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5 中國時報 【管婺媛/台北報導】
▲性工作者「秀秀」激動表示,性交易專區其實是「看得到,吃不到」,沒有地方政府願意成立專區。(姚志平攝)
趕在十一月六日現行法令失效之前,立法院院會昨日上午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授權地方政府得設置性交易專區,專區內從事性交易不罰,但專區外娼嫖皆罰,最高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對於性專區的設置,各縣市卻異口同聲地說「No」,顯示新法在解決娼嫖問題上有其現實難度。
新法也規定,專區外若有媒合性交易(皮條客)情況,一般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則可加重拘留五天。
大法官會議在兩年前認定《社維法》中「罰娼不罰嫖」條款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將於下周日失效。為避免法律出現空窗期,朝野昨天一早展開協商,但協商後僅在提高獲利第三人(皮條客)處罰上達共識,最後院會採表決形式讓「微調」的政院版過關,並火速將修正案送總統府咨請總統公佈。新法已於昨日正式生效。
新法授權地方政府得規畫性交易專區並制定自治條例,但為避免對民眾居住生活品質造成負面影響,專區需設置在都市計畫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遊憩用地範圍內,住宅區與住商混合區不得設置,並要與文教、宗教設施保持適當距離。
新法規定,性交易服務者未來應依法向地方政府登記並申請證照,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在性交易專區內合法執業者,娼嫖皆不罰,但不得有拉客、廣告行為;專區外則娼嫖皆罰,最高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在公共場合媒合性交易者,一般處三天以下拘留,併科罰鍰處一萬到五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處五天以下拘留。
新法也增訂性交易場所負責人的消極資格限制。過去曾犯人口販運、強迫賣淫、青少年性侵害等犯罪行為者,不得擔任負責人。性交易場所負責人同時也需督促其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院會昨天同時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應積極提供協助,強化性交易服務者職業訓練輔導,以擁有其他工作技能,毋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警政署也應儘速擬定執行取締裁罰基準,以條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作為宣導期;宣導期內,新法中新增的處罰對象如嫖客,若因不知新法而違法情節輕微者,警方應納入裁罰基準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