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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私募基金投資有線電視該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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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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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台灣大併購凱擘案,合約將於今(30)日到期,據了解,台灣大將於今日發布重大訊息,指該併購案因為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合約將自動到期,但雙方仍積極尋找其它替代方案解決。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蔡明興﹙右﹚與凱雷投資董事總經理唐子明﹙左﹚,去年9月中宣佈的讓股案,因卡在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在合約到期後,暫時叫停。圖/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金融風暴席捲全球,在台灣的有線電視市場卻產生了亞洲最令人注目的合併案,由台灣大哥大公司出價逾新台幣五百六十多億元併購凱擘有線電視公司。爾後,經過公平會的結合審議,通過後送至主管機關NCC審核,發覺台灣大哥大公司的上游公司富邦擁有台北市政府的股份,形成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4項:「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委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的規定而被擱置。

     然而,最近傳出台灣大決策層蔡明忠、蔡明興兄弟改以成立私人投資公司出手,日前已與凱擘大股東凱雷集團完成簽約,交易金額逾六百五十億元,比前次加碼近百億元,不僅每戶交易價格創下五點五六萬元天價,並將成為亞洲今年規模最大的電信併購案。在此同時,市場出現了幾家電視公司的出售潮,例如凱擘計畫先將東森電視出售,預估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安柏凱(MBK)則計畫將八大電視出售,在市場上的喊價為新台幣60-80億元,連本土的三立電視亦擬出售股份。對於這種市場情勢的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應當對國外企業集團介入國內的媒體經營,進行分析與檢討的時候了。

     台灣有線電視的高報酬,過去幾年吸引了世界各國的私募基金,如凱雷、麥格理、安柏凱等爭相投入。以至於目前台灣的有線電視市場五大MSO集團的前三大中嘉、凱擘、台灣寬頻均為外國人所掌控。

     按理而言,台灣產業能夠吸引外人的投資是件可喜的事,因為外資進入台灣起碼可帶來三項好處,一是豐沛資金的引入,二是技術水準的提升,三是較佳管理技術的引進。然而,在有線電視外資進入的過程裏,我們似乎感受不到上述的好處。原因是這些外資都藉由會計手法的操作,向國內的金融機構借貸大部分的資金,所以第一種的效果並不存在。

     其次,有線電視所需的設備在國際市場容易取得,並無太大的障礙,因此技術引進效果並不明顯。至於最後一項,管理技術的引進效果亦相當有限,早期有線電視的經營者,充斥著由電器行轉型的中小企業,其管理效率較差是必然的,轉由MSO大型企業接手時,其管理效率即有顯著的提升,有線電視即使全由國內的企業掌舵,管理效率也會向上提升,不必一定需假手於外資。

     再者,私募資金一般投資的年限約為三到五年,目標達成時,它將飄然遠去,尋找更高投資報酬率的地方投資。是故,私募資金的投資就像早期的遊牧民族一樣,那裡有水草即逐那裡,說的更難聽一點,被它所投資產業只有投機的分,不會出現長期的投資行為,以凱雷接收東森媒體科技只有三、四年時間,在投資報酬率達成設定的目標後,其即售予台灣大哥大公司,即為明證。

     過去NCC內部早已發現私募資金進駐有線電視產業,對國內有線電視產業發展的不利事實,曾發文要求三家私募資金業者減少對國內銀行的貸款比例,但遭致業者以自由經濟為理由頑抗。在推動數位化政策時,業者亦藉由逆向合併的合法手段,或藉由以極高利率水準向股東關係人借款的方式,將當年的獲利轉入私募基金的口袋,然後,再宣稱沒有足夠資金進行數位化的長期投資,而未能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數位化政策。

     不過十分弔詭的,即使存在上述不利於產業發展的事實,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對外國人持股有線電視的規定,卻大方的給予極為優厚的待遇;「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合計應低於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六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在此寬厚上限的規定下,遂造成台灣有線電視相當比例為外資所控制。更令人憂慮的是,萬一這些股份落入我們不樂見的國家、團體或個人手上時,台灣社會言論市場自由將置於何處?將會有何扭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該想辦法或修法管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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