收款的立法者都成罪。
立委蔡煌瑯等8名現任、前任立委於民國97年間,被控收受牙醫師公會新台幣50萬元到350萬元不等金額,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並將口腔疾病納入健保。法院一審時,判所有被告無罪,但高院二審今天依貪污罪將所有被告改判7年2月到8年不等刑度。
改判關鍵在於,一審合議庭認為,法案有利國民健康,也沒有讓牙醫全聯會獲得不正利益;但高院合議庭認為,不管法案是否有利國民健康,只要收款與法案有對價關係,就為法所不許。
本案態樣與中藥商全聯會行賄立委案相似。中藥商全聯會被控於民國85年間,為推動藥事法修法,以「贊助金」名義給款多名前任、現任立委,遊說立委利用職權在立法院提案、表決,以修正藥事法相關條文方式,讓中藥商不須經過國家考試,就可取得調劑權。
中藥商案於一審時,法官認為,透過家人收款的立委,自己可能不知情,且款項與修法沒有對價關係,僅判處2名立委有罪。但高院二審則認為,立委均對中藥商給款知情,且收受款項與推動藥事法修正案有對價,法案也對中藥商有利,因而改判8立委有罪。中藥商案目前在高院更審。
法界人士指出,這次牙醫師全聯會遊說案的二審判決,有參考中藥商案的二審見解。共同點都在於認定,只要立委在收款後積極推動修法、投票完成法案立法程序,或消極不表示反對,就構成職務上收賄,不問法案是否利民生,或遊說者有無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高院在牙醫師全聯會遊說案改判中指明,若不判有罪,日後任何民意代表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都可毫不避諱公然向服務對象收賄,有資力者也可公然以「贊助費」、「政治獻金」名義遊說,將使官箴蕩然無存,使公務員僅為有資力者服務,無資力者永遠無法達成目的。
法界人士分析,根據高院對牙醫師全聯會及中藥商全聯會兩案逆轉來看,已嗅出類似案件可能建立「只要給款與法案有對價關係,無論法案有無受惠公會,都構成犯罪」的見解,以利維繫公平正義,因此將來三審定讞結果,將更受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