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詹建富、陳惠惠、劉惠敏、施靜茹/台北報導】 2010.07.02 03:37 am
林口長庚醫院超收主治醫師健保費,健保局依法裁罰一億餘元的天價。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陳正興攝影
林口長庚日前遭檢舉,全額收取主治醫師健保費,卻只把三成交健保局,經健保局查察屬實,昨天決定處林口長庚一億多元罰鍰。這也是健保局針對未按規定繳保費的雇主,罰得最重的一次。
對於受罰,長庚醫院強調,這是「投保身分」認定不同,會再與健保局溝通。
健保局長鄭守夏說,長庚醫院除林口外,基隆、台北、桃園、雲林、嘉義及高雄六個院區也有同樣情形,將一併裁罰,保守估計,裁罰金額將達四億元以上。
健保局並要求林口長庚退還近一年超收的五千餘萬元保費給受雇醫師,據估計,十五年來全院區超收保費達七、八億元。
衛生署署長楊志良昨天表示,長庚醫院是因為被檢舉,「總不能掩蓋起來呀!違規、違法就要處理,不能說我找他們麻煩」。醫院應按規定處理,不要有投機取巧的心態,民眾不能完全信任醫療提供者,這樣對整個社會都不好。
鄭守夏指出,長庚醫院雖主張,院方與主治醫師是「駐診拆帳」的合夥關係,因此醫師是以第一類第五目的「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身分投保,長庚是代收健保費每人每月五九九二元。
不過,健保局法律諮詢小組經向勞委會徵詢後,認定長庚醫師與醫院間屬雇傭關係,非長庚所稱合夥人關係。因此,長庚醫師每月僅需繳三成的保費,一成政府補助,其餘六成應由院方負擔,也就是長庚每月溢收四一九四元保費,依法應退還當事人。
長庚醫院表示,創院時就以「合夥關係」吸引醫師,差別就在繳稅時,是計算「執行業務所得」,依法二成收入可列為費用,免稅。當年曾向財政部國稅局核備「駐診拆帳」關係,已施行三十三年。
健保局表示,在財團法人醫院任職的醫師,與所屬醫院應屬雇傭關係,這些醫師仍要聽命於老闆,並受到指揮與監督,而且財團法人醫院的性質與自然人成立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關係不同。
健保局長鄭守夏表示,雖然長庚一開始就與醫師約定沒有底薪,所有的報酬是以按件計酬方式,也就是某醫師在這個月看多少病患、開多少檯刀,由醫院按比例提撥報酬,但這只是與醫師間約定給付薪資方式,並不代表雇傭關係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