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因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違法不當而訴請撤銷,於11月25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起訴案,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已收到法院判決書,認為嚴重損及兩公司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特再嚴正聲明,並將提起上訴。
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指出,衡諸黨產條例就「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標準本欠缺明確性,又溯及否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法人格及法人實在原則與私有財產保障原則,嚴重侵害該兩公司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結社自由。
兩公司強調,黨產會僅為遂行移轉附隨組織為國有、摧毀特定政黨等政治打壓目的,罔顧正當法律程序、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僅以國民黨持有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就依違憲法律遽認該兩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藉而進行財務運用及業務推動重大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等,顯為不合法之行政處分。
兩公司表示,原寄望司法是維憲護法之最後堡壘,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訴請撤銷上開違法行政處分,北高行承審法官亦認為其審判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之793號解釋僅處理定義性規定之合憲性,卻未與其他構成要件或法律效力之法律相連結,對於行政法院專業法官聲請釋憲有關黨產條例之核心條文(如:第3條:排除時效規定、第5條第1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6條第1項:認定不當取得之財產應移轉為國有等、第9條第1項:禁止處分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第9條第5項:移轉推定不當取得之財產不生效力、第27條第1項:違反禁止處分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之處罰等),竟以並非法官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而以不受理駁回,讓法學界不禁嘩然並提出嚴正批判。
兩公司特別聲明,或許是793號解釋讓公正專業之行政法院法官噤聲,就在該解釋作成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竟依此充滿違憲爭議之黨產條例作成不利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判決,僅以黨產條例中「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就率爾認定該兩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完全忽視該兩公司具有獨立完善的公司治理體制、企業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為世界潮流趨勢。
兩公司指出,他們並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取得財產之行為,行政法院無視該兩公司主張黨產會諸多行政程序違失及一再聲請調查證據就倉促判決;不禁要問:同樣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793號解釋前認為黨產條例重大違憲,挺身聲請釋憲受人敬仰的七位法官消失了嗎?拒絕正視行政機關程序違失及當事人依法聲請調查證據就倉促判決,極不妥當適法。是行政法院已失其公正性,不願站在保障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的一方嗎?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