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洛薇/台北報導】 2010.07.26 02:52 am
行政院政務委員張進福日前審查通過爭議許久的衛廣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仍決定放寬黨政軍可間接投資百分之十,並增訂「迴避條款」,限制公營事業擔任媒體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違者最重可罰兩百萬元。
草案近日將提報行政院會通過,規範通則適用廣電三法。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研議修正多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三月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送政院審議。
NCC指出,現行廣電三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禁止直接或間接投資,一股股份都不得持有」,違規時卻以非投資者的廣電媒體為處罰對象,並不合理。
官員舉例,不少黨政軍機關單純為了理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但購買時不知該公司已持股媒體,或事後持有媒體股份,最後造成廣電媒體在不知情下違法被罰,甚至廢止執照。
包括國安基金或其他由政府代管的退休基金,基於政府穩定股市或為了單純理財,購買績優上市公司股票,例如績優上市公司台達電子公司被迫退出投資廣電節目供應事業愛爾達公司。
官員指出,放寬間接持股百分之十,是參考證交法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申報公告門檻,及公開資訊觀測站去年十一月最新資料顯示,目前大企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比率大多為百分之十以下,足見持股百分之十已有實質控制的可能,因此明定黨政軍間接投資不得逾百分之十。
草案明定罰則,政府、政黨及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受託人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的股份無表決權,並得命其限期處分,逾期不為處分者,不得享有股東權利;處罰對象也由媒體改為黨政機關投資人,可處廿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