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11.05.17 02:32 am
連日來署立醫院因器材採購及業務外包弊案,已有包含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在內的九名院長、主任級醫師遭收押,還有多名主管交保候傳。衛生署前署長楊志良更公開表示,署立醫院已經「爛到根」。事態若此,白色巨塔如何重拾民眾的信任,恐怕不是署長痛心加總體檢就能解決的問題:這些制度性弊案,意味著署立醫院之除弊改革,需要提升到結構性調整的格局。
署立醫院結構性問題的根源,主要來自於「治理結構」問題。現行醫療法對於如署立醫院的公立醫療機構,除了規定其「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提供意見外,幾乎沒有關於治理結構的規定。在這種外部監管享有治外法權地位的情況下,署立醫院只能仰賴內部監控機制。雖然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三年成立了「醫管會」強化內部監管,然而對署立醫院的營運績效,乃至對於財務會計制度,仍然欠缺可供外界監督的透明性與可歸責性(accountability)規則,也未改變傳統上院長治院的結構。更諷刺的是,本次多起弊案都發生在醫管會成立之後,甚至連醫管會執行長都跟著沉淪,則所謂醫管會的成效可想而知。內部監控機制成效不彰有幾個原因,但核心問題,主要在於院長治院結構未改,醫管會(甚至於署長)亦無能力改變署立醫院的風氣,才會導致這種長期、全面的貪腐行為氾濫。
推動結構改革的第一步,必須釐清不同署立醫院的價值與功能。過去因民營醫療機構不足,再加上維護經濟弱勢民眾、平衡地區醫療資源、支援基層醫療及公共衛生工作等原因,包含署立醫院在內的公立醫療機構體系,確曾扮演過關鍵的角色。然而,隨著民間醫療資源的大幅擴充,加上全民健保的實施,署立醫院的重要性已逐年式微。在過去十餘年間,財團法人醫療機構的家數,已由民國八十四年的二十八家,成長至九十八年的六十家;私立醫學院附設醫院,亦由六家增加到十四家,另外還有二十八家社團法人醫療機構。於此同時,署立醫院之病床數及門診人數,則是不斷下降。而全民健保的實施,更使得穩定醫療價格的功能不復存在。其餘如傳染病防治、執行政府政令等功能,也不是只有署立醫院可以達成。亦即,今日署立醫院的價值及功能,只有在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以及如精神或慢性病床設置等,欠缺民間醫療機構投入的領域中,才能獲得彰顯。這意味著署立醫院的結構調整,不能齊頭式的推動,而必須按地區及服務的不同,採取「退出、挺進」的雙軌模式。
對於醫療資源豐富的都會地區,衛生署應嚴肅思考「退出」策略,透過民營化或委託經營的方式,使公部門退出醫療服務的提供。這種策略其實是老生常談;早在民國八十五年舉行的「國家發展會議」,便已提出公立醫院逐步民營化的建議。民營化自然有許多困難需要克服,但在這些地區的署立醫院,其實早因自負盈虧的原則而與民間醫療機構無異,卻欠缺跟民間醫療機構一樣的外部規範,成為貪腐的溫床並不令人意外。相反的,對位在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以及提供市場機制無法達成之醫療服務的署立醫院,則應該加強「挺進」,揚棄純粹以財務上的投入產出指標,作為衡量經營績效的作法,加大公務預算支持的力道,方能促進醫療資源的均衡配置,維護國民的基本醫療福祉。但在挺進的同時,仍應在「虛擬法人化」的精神下,針對個別醫院成立如同董事會的「管理委員會」,建立歸責機制,並搭配人事、採購,乃至財會制度修改等配套措施。
過去六十年來,署立醫院對台灣醫療服務之促進與發展,有不可抹煞的貢獻,更是許多地區民眾就醫的唯一選擇。然而,平日極受地方民眾敬重的院長主任們,如今竟然淪為「爛到根」的貪汙嫌犯,其對醫界乃至於政府形象的衝擊,絕不可任其醞釀發酵。衛生署必須拿出大破大立的改革決心,否則無以去腐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