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張弘昌/連線報導】 2010.07.03 03:13 am
政府依據電信法相關規定掃盪地下電台,是否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第六七八號解釋宣告合憲,認為這是政府妥善管理,以維護無線電波的使用秩序。
不過,大法官也認為,通訊技術日新月異,如果科技進步到可以解決無線電波的干擾問題,無線電波的使用環境就應該走向開放自由,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適時檢討管理規範。
本案是由中部知名地下電台「海洋之聲」林姓負責人提出聲請。九十二年間,林未經申請設置「海洋之聲」電台,在台中縣對外廣播,被取締後,依違反電信法「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林姓負責人主張,海洋之聲電台未妨害合法無線電波的使用,電信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精神;但法院審理後,將他判拘役五十日確定,器材也沒收。林姓負責人不服,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無線電波頻率是公共資源,為避免電波使用互相干擾,政府應妥善管理,電信法「事前許可制」規定,是為了保障合法使用者的權益,維護無線電波的使用秩序及通信安全,目的正當,並未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