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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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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案審扁 周占春又中籤
2009/12/31 14:19 瀏覽6,863|回應5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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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12.31 03:43 am  
 
聯合報/提供
 
二次金改弊案,台北地院昨天公開抽籤分案,由「寧」股的林柏泓抽中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是周占春,陪席法官是去年扁案首波起訴被抽中的何俏美。對於再度中籤,合議庭說:「平常心面對。」

扁案第四波起訴的二次金改弊案,再度由周占春合議庭受理,法院內部有人開玩笑說:「案件會找人!」另一項巧合是,去年十二月廿九日,扁案併由蔡守訓合議庭接手、開庭審理陳水扁羈押庭的日子,距昨天抽籤恰是一周年。

另一個焦點是二次金改案起訴被告的身價,除了扁家人的財產,還包括國泰的蔡鎮宇、李明賢、元大馬家、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兆豐金前董事長鄭深池、漢來飯店負責人侯西峰、高興昌鋼鐵的呂泰榮,個個身價不凡。

去年十二月十二日,陳水扁首度被起訴移審,台北地院抽籤由周占春的合議庭法官何俏美抽中,徹夜開羈押庭,裁定扁釋回。特偵組抗告成功,何俏美又簽請將扁案併給承審國務費案的蔡守訓合議庭審理,結果逆轉,阿扁再度被裁定羈押。

周占春是司法官廿四期結業,過去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員,曾擔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林柏泓與何俏美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何俏美另取得交大科法所碩士,是司法官四十期的同學;林柏泓審理案件四平八穩,情緒管理也好。

受命法官林柏泓手上有多件重大金融案,下月庭期多已排定,加上二次金改案的卷證多達六十八卷,合議庭須要時間閱卷,預估可能要等到農曆年後才開庭。

辜仲諒被起訴的紅火案,同樣由金融專庭分案,由司法官四十二期的陳勇松任受命法官,庭長劉慧芬,江俊彥是陪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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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二審 「案子會找人」
2010/12/01 10:00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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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12.01 03:43 am

二次金改案 二審分案公開抽籤 / 曾學仁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公開抽籤承審二次金改案,由審判長張傳栗、受命法官黃斯偉、陪席法官劉嶽承中籤合議審理;巧的是,檢方聲請查扣扁家財產被地院駁回,將原裁定撤銷發回的正是黃斯偉,再次印證「案子會找人」。

黃斯偉是法訓所卅四期結業,風評頗佳。審判長張傳栗司法官訓練所十四期結業,也是最近將前立委李文忠違反選罷法案判刑八月的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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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扁家財產 高院發回重裁
2010/11/30 07:58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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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蘇位榮】 2010.11.30 02:55 am 
 
扁家二次金改案收受金控業者六點一億元,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合議庭判決陳水扁等被告無罪,同時駁回特偵組聲請的扣押扁家財產,特偵組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扁是否無罪,仍未判決確定,地院「稍嫌速斷」,撤銷台北地院裁定,發回重新審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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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扣扁家6.1億元 北院駁回、檢抗告
2010/11/16 06:0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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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蕭白雪、何祥裕/台北報導】 2010.11.16 03:03 am 
 
扁家二次金改弊案收受金控業者六點一億元,台北地院審理期間,特偵組曾向合議庭聲請查扣扁家財產六點一億元,但合議庭在判決扁珍等人無罪後,一併裁定駁回聲請。特偵組已向高院提起抗告。

特偵組向法院聲請指出,扁、珍為協助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及元大併復華金,收受賄款六點一億元,而陳致中、黃睿靚為掩飾扁珍的犯罪所得而洗錢,法院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將來對於應追繳或沒收的犯罪所得財物,應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查扣,避免扁家脫產。

合議庭本月五日判決扁家成員無罪後,也一併駁回特偵組查扣扁家資產聲請。合議庭裁定指出,是否查扣扁家財產,關鍵在於扁家成員是否構成洗錢罪及貪汙收賄罪,扁、珍、陳致中和黃睿靚既然都已獲判無罪,也就沒有查扣扁家財產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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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以憲政爭議混淆刑事判斷
2010/11/15 11:34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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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0.11.15 01:40 am 
 
扁家四大弊案最高法院宣判結果,形同反駁了台北地院周占春合議庭在二次金改弊案所持「總統職權」、「總統職務上行為」的見解,總算將法院的是非判斷標準,拉回至正確法理及多數國民法律感情認同的正軌。

周占春在其判決中花費巨大篇幅,論定總統職權僅限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列舉的十六項權力;並且說,多數學者及大法官解釋,也都認為現今政治現實是總統侵越了行政權。他從而據此認定,二次金改既非總統法定職權,陳水扁介入,是越權行為,亦即非職務上行為,收錢即不可論以受賄。

這種見解其實是將憲政學理上有關行政權力歸屬的爭議,錯用到刑事法律規範公職人員行為的領域,遂生「總統貪汙無罪」的謬誤結論。簡單地說,總統該不該介入行政權的領域是一回事(憲政爭議);總統在已然侵越行政權的既成事實下,有無藉此犯罪,則是另一回事(刑事判斷)。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最高法院這次公布的判決理由,乃回歸到刑事判斷的領域,直接了當地宣示:「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特別指出幾個判斷點,如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得為」、「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等等,恰是破除了周占春以刑事審判思維和憲政學理爭議相混淆的迷霧。換言之,依最高法院的判斷標準,總統職務範圍在實質上能給予二次金改影響,並且藉此收賄,那就是貪汙。不可能在確定有此事實下,竟得出總統貪汙無罪的結論。

最高法院判決另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改以重判李界木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得緩刑。扁家四大弊案部分,二審雖仍判有罪,卻無端大減刑度,其中尤以李界木為最。其在龍潭購地案中,扮演軍師角色,提供其經管過科學園區的實際經驗,擬定圖利的辦法,以利廠商倒債給國家、扁珍藉機貪汙;其為虎作倀的惡行,對照早年其「民主學者」的形象,實無給予同情的理由,而二審判決竟予緩刑。當時本報即指出,這等於是法官放水,甚為不當。

如今最高法院說,「原判決並未認定李界木之犯罪情狀有何顯可憫恕之情形,依原判決之記載亦無顯可憫恕之事實,卻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得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為之」,所以原判決等於無端減刑,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於是就這部分自為判決,重判李界木且使其必須入監服刑。

國務機要費案發回更審的發展亦值注意。雖然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能在二審認定的事實上作判決;但在國務機要費發回更審的理由中,除了談及適用法律外,還特別提到了「影響事實認定」,顯然是對原判決就許多扁家不當開支擴大解釋均與總統公務有關不加追究、且漠視「南線專案」等造假行為,無法認同。由於國務機要費案涉及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而原判決是在大量排除侵占金額後,才判較輕刑度;未來更審重加論定的結果,若事實認定翻轉,數額變得龐大,則扁珍的刑度即不無再加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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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照:「二次金改」被告全無罪,真是石破驚天
2010/11/12 11:05 推薦1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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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新新聞 2010/11/11 
 這項不考慮正義、不理會常識的判決,選在這個時候宣判,也構成了五都選舉的變數之一。祇不過,陳水扁不見得能蒙受其利,陳水扁的同志,尤其是蘇貞昌,倒很可能先蒙受其害。 
 
【文/楊照】

承審法官見解背離社會

陳水扁及其家人涉及「二次金改」收賄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法官大筆一揮,判處所有被告統統無罪,真是跌破了所有人的眼鏡,更等於是給了負責起訴的特偵組一記再響亮不過的耳光。

要全判無罪,顯然不會從被告所為與證據上仔細計較得來的。雖然判決書主文尚未完成,然而法院公布的重點已經很清楚:法官的心證,是基於對於「行賄」行為的定義而來,因此判決的大部份文字都在討論到底什麼是「總統職權」。

撥開複雜的法律用語,法官的概念再簡單不過。「行賄」要成立,得針對職務上可以管轄此事的人,既然「金改」不在總統職權管轄之內,付給總統再多的錢,就都不構成「行賄」,既然沒有「行賄」,這案子不成立,案子都不成立了,被告當然統統無罪。

總統權力,社會有共識
邏輯推論,實令人心寒

這真是令人聞之心寒的邏輯推論。心寒的第一個理由:法官對於行賄行為和總統職權這兩項關鍵的看法,完全和常識南轅北轍。台灣這個社會有藍綠不同政治立場的分歧,然而在什麼叫行賄以及總統可以管什麼的認定上,其實是有高度共識的。除了少數死守「挺扁派」,純粹從主張陳水扁無罪為前提的人之外,即便是民進黨的支持者,也不可能否認我們的總統對行政院有很大的指使權力,更不會否認送錢給總統有機會可以影響行政院政策的訂定與執行。

這就是常識。法律有其專業性,但法律的專業性不能置常識於不顧,因為常識正是法律訂定背後的根本精神來源,以及因應時代變化解釋法條的基本依據。

法律無法隨時修訂,但法律所要規範的社會,卻隨時都在變動。因而法條的意義,如果一直停留不動,就必然產生法律落後社會、與社會脫節的情況。法條要真正有用、有效,就需要執法者除了熟背法條外,對於法的精神念茲在茲。

承審法官的見解,純粹在法條及規章字面上做文章,做的文章愈多愈複雜,就離「行賄」、「受賄」罪刑立法的本意愈遠。政治是一套運作模式,官僚上下隸屬是其主要運作原則,總統自己宣示「二次金改」的方向,表明將「二次金改」攬入自己權力範圍中,以其上位權力向下要求,在「金改」過程中牽涉重大利益的人在這段敏感時機送錢進總統官邸,這怎麼可能不是「行賄」、「收賄」?「行賄」、「收賄」罪刑立法時,怎麼可能沒有要管轄這種明顯利益交換行為的意思?

令人心寒的第二個理由:法官這種心證,反映了台灣司法界根深柢固的嚴重問題。我們沒有理由去猜測法官的判決受到政治立場或其他外力不當的操控、影響,假定這就是法官純粹基於專業立場得到的結論,那麼我們就不能不問:到底是什麼因素使得法官做出如此遠離常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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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橫眉冷對千夫指/趙建銘竊鉤,陳水扁竊國
2010/11/12 10:49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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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 2010/11/11 
 4年前審理前第一家庭駙馬爺的台開內線交易案,重判6年;這次以金融合併非總統法定職權,認定扁、珍收受企業金錢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同樣是「權貴犯罪」,判決截然不同。 
 
【文/陳東豪】

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占春這次真的歷史留名了!周占春現在一定很高興,因為他終於如願以償當了「烈士」,在一旁看著社會各界對他的批評與指教。
周占春明明知道這會挑戰社會的主流價值,但是周占春不惜以「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姿態,寫下這份阿扁總統收錢無罪的判決書。受命法官林柏泓在宣判當天曾對記者說:「希望大家先看完判決書再提出評論,不要祇看『無罪』兩個字就開始口水戰。」顯見合議庭對外界的反應早有心理準備。

過去周占春在審理前第一家庭駙馬趙建銘的台開內線交易案時,在趙建銘有罪判決書中寫著,「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以錢生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但利用自己的權貴地位來謀取不義之財,就是知法犯法,「以錢生權、以權生錢」屬於權貴型犯罪。

但事隔四年之後,周占春卻判決前總統陳水扁的收錢無罪,還要強調金融合併並非總統法定職權,即使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收受企業金錢,也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

同樣是周占春,被告同樣是第一家庭成員,周占春判趙建銘有罪時,陳水扁還是現任總統,但換成被告是陳水扁時,阿扁早已卸任國家元首,周占春卻認為阿扁收錢無罪。這份判決書顛覆了我們的價值觀,原來總統祇要在法定十六項職掌以外,運用個人權力而收取金錢是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的!

能力、操守俱佳 周法官早年風評好

周占春是個怎樣的法官?怎樣的人?在遇到扁案之前,他一直都是風評甚佳的好法官。

周占春在法官圈內,早年就是個特立獨行的人,而且一向以辦案認真、注重公平、保障人權著稱,因此有不少年輕法官都樂於跟著周占春。尤其司法界早年關說成風、收賄成習,當時年輕的周占春就曾經遇到一位庭長(目前因何智輝案被收押)對他關說案件,這名庭長拉開抽屜,裡面放著數十萬元新台幣現鈔,等著周占春自己拿,但周視而不見,委婉拒絕。而周占春過去在一審法院的審判評價也多是能力、操守俱佳。

十多年前,當時司法院吹起一股改革風潮,周占春擔任法院人審會委員時,擋了不少有爭議的法官升遷,得罪不少人,而被說成嫉惡如仇。

後來在翁岳生擔任司法院長後,曾打破司法院的慣例,不再找當過地院院長或二審庭長的法官出任司法院人事處處長,而是從當時的司法紅衛兵裡,找十職等的法官「代理」十四職等的人事處長職務。

以年輕的人事推動司法改革,在當時封閉的法院,翁岳生的做法算是一大創舉,因為當年改革派的法官根本沒有資格擔任司法院的一級主管。但翁岳生為推動陳腐的法院,首先提拔當年改革派法官呂太郎「代理」人事處長,周占春則是翁岳生司法院長任內第二位「代理」人事處長,直到賴英照接任司法院長時,周占春還續任,而且到○五年底才卸任。

後來,周占春又請調回台北地方法院擔任第一線的審判工作。循往例,周占春當完司法院人事處長後,下一個位置是被派出去當個地方法院院長,但是周占春不做此選擇,卻選擇回到台北地方法院當法官。

當時周占春已經預知會有扁案發生嗎?為了判陳水扁無罪,而願意被千夫所指,潛伏在台北地院當扁的「暗樁」等著審理扁案,好判阿扁無罪嗎?

事實上,周占春回到台北地院擔任審判長遇到的第一個敏感案件就是趙建銘的台開案。

發生在○六年的台開案,是扁家貪腐的第一案。在趙建銘之前的內線交易案,法院最重都不過判刑三年多,周占春合議庭則判趙建銘六年徒期(更一審被判七年)。

當時周占春特別引用《莊子》「胠篋」篇提及:「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亦即偷竊腰帶鉤之人受到處罰,甚而處死;可是竊國者,反而封侯。這段話可謂一語道出不同社會階級犯罪,存有截然不同之社會後果。

周占春當時還特別在台開案判決書寫下,「在監獄服刑中者,絕大多數是屬於下層社會之傳統罪犯;相對的,違反社會規範之權貴階級,或利用法律漏洞而自始不構成犯罪,或因潛逃出境逍遙法外,絕大多數得以繼續享受其犯罪成果,依然光鮮亮麗地行走上層社會,或是繼續支配著台灣之政經社會資源,此即『權貴犯罪』之現象。」

所謂「權貴犯罪」,乃有權與有錢之權貴階級所為之犯罪。「權」者指擁有公職、掌有公權力或因公職人員之親屬而享有一定權勢之人,「貴」者指資本主義下之貴族,包括財力雄厚之富豪或企業主,或善於借貸而擁有公司或企業之「有錢人」。權貴犯罪除侵害個人或公共財物、破壞財產法益之外,尚侵害國家所規劃與法律所保障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秩序,造成壟斷與剝削,而加大貧富之差距,形成社會階級之對立,破壞社會之安定與和諧。加上趙建銘始終否認犯罪,因此周占春當年判趙建銘六年重刑。

引水門案為證 不無斷章取義之嫌

事隔四年後,周占春遇到陳水扁時,先是無保釋放,繼之則判無罪。周占春認為,縱使陳水扁曾經約見、致電當時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支持由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甚至派遣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轉告要求富邦金控總裁蔡萬才父子退出,或指示馬永成要求當時財政部長林全介入元大證券與復華金控合併,都是阿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但周占春認為,不能把總統僭越職權範圍的行為,當成是總統的職權範圍。

甚至周占春還對國泰金併世華銀提出,陳水扁與富邦蔡家都「誤解」了總統職權與影響力的不同,因此陳水扁夫婦雖然收過金控業者動輒數億元的獻金,也不構成職務收賄罪。

周占春再三強調,總統對各部會首長的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定權,他還用力列舉美國水門案,尼克森總統強力要求當時美國司法部長撤換獨立檢察官考克斯遭拒,導致尼克森在一天之內連續撤換兩名司法部長,而被稱為「星期六大屠殺」的典故,以佐證總統對各部會首長的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定權,影響力不等於總統的法定職權。

但是周占春卻忘了尼克森是因為美國總統福特給予特赦而逃過被獨立檢察官考克斯追訴、審判的命運。當「星期六大屠殺」事件發生後,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要求尼克森必須交出特別檢察官考克斯要求的白宮錄音帶及文件。八月九日,尼克森宣布辭去美國總統,成為唯一以辭職離任的美國總統。而繼任的福特總統則同步給予尼克森特赦,使得尼克森因此而逃過被考克斯追訴;否則尼克森以總統權力阻撓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及涉及水門案,原本都要面對美國司法的審判。

對照周占春在台開案裡「權貴犯罪」的說法,言猶在耳,怎麼阿扁與金控業之間的金錢交易,就成了無對價關係的政治獻金,而不是「權貴犯罪」?或許在陳水扁與趙建銘這對翁婿之間的「權貴犯罪」,正好應證著周占春自己所引用的話,「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所不同的是,趙建銘是竊鉤,而陳水扁是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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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案定罪 二次金改案恐翻盤
2010/11/12 06:5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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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11.12 06:46 am

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合議庭對構成貪汙的職權行為,採法定職權說;最高法院龍潭案的判決,則採「實質影響力說」將扁珍定罪,將影響二次金改案上訴二審後命運。

而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及的梁柏薰司法黃牛詐財案,二審認為副秘書長並無影響司法裁判的法定職權,將一審判的貪汙罪改為詐欺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陳哲男案是受「實質影響力說」見解的影響,有待觀察。

扁、珍被訴於龍潭案中,向辜成允收賄四億元,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也就是俗稱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被告沒違背職務,而是就其職務上的行為收取賄款。

二審認為,總統對龍潭工業園區是否納入科學園區,有實質影響力,總統權力不限於憲法所列舉的權力而已;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應該從實際上是否為職務權限所及來判斷。二審以此論點,判決陳水扁、吳淑珍有罪。

二次金改案,由周占春擔任審判長的一審判決掀論戰。周占春合議庭認為,總統法定職權以憲法規定為限,且綜合最高法院的見解,職務上的行為,一定要有法令依據為本,不包括毫無法律依據的「實質影響力」。

最高法院就龍潭案的判決,雖未論述總統職權的範圍,但對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上的行為」,做了進一步的闡釋。

判決綜合最高法院三項判例指出,被告收受的金錢、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就構成「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所謂職務上的行為,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範圍。

法界人士指出,依最高法院見解,公務員官位職務大小不同,實質影響力也不同,要依個案認定,是否為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汙。

據了解,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涉入洛克希德案,日本法院是採「實際影響力」說,最高法院也納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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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面具-這是一份現代刀筆吏的判決書
2010/11/11 14:52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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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中國時報 【王健壯】

     花了兩個半天時間,讀完厚達一百一十一頁、長約五萬多字的二次金改案判決摘要後,不得不拍案叫絕:周占春不但比陳水扁還瞭解陳水扁,也比辯護律師更像辯護律師。

     有人因周占春「食憲不化」,批評他是法匠,但從他寫的判決書來看,說他是法匠,不但低估了他,也侮辱了他,其實他是一個第一流的現代刀筆吏。

     刀筆吏不但通曉律法的眉眉角角,而且憑著一隻犀利如刀的筆,常讓訴訟發生乾坤翻轉的效果,大罪變小,小罪化無,反之亦然。

     周占春拉高訴訟層次,引憲法替陳水扁脫罪,並且拉馬英九當扁的墊背,處處可見刀筆吏精心布局的痕跡,豈是死守法條的法匠所能比擬於萬一?

     至於他替陳水扁「辯護」的邏輯:扁介入金改雖屬僭越職權,但僭越職權並非總統職權,既非職權行為,則無所謂違背職務行為,既無違背職務行為,僭越職權之行為即非犯罪行為,既非犯罪行為,扁珍涉案之數億所得,即非犯罪所得,既非犯罪所得,所謂洗錢也就並不成立。這套邏輯環環相扣,虛實相應,真假混雜,非刀筆吏之功難以為之。

     依照周占春的邏輯,吳淑珍比手勢索取兩億元,一箱一箱送進官邸的鈔票,以及藏在銀行保管室裡的成堆現款,都不是索賄所得;把鈔票當成衛生紙一樣送出去的企業老闆,也個個沒有行賄之意。而且,扁雖曾致電、約見並且傳話給相關政府首長與業者,但其實「李庸三並未首肯」,扁傳話「僅為單純表態」,「亦未帶來任何變更之效果」,言下之意就是,陳水扁雖有干預介入金改,但連財政部長都不買他的帳。

     更簡單說,周占春的唯一目的,就是要讓陳水扁在憲法的核子傘保護下脫罪,如果他不另闢憲法戰場「引憲保扁」,而在法律戰場上跟檢察官一昧糾纏的話,則陳水扁必敗,周占春即使想護扁突圍也難竟其功。

     但周占春何以甘願角色錯置,扮演翻轉乾坤的刀筆吏角色?何以故意視而不見〈貪污治罪條例〉中,除了違背職務行為的條文外,還有其他多項條文,例如「藉勢藉端強募財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等等,都可以適用於扁珍,依法他也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判扁珍其他罪名,可見他是非不能也不為也,而不為的原因祇有一個:政治才是他判案的關鍵,憲法等等祇是掩護政治的煙幕而已。

     法官因政治傾向而影響判決,國內外雖不乏其例,但也有許多反證。以周占春在判決書中引用的水門案為例,尼克森是共和黨總統,承審水門案的聯邦法官希瑞卡(John Sirica),也正好是個共和黨,按理說,他應該對尼克森不致太過刁難才對。

     但結果卻正好相反。希瑞卡從審判開始,就不相信水門案祇是單純的闖空門竊盜案,更不信涉案的祇有被當場抓到的那幾位嫌犯,他用盡各種手段終於讓嫌犯陸續供出幕後黑手。等到案情升高到直指總統涉案後,希瑞卡更以強硬手段要求尼克森交出白宮錄音帶,尼克森不服上訴,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後,九位大法官除一人迴避外,連首席大法官在內的所有保守派大法官,都選擇站在他們同黨總統的對立面。

     如果希瑞卡當年「引憲保尼」,以下令闖空門、竊聽等違法濫權行為,都非屬總統職權,而替他的同黨總統尋找巧門脫罪的話,水門案很可能就此結案,尼克森也不會畏罪辭職,美國歷史也將重寫。

     當然,扁案的檢察官林勤綱則是另一個希瑞卡。他從替美麗島被告辯護起,政治立場即一以貫之,但他在法庭中「泣訴」陳水扁的那些話:「親愛的朋友,請諒解我必須釘死你的過犯,用來彰顯那些你曾經傾一生樹立起來的美好價值」,「難道你沒有在總統府召集會議,讓吳淑珍獲取四億佣金不法所得?」「總統先生,權力可是出自於你啊!」句句至今猶在法庭迴盪。

     周占春也許完成了一件刀筆吏式的經典判決,但希瑞卡的故事與林勤綱的聲音,能不讓他在午夜夢迴時悚然驚醒?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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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收錢竟無罪 庶民看得霧煞煞
2010/11/11 14:4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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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在一個有企業家承認送了錢、有政府高官的家族承認收了錢的案子裡,最後政府的決策也與送錢者的意願往同一個方向發展,不過,這裡面卻沒有發生任何可以被法律定義為行賄與收賄的行為。也就是說,有企業家送錢,有政府高官的家人收錢,但沒有不法。這麼令人難以想像的事,如同天方夜譚一般!而它確實在台灣發生了。傑克,這真的太神奇了。

     轟動一時的二次金改案,讓國內金融結構重新洗牌,甚至還造成企業家第二代逃亡、家臣企圖自殺的混亂事件。特偵組在二○○九年十二月將二次金改與扁家洗錢案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在上個禮拜五,判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無罪。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採概括規定,而總統職務不包括金融合併案,換言之,因為二次金改不歸總統管(當然更不歸總統夫人管!),所以總統沒有權力決定金改結果,既然如此,收了錢的總統夫人要總統打電話給相關主管(李庸三)、或者傳話給金融業者(蔡萬才)等行為,就與總統職權行使無關,因此沒有職務上的收賄罪,所以送錢的沒事,收錢的也沒事。

     說實在的,或許法官的思想真的太高深了,一般人實在不太容易明白。不過,有個故事是這樣說的:有一天張三去一家麵店,他先點了陽春麵,但很快又改成了餛飩麵,麵送來後,張三飽餐了一頓,老闆向他收錢時,張三反問:「收什麼錢?」「麵的錢啊!」「什麼麵的錢?」老闆說:「就餛飩麵的錢啊?」張三辯稱:「什麼餛飩麵的錢?餛飩麵我是用陽春麵換來的欸?」老闆就說:「那我收陽春麵的錢。」張三更加理直氣壯了:「收什麼陽春麵的錢?我又沒吃陽春麵。」說罷,張三得意揚揚地離開了麵店;老闆竟然半招也沒有。

     可能很多人都會覺得,這個麵店老闆可真傻,他為什麼不跟張三說:「我管你點的是什麼,又換了什麼!你吃進嘴裡的麵是什麼,我就收什麼錢。」

     陳水扁家族到底有沒有收賄,關鍵是他到底有沒有收錢、有沒有意圖影響金改的結果,甚至於,政府的金改政策與那些送錢的人想要的結果是不是方向一致。中華民國憲法沒有規定總統可以管金融,結果總統的太太還敢收錢、還要管,這種第一家庭不是應該是罪加一等嗎?不關你的事都可以收錢,那關你事的要怎麼辦?

     有位李四把馬路圈一塊起來說可以停車,但停車的人得繳停車費給他,要不然,嘿,大家走著瞧,如果你的車子突然爆胎還是被人家潑了油漆什麼的,可別怪李四事先沒有提醒你。東窗事發,有人去告李四,法官說李四根本沒罪,那塊地自始就不是他的啊,他本來就沒權力跟人收停車費,那些付錢給李四的人誤會了啦,以為李四有權力可以收錢,而李四自己也誤會了,以為自己有權力可以把馬路據為自行營業的停車場。

     這個法官的判決很人性吧!跟台北合議庭周占春等人的見解也蠻相似的。也就是說,重點不是陳水扁(的家人)與李四有沒有把公共領域佔為自己勢力範圍的事實,不是他們到底有沒有收錢,也不是他們收錢時有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有送錢有保佑」,而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說,其實總統是不能管金融業的,是法律有沒有規定說其實一般人是不可以圈地為王做停車場的,假如沒有,那陳水扁就沒事,那李四也沒事!所以,不但不知者無罪,就是明知故犯也無罪,因為法律沒說你可以管,就算你去管了,還跟人收了錢,也只是一場誤會罷了,誤會冰釋,大家原地解散就好,沒事的。

     如果我們覺得張三太囂張、李四太誇張,那麼,跟企業界收錢以億計的陳水扁家族豈不更無法無天?聲援陳水扁的人在法院門口大讚審判長周占春有勇氣,要做出這麼不合情、不合理的判決,周占春的確需要有很大的「勇氣」─然而,如果我們對放過李四一馬的荒謬法官嗤之以鼻,那麼,對周占春等人的邏輯又該作什麼想法?如果我們覺得那個拿張三沒輒的麵店老闆如同白癡,那麼,我們要怎麼忍受至少拿了六.一億元的陳水扁家族竟得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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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周占春論總統職權
2010/11/11 10:38 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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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0.11.11 02:05 am 
 
周占春對二次金改案的判決,引發「總統職權」的爭議;這是現今憲政上的嚴重問題,正可藉社會視聽關注之際作一檢視。

民國八十六年的第四次修憲涉及中樞憲政權責的改制,事前即顯露李登輝與民進黨合謀的修憲方案將毀掉這部憲法。當時,本報以連續五十八篇系列社論析論修憲議題,系列的總標題是:《修憲,不可毀憲》。

當年本報的主張是:總統既已直選,即應增加總統的權力;總統既增加權力,即應有權責相副的機制;且權力增大的總統,須採「絕對多數」選制,不可採「相對多數制」;而行政權必須一元化,不可切割。

李登輝與民進黨合謀的修憲結果是:一、李登輝欲將總統主持的國家安全會議提升為決策機關,將行政院長定為國安會副主席(國安會主席的部屬),並將行政院作為國安會的幕僚及執行機關。此議因民進黨反對而擱淺。二、取銷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任命之同意權。此案通過。三、總統選舉採相對多數制。也就是說,李登輝原想以國安會取代行政院的構想未實現,以致國安會升格未成,但行政院長的性質已變。這個「半成品」的修憲成果,致使中樞權責機制不明,本報當年的評論標題是:〈新憲的總統:掀起政潮有餘,權力根據不足!〉

新憲的問題在於:一、總統可以逕自任免行政院長,使總統在法理及事實上皆操控了行政權。二、但總統的權力根據卻無明確法源。李登輝於八十二年修訂《國安會組織法》,即想用「以法代憲」的方式,將國安會改制為前述決策機構,以收編行政院,但未得逞。其後,又欲在第四次修憲時將之入憲,亦告失敗。因此,李登輝始終自稱,總統擁有決定「國防、外交、兩岸」等「大政方針」之權,根本全無憲法或法律之憑據,本報指其為「口諭憲法」。直至民國九十二年扁政府始通過修法,將「國安三權」寫入《國安會組織法》。但問題仍在:一、這仍是「以法代憲」,正當性不足。二、將行政權切分為「總統國安三權」,及「其他行政權」,不合理,亦不可行。三、總統雖在法條上具「國安三權」,但國安會仍非決策機關,且根本沒有執行「三權」的機關配置。

例如,在實際憲政運作上,關於兩岸經貿政務,是「兩岸加經濟」,若承認總統有「兩岸權」,卻無「經濟權」,如何合理?再如軍事採購,是「國防加財政」,若承認總統有「國防權」,卻無「財政權」,如何可行?因而,若承認總統有「國安三權」,則在法理及事實上即不能排除總統介入總體國政。

總統介入行政權的唯一管道即是行政院,而總統可以全權任免行政院長,則是總統操縱行政院的法理及事實憑據。其實,倘若總統不是國會多數黨(如扁政府八年「朝小野大」),總統應可任命多數黨支持的閣揆,以形成「行政權換軌制」的法例;因為,閣揆提名權非但是總統的「權力」,也是總統的憲政「責任」。但是,陳水扁八年任期,皆堅持「少數政府」,並六易閣揆;在二次金改案中,尤可見其對總統權力的專擅,而他的權力又被閣揆及李庸三、林全等閣員承認並受命行事。這種現象,即使未必能說其權力出自列舉主義的法源,但也不可能閉著眼睛、昧著良心說,這在法理及事實上絕非總統在現行憲制上必然衍生的「職權」。

周占春的無恥可惡,在他只舉機場手推車「非總統職權」,以此譏諷馬英九「逾越」;但周占春卻不敢說,八八水災與金融風暴亦非「總統職權」,所以馬英九這個「虛位元首」不應負責。周占春正是將陳水扁塑造成幾近一名「虛位元首」,簡直開脫了他八年主政興風作浪的一切責任;甚至認為,陳水扁連藉勢藉端假二次金改貪汙的「資格」都沒有(你無權管金改,所以沒資格貪汙),這不是胡說八道是什麼?

現行憲制,馬英九欲「退居第二線」而不可得;相對而言,陳水扁堅持「傾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則是無往而不利。憲法的規範不明,憲政的隙漏極大。憲法不能說,陳水扁透過任免行政院長絕無介入二次金改的「職權」;憲法也不能規範像周占春這種「獨立審判」的法官不可喪盡專業、天良泯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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