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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自治區 將與地方重疊而治
2010/09/24 07:25 瀏覽651|回應2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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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2010.09.24 03:21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賦予各原住民族籌組「原住民族自治區」的權利。草案規定,自治區成立將不取消現有地方行政區域,而是採原住民族和地方行政區「聯合發起制」。

依照草案,原住民族若要成立自治區,第一階段是自行或聯合其他相鄰的原住民族,會同所在的鄉鎮市公所,聯合發起「自治籌備團體」;第二階段是與相關團體建立協商機制後,研擬「自治區自治計畫書」。

自治計畫書完成,還需經過區域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住民連署同意,再送原民會初審,最後由行政院核定、公告,自治區才算正式成立。依原民會統計,原住民族主要散布在五十五個鄉鎮市區。

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區域內原住民均屬「自治區民」,可選舉、罷免自治區主席、議員,並可針對民族自治事項行使公民投票權;原住民族可在非營利原則下,依法申請在自治區內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礦物。

自治區內設自治政府與議會,自治區主席、議員原則上由選舉產生,但若有特殊文化習慣者可例外;自治政府和議會名稱均可由自治區自訂,主席比照簡任十三職等公務員,議員可領取研究費、出席費和交通費,但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教職。

自治區採「區域重疊、權責分工」,地理上與現行鄉鎮重疊,但僅管轄文化、教育與自然資源權利。自治區財源主要來自中央補助,但也可有稅課、罰款、規費等其他收入,但不包括地方統籌分配款。

自治區事務與地方政府、國家公園等現有機關重疊時,仍須經由現行管理機關同意,這些事務由自治區與現有機關「共管」。

原住民團體批評草案沒有土地權,也不能分配統籌款,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土地權牽涉許多實際問題,目前還無法做到;他當然希望原民自治區可以分配統籌款,但目前自治區與縣市政府是重疊關係,多數縣市不同意自治區分配統籌款。

原民會副主委林江義表示,未來考慮以基金作自治區的財政補助來源,除了台東縣蘭嶼鄉情況較單純,可能率先成立自治區,其他還沒有即將成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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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自治 先落實共治
2010/09/30 17:2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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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中國時報 【關華山】

     近日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自治區法》草案,引起不少原住民團體的質疑與批判,認為「自治區」只是「虛擬」的;因為「沒錢、沒權、沒土地」,似乎這樣的「自治區法」不能還原「真正的原住民族群」。在此,筆者把「自治區法」與「真正的原住民族群」連在一起思考是有原因的。

     現今台灣所有的各南島語族的族群,五到七千年前由大陸南方來到台灣時,尚處於與「中國文化」祖先「黃帝」時代同樣由氏族所組成的游耕「部落社會」,只是人口較少,並偏處海嵎。可是這樣的海嵎,並沒有阻礙南島語族繼續往海洋出發,開疆闢土,成為現今世界人口達三億,居住面積最廣的語言種屬族群。

     然而清帝國時代,台灣西部平原被漢人稱為「熟番」的「平埔族」,受到極大的壓迫,甚至「無立錐之地」。日治時期,日人對「生蕃」、「高砂族」採取撫蕃、武力征討、皇民化、集團移住階段性的政策。此時,部落社會的南島語族才真正萌生各別的「族群」意識。

     台灣光復後,國民政府延續日人,將各原住民部落的「傳統領域」縮小到國家劃定的「保留地」。民國四十年代白色恐怖又剪除了鄒族、泰雅族菁英才初揭竿的「族群意識」。隨後,國民政府實施「山地平地化」政策,開路、遷村、補助建屋。更引進經濟作物,包括高冷蔬菜、水果、茶與檳榔…等。然而,這也種下山區過度開發造成的水土保持不良之禍因,以致每雨必斷路、必塌方,進而土石流。

     事實上,台灣整個島本來就處於造山運動當中,山陡、河川短促、急湍,如何能「山地平地化」呢?

     九二一震災後,政府與民間產生山區「復育」的理念與做法,可惜此「復育」理念並沒有符合「可持續發展」時代潮流的「國土計畫」,或修正各縣市的「都市計畫」,以及各級政府更深思熟慮之農村、山村建設。八八風災後,一下子因為粗糙的「復育」理念,加上「潛在危險」擴大為「生死存亡」關鍵的思維,被政府官員與慈善團體所援引,完全無視原住民對土地(傳統領域、山區保留地)的情感與文化臍帶關係,要求數個部落遷至「平地」。難怪魯凱族、布農族朋友陸續發聲置疑,甚而批判。

     現今社會大眾雖已對原住民朋友心生友好,卻仍然「未充分了解」他們,也就不知道如何妥適的對待他們。魏導演與果子公司「賽德克.巴萊」專利與商品事件是個例子。至今原住民族群的有形無形文化資產被政府登錄、指定的數目,相較漢人的,少很多,又是一例。年中個人受邀參加了一項文建會的會議,會中不少中央、地方官員、承辦對賦予未來各族群自治區政府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的權限,頗感疑慮,這也是一例。

     在這樣的大環境中,個人認為原住民委員會起草,現今通過行政院會的草案,相較原民團體的批判,顯然已是深思熟慮後的妥協,也是現階段最可行、可以馬上上路的一種設計。它一方面以文化、教育之權限,使族群文化得以自主的傳承;又以自然資源的參與調查研究、管理權限來回應台灣山區保育的大方向。而自治區的組成又以民意與族群意識本身為基礎。此草案可謂還給了原住民族群「成為真正自己」的最基本基本的權力。雖稱「自治區法」,嚴格講,實為有限的「共治區法」。

     個人認為問題癥結在:我們的主流社會與大眾,除了深刻感受自己在大時代所受的屈辱脅迫,並致力尋求「自主」之外;也該進一步了解與我們有諸多文化社會差異的原住民各族群在歷史上被多方宰制、支配的境遇。進而思考出與原住民朋友共同尋求一種更平等、妥適的互相對待的方式與夥伴關係。

     (作者為東海大學建築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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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沒權沒地 原民批空殼子
2010/09/24 07:2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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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周美惠、曾雅玲/台北報導】 2010.09.24 03:21 am 
 
行政院昨天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但遭原住民代表批評為沒有實質自治轄區、分不到統籌分配款、處處限縮自治權的空殼子;呼籲現有六位原住民立委杯葛此一草案。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回應,這是目前最可行的方式,雖然不是非常滿意,但須先將自治法「推上一壘」,以蓄積未來的能量。孫大川強調,「歷史無法歸零」,自治區若跟縣市爭統籌分配款或爭地,牽涉實際問題,民進黨執政時也難以推動。這個草案是行政團隊「讓利」給原住民後的最大公約數,希望透過自治法,能夠最大程度維護原住民的權益,但不希望排擠漢人。

台灣原住民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批評,原民會在草擬此一法案前並未聽取族群的意願,設計出的法條有「矮化自治法」之嫌,「甚至比民間的基金會還不如」,所謂的自治區沒錢、沒權也沒土地,所謂「推上一壘」,更形同在界外畫壘包!

反對此一草案的前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也說,此一草案違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完全自我管理」的精神,自治是人權,不應經由另一族群決定,此一草案規定,原住民族若要成立自治區,必須會同所在的鄉鎮市公所,聯合發起「自治籌備團體」;他質疑,要求人數占絕對優勢的漢人同意原住民設自治區,必定遭到否決。

夷將批評,根據此一草案,原住民不但沒有實質的自治轄區,自治權也僅限於社會服務、民族教育、文化體育等,處處受限。且自治區收入來源未包括統籌分配款,自治區形同空殼子。

台灣原住民政策監督聯盟與新境界文教基金會昨天舉行記者會,民進黨立委陳瑩質疑自治區規畫沒錢又沒權,定位模糊,「一旦管理爭執,自治區沒錢、沒權一定輸」,還不如現有原住民鄉均可分配預算。

國民黨原住民立委孔文吉建議自治法應採「一條鞭」制度,效法大陸內蒙古自治區模式,由原住民委員會或另設單位統籌各自治區行政與財政,達自治目的,而非鑲嵌於現有中央與地方行政區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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