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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修法 收視費糾紛…限5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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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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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7.01 03:38 am 
 
過去常發生有線電視收費爭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修法,未來消費者與業者間若有收視費糾紛,雙方請求權的時間限定在五年內,在一定期間內解決爭議,避免時間拉長,衍生糾紛。

NCC昨天再調整有線電視廣播法修正草案,針對收視費爭議的請求權,因過去有廣法未明訂時間,且民法針對「債務債權」關係的請求權又長達十五年,一旦有線電視收視費有爭議,交易秩序將更亂。在消保會建議下,NCC完成修法,七月中報行政院審查。

針對有線電視收視費率審議權,過去規定由地方政府主導,NCC原本要收回,但在各方勢力關切下,NCC做出讓步,有廣法修正草案決定把以「技術」為基準,將權限一分為二,數位系統台部分確定由NCC審議,類比系統則仍由地方主管機關審議。

在有線電視開台條件部分,NCC也決定放寬,原本有廣法草案要求,任何業者籌設營業許可,得完成營業區域的六成管線布建才能開台,現在開放分期設置,但第一期不得低於經營地區總戶數的三分之一,達到目標經NCC查驗後即可開台,籌設期也從三年延長為五年,還可視情況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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