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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節目真廣告 誰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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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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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曾懿晴、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7.17 03:28 am 
 
消基會近期側錄十則電視台置入性行銷的節目,發現其中高達七則食品宣稱療效,還有四則未打上「廣告」。消基會認為這些由來賓或主持人間接推銷商品的節目有誤導消費者之嫌,呼籲主管機關別跟著學子一同「放暑假」。

消基會在今年六、七月調查台視、華視、年代、緯來、中天等電視台節目化廣告。發現其中僅四家打出「廣告」字樣,有七件出現「肝硬化痊癒、淋巴腫瘤消失、改善關節退化」等宣稱療效的字眼。消基會表示,這些廣告「披著節目外皮,卻是薦證式的置入性行銷」。

消基會指出,這類節目遊走多台,節目尾聲往往留下諮詢專線,讓觀眾有詢問細節和產品的窗口,以便製造促銷管道,避開主管機關稽查。消基會認為,若電視台製作單位收取酬勞播出節目,就應視為產品宣傳,需標示「廣告」,主持人、代言人、來賓應負薦證責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指出,依現有衛廣法規定,罰款最高就是兩百萬元,但未來修法後將提高到三百萬元。

何吉森強調,違反節目與廣告區分的案件,光這兩年罰款已累計到一億兩千多萬元,且今年裁罰基準還會調高,針對罰不怕的頻道業者,NCC也訂出停播要點,有線頻道兩年內累積到一千萬元,NCC將勒令停播三到九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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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已有特別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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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曼儂/台北報導】 2010.07.17 03:28 am 
 
消基會抽錄十則節目式廣告發現誇大不實,但這類違法案件往往只以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輕罰,規避高額罰金的公平法,質疑公平會嚴重失職、卸責,公平會則表示,食品及化妝品廣告都已經有特別法規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公平會只能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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