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所長】 2010.09.09 02:33 am
中藥商公會全聯會為推動修法爭取中藥師調劑權,於民國八十五年以政治獻金,爭取數位立委的支持。經媒體曝光後,最初只有兩位立委控以貪汙罪名並判處重刑,其餘六位則獲判無罪。但昨天高等法院做出更裁,將原先無罪的六位立委,也統統認為具有「期約對價」關係,全部改判為七至八年的重刑。
民主政治原本便是富人的遊戲,選舉時所費不貲,選後的問政與選民服務,更是處處脫離不了金錢。美國於一九七四年開始公布候選人競選經費後,學者研究便發現,候選人花費的多寡與其當選的機率存在高度的正相關,所謂「形象牌」不必花錢,在民主成熟的美國似乎並不顯著。
當政治人物必須多花錢以爭取較高的當選機率時,政治獻金便成了政治人物無法抗拒的奶水。但民主政治強調同票等值,有錢人如果可以透過政治獻金取得政策上的優勢,民主價值也將蕩然。故而,成熟民主國家便都透過立法,將獻金與決策的關聯,努力的降至最低。
以英國為例,陳情民眾若明言國會表決,將做為選戰中是否支持的要件,便構成觸法並可能受罰。而幾乎所有民主國家也都要求候選人,必須建立競選專戶以接受監督,未進入專戶的政治獻金,才視為非法。個人、團體或企業提供獻金時,也都不能超過特定上限,以避免某些大戶影響力過度膨脹。
在大英國協國家,對競選經費的有效限制,更使人難以相信議員們,會因獻金而出賣靈魂。美國更明定,政治人物停止參選後,專戶內的餘額在一定期限內,必須捐做公益或繳交國庫,以避免政治人物透過獻金而行賄賂之實。
這些防制措施雖非盡善盡美,但相當程度上,的確也使得國外政治人物,在收受獻金與期約對價上難以畫上等號。多數的美國學者均認為,獻金只是遊說者建立與議員「接觸的管道」,但若說獻金可以「買」政策未免太過天真。某些議員或許在決策時,常袒護某些長期捐獻的團體,但學者分析後發現,其實是因為這些議員的問政治立場與這些團體的主張相同,進而使這些團體願意長期供養,並非團體以金錢攏絡了議員。
中藥師調劑權遊說案發生時,我國尚未有法律規定,政治人物必須設立專戶收受獻金,硬要說協會的捐獻是賄賂,未免有些牽強。實務上也很難證明,這些立委乃因收受了獻金,才改變原先立場,法院所稱的「期約對價」應該有不少討論的空間。
平心而論,整體的氛圍對立委們其實是不利的,因為無分藍綠,國內恐怕很少人會相信立委問政是不拿錢的。國外這麼多切割「獻金」與「賄賂」的法條,何以在國內複製得這麼有限又這麼慢?立委們在大呼冤枉之餘,似乎也應該先怪自己未曾努力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