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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條款」腥聞細節 報紙不能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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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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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0.06.03 03:17 am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規定報章雜誌不得刊載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等細節的文字或圖片;如經三讀,對平面媒體將有重大影響。至於罰則,因尚未審查,無法確定違者會罰多少錢。

這項修法被媒體稱為「蘋果(日報)條款」。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表示,許多婦幼團體認為部分媒體的相關報導、甚或電腦繪圖「太超過」,才促使修法;媒體確也曾反映是否會傷及新聞自由,但「終究須得在保護兒少及新聞自由間求得平衡」,「只要媒體避免一些過程性的描述,即可避免被罰。」

張秀鴛舉例,像是持刀殺人新聞,是不是要描寫到哪隻手持刀朝被害者什麼部位砍了幾刀、血怎麼濺等,值得斟酌;如有爭議,依法將交由地方新聞單位審查。立委黃淑英則說,像性侵案,有媒體以示意圖方式描繪出性侵過程及被害人驚恐,「描繪得那麼細,當然不能被人接受!」

依內政部原提案,平面媒體連與犯罪、吸毒、自殺相關的「工具、方法」都不能刊載。但黃淑英認為,有些自殺是用繩子,若媒體連繩子都不能寫、未免太苛,因此提復議後刪除;另有立委建議連「煽情」圖文都應規範,但內政部認為煽情很難認定,因此未列入。

另外,自認「開明」的父母也要注意了,委員會也通過將成人用品零售業(即情趣用品店)列為兒少禁止出入場所。換言之,未來若帶小孩逛情趣用品店買情趣內衣,也可能如同帶小孩上酒家般被罰錢。立委楊麗環表示,或許有些人會認為情趣用品店不過比內衣店「多賣些東西」,但「一看即知這些東西並不適合讓兒少接觸」,昨天出席委員幾乎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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