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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限制 NCC:牴觸新聞自由 世界少見
2010/04/22 11:18 瀏覽1,457|回應8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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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4.22 08:46 am 
 
立法院前天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民代與媒體的「免責條款」,衝擊媒體報導空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以為然,指修正內容牴觸新聞自由,這是「世界少見」的做法。

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指出,尊重言論自由是NCC的一貫立場,對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排除媒體免責權,恐怕會影響新聞自由;而且違背了目前政府相關法令,例如通訊傳播基本法中,尊重新聞採訪自由基本精神。

NCC指出,連美國及歐盟等保障人權的先進國家,都已將「以新聞為目的」的個資蒐集,列為可免除事前告知當事人的項目,也不需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報導,立法院新修的個資法,看起來是違反世界潮流。

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痛批,這次的修法過程粗糙,大開民主倒車,「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都沒這麼嚴重」;若真的三讀通過,立委將成新白色恐怖的元凶,也將剝奪媒體揭發弊端、替人民把關天職。

陳依玫質疑,新聞在揭露前,要經當事人同意,形同變相保護「被舉發的對象」,這樣的立法,形同是台灣民主的大倒退。

立法院前天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明定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職業、病歷、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都受保護,他人使用前,須經當事人同意,並告知來源,民代、媒體也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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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法 適用範圍擴大
2010/06/08 09:22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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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理財網 2010/06/07 
 
【經濟日報╱李貞儀】
近年網路科技發達,個資外洩事件頻傳,舊法時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因僅將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納入保護客體,且適用該法事業僅限制為徵信業等法定八類事業或其他經法務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適用者,且僅限意圖營利而侵害個人資料隱私權益行為人始有刑事責任等,導致眾多個資外洩個案,受害人往往無法依據該法而得到保護。

有鑑於此,立法院民國99年4月27日三讀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正式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期望以擴大適用本法主體、保護客體、增修行為人之告知義務、增訂當事人權利並妥適調整罰責等措施,貫徹對個人資料保護,此次修正重點包含:一、擴大適用本法主體:刪除非公務機關行業別限制,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除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外,皆須適用本法(第2條第8款、第51條第1項第1款)。

二、擴大保護客體:不限於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且明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為特種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要件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

三、增修行為人告知義務:蒐集資料時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蒐集,除符合得免告知情形者外,均須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者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資料來源等相關事項(第8條、第9條)。四、增訂當事人權利:增訂該從事商品行銷之非公務機關,應於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方式;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第20條第2項、第3項)。

五、促進民眾參與:增訂符合規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得代受害當事人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其救濟遭侵害之隱私權益(第32條)。

六、加重持有個資業者的保管責任: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非公務機關,須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第27條第1項)。倘未為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主管機關得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4 條第4款),且其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與之並受同一額度罰鍰處罰(第50條)。七、調整罰責:就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即使未具有「營利」主觀意圖,亦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就同一原因事實對當事人所負民事賠償責任上限增加至新臺幣二億元,且如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則以該所涉利益為限,且即使被害人無法證明損害者,亦得請求每人每件五百元至二萬元損害賠償(第28條)。

綜觀修法方向,明定個人資料範圍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且擴大適用本法之主體及於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並要求企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前,須先踐行事前告知義務,將明顯增加企業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成本,此外,得由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代表提起集體訴訟且即使被害人無法證明損害亦得請求五百至二萬元賠償等規定,亦提高企業面臨被訴機率與風險。

面臨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衝擊,企業除宜注意於新法施行後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應注意遵守新法的各項規定外,亦宜檢視確認就內部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是否已就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已以適當之軟、硬體建立內部資料管控及防止外部入侵安全措施,以於日後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外洩遭權利人求償時,藉此作為並無洩漏他人個人資料之故意或過失之證明,期能免除高額的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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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復議三讀 符合公共利益媒體可免責
2010/04/27 21:01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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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4.27 02:57 pm 
 
立法院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可能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隨後依據朝野協商結論,修改個資法第9、19、20、51條有爭議的條文,未來在網路張貼照片,只要符合公開場所或活動蒐集、處理的資料就不違法。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在國民黨急踩煞車後,藍綠今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並經朝野協商結論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與傳播媒體與網路有關的,還包括在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過20條第7款也規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至於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Facebook張貼照片條款排除

對於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Facebook條款」,第51條也明訂予以排除。即個人或家庭活動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要求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定義

至於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法案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由政府機關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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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法條恐怕只會讓惡棍稱慶
2010/04/23 11:51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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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0.04.23 01:46 am 
 
立法院修法加強對民眾個人資料的保護,原是好事;但法條中規定媒體報導若涉及個人私密,均需事先徵求當事人「同意」,則無異是變相對新聞自由進行箝制。這項法令若早幾年通過,陳哲男現身賭場、扁家的發票案和洗錢案等事件,豈不都永遠難見天日了?

政府以往對於民眾隱私的保護明顯不足,許多公部門或私企業的電腦化個資經常整批外洩,造成民眾私密曝光或權益損傷,此一漏洞當然應儘速彌補。這次修法,將原本僅規範的八類產業,擴大到各公私團體及個人,確有必要。問題在,法案一味追求擴張管制,不僅導致個人網路行為可能動輒觸法,再加上朝野立委在最後關頭刪除媒體的「免責條款」,反使法案變成一部陷阱處處的惡法。

藉保護個資之名,對新聞自由加強控制,這不論是法務部門的順手牽羊,或是朝野立委的司馬昭之心使然,都是極其草率且不負責任的作法。這幾年,若干媒體的爆料文化固然令人憎惡,但其問題源頭是在個別媒體經營者的風格與心態,並非普遍現象。若企圖以個資法來整治八卦爆料歪風,不僅難以收效,反將壓抑正派、守法媒體的揭弊力道,形成劣幣驅逐良幣作用。我們呼籲:朝野政黨皆需慎重再思,絕不可在今天三讀通過此一惡法。

在修法過程,立法院明顯犯了三項錯誤:第一,是把「民代免責」和「媒體免責」相提並論。最初的政院版訂有「媒體免責」條款,顯示行政部門對保障言論自由有較周全的考量;藍委後來增列「民代免責」條款,即有為個別立委量身打造之嫌。事實上,當「媒體報導」和「民代爆料」被混為一談,立委已喪失了核心思考;當兩者最後竟同遭刪除,立委價值天平的失衡也已明顯之至。

立法院的第二個錯誤,是企圖藉「個資法」來遏止八卦爆料和揭弊,則是犯了籠統化和畫蛇添足的毛病,手段和目的毫不對稱。個資法的修訂,主要目的在保護無辜民眾的隱私,使其免於不肖人員的濫用及剝削。但最後的法條卻變成,未來媒體揭弊報導都要取得當事人同意,並需告知資料取得來源;如此一來,豈非在幫助那些營私為惡者打造一個金鐘罩、鐵布衫,只要他們不同意個人問題被公開,所有壞事皆可為所欲為?

立法院的第三個錯誤,是無法分辨公共議題和個人隱私之本質差異。新聞及言論自由之所以應該受到保護,在於其報導及評論事項往往攸關公眾利益或國家安全,其價值應遠高於當事人的隱私。那些濫揭名人生活隱私的報導,當然令人深惡痛絕;但是,如果立委表面上作勢要保護個資,實質卻對媒體探討公共議題綑手縛腳,這樣的法律豈不是在大開倒車,保護為非作歹之徒嗎?

弔詭的是,一向山頭對峙分明的藍綠立委,此次修法時,卻是愉快攜手合作,把「媒體免責」條款一舉刪除。藍綠立委選擇在這種打擊新聞自由的議題上聯手,對台灣民主而言,是一個恐怖的衝擊:在國會殿堂,朝野竟再也沒有人掛慮言論自由是否會倒退,老成持重及諤諤之士難道全都消失了嗎?

很難想像,邱毅當初拿到的陳致中海外人頭公司資料,如果要陳致中同意才能公開,今天的扁家海外洗錢案將會是什麼模樣?更難想像的是,如與陳水扁以數十台碎紙機在銷毀文件的速度相較,媒體就算能揭發弊案的一點邊邊角角,都是極不容易的事,何況竟要取得他的同意?而立法院隨便一個個資法條,就可以把所有的資訊門窗封得死死的,這是在保護市井小民,還是在保護特權階級?

輿論對此沸沸揚揚,而藍軍黨政部門竟然還同聲辯稱此事「符合世界潮流」,寧非駭人聽聞?無論如何,那項會阻障媒體揭弊的法條必須設法補救;至少應回歸行政院的版本,才不致讓台灣的新聞自由大幅倒退。立法院若不能懸崖勒馬,就等著全民鳴鼓而攻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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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黨政平台失靈 亡羊補牢
2010/04/23 11:4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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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李明賢】 2010.04.23 03:18 am 
 
個資法衝擊新聞自由,挑戰民主的基本法則,府院黨連日來卻是「狀況外」,直到昨日緊急展開搶救、進行危機處理,三讀程序暫時喊卡,猶如亡羊補牢,卻凸顯黨政平台失靈的重大危機。

個資法最大爭議,在於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權兩大基本人權的衝突,本應有充分討論,結果卻在倉卒間走完二讀,立院本周二一口氣通過十七項法案,求快卻未求精,立法品質堪慮,徒惹爭議。

執政黨著力於產創、陸生條款等重大法案,對個資法衍生爭議未能防患未然,管控能力大有問題;媒體群起反彈、社會譁然,府方人士私下竟說「原先外界沒有太多關注」,更令人詫異。

個資法引發軒然大波,府院黨昨天一早展開搶救,下午,府院透過熱線聯繫,總統府並密集徵詢學界意見,傍晚由馬總統具名發表書面聲明,最關鍵一點在於認定「此次修法可能對新聞自由造成過當限縮」,這也等於默認修法過程有疏漏。執政黨惹出大紕漏,更暴露出黨政平台問題一籮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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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黨急轉彎 個資法傾向復議
2010/04/23 11:43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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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洛薇、李明賢、林河名、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0.04.23 11:20 am  

個資法惹爭議 三讀踩煞車 / 王正寧
 
法網恢恢個資法修正草案修法內容欠周延,未來一旦通過,如維基百科個人資料都須受到規範。
圖/翻攝自維基百科網頁

個資法爭議出現重大轉圜!個人資料保護法遭質疑干預新聞自由,府院黨及立法院密集溝通補救,咸認草案應兼顧新聞自由、人權隱私,決定踩煞車,今天立法院將變更議程,不會三讀個資法修正草案。據悉,府院傾向由立法院提出復議,恢復原院版條文,排除對大眾傳播媒體的限制。

府院昨天相繼表態,吳揆昨天早上呼籲立法院重新思考,總統府傍晚發表三點聲明,認為此次修法「可能對新聞自由造成過當限縮」,建議行政與立法部門「宜考慮透過適當程序,採取適當作法,化解疑慮」。府方人士私下表示,個資法修正遭輿論強烈反彈、社會更有不同聲音,政府審慎面對此一問題,也同意「修法程序應緩一緩,讓各界有更充分、更細緻的討論」。

立法院長王金平也表示,今天院會處理到第五案「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就宣布休息,個資法如何解套,留待下周二院會決定。

民進黨團也在研究針對爭議條文提復議,但顧及該法案攸關人權保護,擔心落人口實,並不打算以黨團名義,可能由朝野立委連署共同提出復議。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認為,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確實沒照顧到新聞自由。

行政院高層透露,吳揆昨天下午在秘書長林中森安排下,與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書記長林鴻池研商,決定今天中午由黨政平台開會討論兩全之策,吳揆並責成秘書長林中森與立院協商。

高層指出,包括讓法案走完三讀程序再提修正案、或三讀後由行政院提出覆議等方式,都會造成嚴重的負面效果,因此傾向由立法院提出復議。

另外,法務部已著手研究,恢復行政院原版第九條明定,「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蒐集資料,可以不必告知當事人」的條文;至於法案是否也排除民代,也將一併討論。

據悉,吳敦義與立院研商時表示,行政院送的原版第九條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當事人:其中之一,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但因為這部分後來被拿掉了,才會引起批評。

吳敦義強調,個資法引發爭議,其中有些是誤解,今天行政、立法部門將透過黨政平台會商量釐清,「絕對不能妨礙新聞自由」。

覆議與復議 意義大不同

【綜合整理】

根據憲法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時,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

很顯然,覆議案是憲政問題;至於復議,就屬於立法院內規層次。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的復議,得於二讀、三讀後,在下次院會散會前依相關程序提出,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後,則原案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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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如三讀 Google一下,恐怕都觸法
2010/04/23 11:39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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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4.23 05:45 am 
 
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現代人影響眾大,包括網路上常用於搜尋資料的google、維基百科的網站資料,可能讓全民都觸法。法界人士指出,依現行條文、實務上必定引發諸多紛爭。

依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姓名、生日、特徵、婚姻、教育、職業、性生活、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只要涉及蒐集、利用、處理他人的個資,除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要公開的內容,都必須先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法界人士分析,熱門搜尋網站只要鍵入某個人的姓名,可能就可發現這個人的照片、部落格、學歷等個人資料;甚至可能從一張照片串起許多故事情節,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在濟州島賭場的照片就是一例。

不過,個資法如果三讀立法,任何人到旅遊勝地遊玩拍照留念,回家後張貼在個人部落格,如果被拍入照片的「路人甲」發現,可能上法院提告,主張拍攝者未經他同意便蒐集他的個人資料。

有人原本開心地在個人網路相簿張貼同學會的照片,卻因未事先取得所有同學的書面同意,也可能惹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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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痛批猶如「新聞審查」
2010/04/22 11:22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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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10.04.22 03:09 am 
 
台大新研所教授張錦華昨天批評個資法修法刪除媒體的「免責條款」是開新聞自由倒車,他說,立法院根本是閉門造車。

張錦華指出,新聞採訪的最重要守則是「報導事實」,不是去規範所有報導都非得經當事人同意不可;這項修法猶如「新聞來源審查制」,變成新聞得先由被報導人事先審查,新聞自由權等於掌握在被報導者身上,媒體反而失去自主性。

她說,若新聞有問題,被報導當事人當然有權要求更正,但要求事前同意就太離譜,這是開新聞自由倒車的做法,世界各國根本沒看過;該法一旦三讀通過,媒體將無法發揮監督的角色。

交大傳播與科技系副教授魏玓指出,媒體報導的任務是求證,並不代表需當事人同意,如果可用別的方式求證,也是一種求證;他認為媒體有專業判斷去求證,就算被報導者不同意,媒體也可有專業判斷要不要報導。他說,保護消息來源是媒體專業的一部分,怎麼可能修法要媒體去透露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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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高層說合憲:符合世界潮流
2010/04/22 11:20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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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明賢、陳洛薇/台北報導】 2010.04.22 03:09 am 
 
個資法二讀刪除民代與媒體「免責條款」,引發妨害言論自由爭議。但黨政高層昨天引述法務部資料,指該條文符合國際潮流,也與大法官第六○三號解釋文意旨相符,「修法只是補足現行法對個人資料保護不足的缺口」。

昨天上午記者問到個資法問題,府院黨都顯得「狀況外」,直到晚間,才逐漸統一口徑。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昨晚表示,行政院尊重立法過程,不會干預立法;法務部目前也不考慮覆議。

至於二讀條文是否喊卡?總統府與國民黨中央強調,一切應尊重立院最後決議。

府方人士私下表示,歐美國家努力在言論自由與隱私權間求取平衡,對公眾人物與一般老百姓保護程度有所差異,相信立法院會有所考量。

根據法務部的說帖,此次立法已在隱私權保護與資料合理運用求取平衡,媒體報導運用個資時也要依法辦理,沒限制新聞自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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