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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案審扁 周占春又中籤
2009/12/31 14:19 瀏覽6,867|回應5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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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12.31 03:43 am  
 
聯合報/提供
 
二次金改弊案,台北地院昨天公開抽籤分案,由「寧」股的林柏泓抽中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是周占春,陪席法官是去年扁案首波起訴被抽中的何俏美。對於再度中籤,合議庭說:「平常心面對。」

扁案第四波起訴的二次金改弊案,再度由周占春合議庭受理,法院內部有人開玩笑說:「案件會找人!」另一項巧合是,去年十二月廿九日,扁案併由蔡守訓合議庭接手、開庭審理陳水扁羈押庭的日子,距昨天抽籤恰是一周年。

另一個焦點是二次金改案起訴被告的身價,除了扁家人的財產,還包括國泰的蔡鎮宇、李明賢、元大馬家、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兆豐金前董事長鄭深池、漢來飯店負責人侯西峰、高興昌鋼鐵的呂泰榮,個個身價不凡。

去年十二月十二日,陳水扁首度被起訴移審,台北地院抽籤由周占春的合議庭法官何俏美抽中,徹夜開羈押庭,裁定扁釋回。特偵組抗告成功,何俏美又簽請將扁案併給承審國務費案的蔡守訓合議庭審理,結果逆轉,阿扁再度被裁定羈押。

周占春是司法官廿四期結業,過去司法改革的重要成員,曾擔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林柏泓與何俏美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何俏美另取得交大科法所碩士,是司法官四十期的同學;林柏泓審理案件四平八穩,情緒管理也好。

受命法官林柏泓手上有多件重大金融案,下月庭期多已排定,加上二次金改案的卷證多達六十八卷,合議庭須要時間閱卷,預估可能要等到農曆年後才開庭。

辜仲諒被起訴的紅火案,同樣由金融專庭分案,由司法官四十二期的陳勇松任受命法官,庭長劉慧芬,江俊彥是陪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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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曾釋扁今判無罪 周占春聚焦
2010/11/06 06:1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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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5日電】 2010.11.06 12:09 am 
 
二次金改與扁家被控洗錢案,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子女、金控高層今天一審全無罪。合議庭審判長周占春,曾無保釋放扁,這次又判扁無罪,勢將成為輿論焦點。

承審金改案合議庭的審判長周占春,是中興大學法律碩士,法訓所第24期畢業,曾經手股市禿鷹案、趙建銘台開案、陳水扁控告邱毅誹謗案,並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高院法官,再回任北院。

特偵組97年12月起訴第1波扁家4大案後,台北地院以全案涉洗錢、不法所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等要件,交由金融專庭抽籤,由周占春合議庭承審。因周占春無保釋放陳水扁,輿論譁然,後來周占春主動將案件簽出,最後台北地院開會決定,把扁家4大案都併給原承審民國95年吳淑珍國務費案的蔡守訓合議庭審理。

去年特偵組再起訴扁家二次金改等案,因直接由金融專庭的法官抽籤,在機率1/3情況下,再度由周占春合議庭中籤,與受命法官林柏泓、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合議庭。

熟悉當初分案波折的台北地院法官指出,前年第一次被抽到承審扁案時,周占春不堪各方壓力,尤其對名嘴爆料他曾私下稱「馬英九特別費案若由我審,一定重判10年」的玩笑話耿耿於懷,才主動將案子簽出,後來再度承審到二次金改案時,雖社會對扁案矚目程度降溫,但準備程序時均未出面,進入實質審理後才參與。

有法官認為,二次金改案合議庭,審理期間鮮少觸及憲法問題,卻在判決書一開始,就花長篇幅解釋總統職權無關金融併購的憲政架構,並以憲政論點判扁無罪,確實易招不當聯想,判決若先敘明企業給款扁家與行賄間為何沒關聯,自然會比較妥當。

周占春曾於95年台開案一審時,重判陳水扁女婿趙建銘、親家趙玉柱,後來又讓扁一度獲得短暫釋放,這次又判扁金改案無罪,歷經幾波與扁家相關案件後,周占春勢將再成外界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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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收錢沒收賄 超完美分割
2010/11/06 06:0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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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 2010.11.06 03:18 am 
 
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及洗錢案一審判決出爐,對於扁有無涉貪仍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關鍵在於北院合議庭認定「二次金改(金融合併)並非總統職權」。

合議庭從憲法出發,認定二次金改非陳水扁的職權,固然有所本,但如此簡單的「一刀切」,其實也是陳水扁及律師團最想要的「超完美分割」。

總統動見觀瞻,他所能影響的範圍,難道真的只限於狹義的「總統職權」?北院合議庭見解,如果憲法上不屬總統權職的事,拿錢就不構成犯罪,形同「貪汙有理」。也就是說,總統在兩岸、外交、國防等職權之外「上下其手」,刑罰不會上身。這樣的認事用法,會不會跟人民的法律感情相去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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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官請大家「多多指教」
2010/11/06 05:58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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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0.11.06 03:19 am

二次金改案陳水扁獲判無罪,法官周占春成為焦點。
聯合報資料照

案子會找人!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的周占春,為實踐「法官無大小」理念,回到一審辦案,沒想到一再與扁家案件相逢。擔任二次金改案的審判長,周占春希望一切回歸判決,從法律適用來論辯,不要以結果論,把法官英雄化或妖魔化。

周占春辦過扁家駙馬爺趙建銘的內線交易案,判六年徒刑,判決書的「權貴犯罪說」受人稱頌。接著,因國務機要費等案被訴貪瀆的前總統陳水扁,也落在周占春手中;移審當天,就上演是否接押阿扁的大戲。

周占春堅持羈押是辦案的最後手段,決定附條件釋放陳水扁,引發支持者和反對者的論戰,法院也出現併案爭議。周占春最後把案件簽出來,併給審判長蔡守訓審理。周淡出扁案,沒想到二次金改案又分到他的合議庭。

很多人對周占春開玩笑,說案子到他手中,陳水扁就安了,可以等著判無罪。周占春總是笑笑不回應,因為別人要怎麼想,他沒有辦法左右。

周占春認為他只能盡力做自己該做的,中立聽審,不多說刺激或嘲諷的話,讓檢方和被告都能充分、公平發言,釐清起訴事實、爭點,判斷如總統職權範圍所涉及的憲政爭議等,一切在法的領域裡找答案,期望判決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二次金改案的一審無罪判決昨天揭曉,周占春請大家「多多指教」合議庭的見解。他以為,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政治理念,也會有不同的支持者;但在審判時,法律是法官的唯一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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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影響力遠勝形式 誰可以解釋
2010/11/06 05:51 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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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0.11.06 03:18 am 
 
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所有被告無罪,合議庭以憲法的形式條文看待貪汙罪「總統職權」的範圍,忽略刑罰的實質目的,明顯過於疏漏;且與龍潭購地等弊案的二審見解不同,究竟何者才對,有待最高法院的判決。

陳水扁有沒有「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賄,是他涉及幾件貪瀆案是否成罪的關鍵。

龍潭購地案的一、二審判決,都認為總統可任命行政院長,實質支配各部會人事,對國家的重大政策、重要人事任免,具實質決定權,而非只限於憲法條文列舉的權力而已;簡言之,總統有「實質的影響力」。

二次金改案一審合議庭採嚴格解釋,指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定權,不能以實質影響力,來認定總統的職權範圍;認定金控合併案,並不是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合議庭引經據典,似有其論據。

但試問:總統拿錢喬事情,是否屬於職務上的收賄罪?如果以憲法的形式條文,來解釋總統的職權範圍,「總統拿錢喬事情,就不構成職務上的收賄罪」,這樣的結果未免謬誤。

修憲後,總統可任免行政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總統可由人事權的實際運作貫徹其意志,不聽他的,總統就可換人。

一般官吏,職權範圍清楚,我們的總統,權力運作上已權大於責了,在刑事責任上,如再忽略總統職權的實際運作範圍,豈非昧於事實,也與人民的法律情感不符。

或許當年貪汙治罪條例立法時,沒想到總統的職務範圍和實質的運作會有差距,也沒想到總統可能貪汙;但透過解釋,仍可以論究總統的貪瀆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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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判決書大談憲法 算不算僭越
2010/11/06 05:44 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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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10.11.06 03:18 am 
 
二次金改案宣判,陳水扁被判無罪,關鍵何在?翻遍判決書,說穿了就是合議庭採形式上認定,憲法未明文規定金控合併是總統職權,陳水扁就算收錢為特定金控業者合併案下指導棋,不算是總統職權,就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合議庭的無罪見解,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證明司法真是獨立的,不受政治干預;連馬英九都被寫進判決書,現在還有哪個總統敢干預司法?,但從另個層面來看,判決書大肆討論憲法層次問題,是否也僭越大法官釋憲的範圍?

特偵組當初是以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起訴扁珍,所謂總統的「職務」到底是什麼?因為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討論我國總統的職權,就出現要採實質上、還是形式上的兩種認定。

合議庭採用後者見解,因為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總統的職權包含金控事項,陳水扁涉及金控合併,即使介入收錢,沒有「職務上行為」的問題,也就不能算是犯罪。

合議庭承認,我國長久以來是強勢總統權威統治,獲有多數選票支持的總統,包山包海、無所不管,常有違反憲法的情形;但憲法規定,總統該做的事,只限於大法官解釋的列舉內容,即國防、外交兩岸及國家重大變故方針。

合議庭認定總統的職權不包括金控合併,縱使扁珍承認收了金控業者的錢,阿扁表態支持國泰合併世華銀,主動打電話給李庸三,甚至要馬永成向富邦金的蔡萬才傳話,種種干預金控業合併的作為,都因不屬於總統職務上行為,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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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金控負責人 不能復職
2010/11/06 05:38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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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0.11.06 03:19 am 
 
針對二次金改一審判決結果,金管會昨(5)日表示,尊重司法的判決,當初行政處分是依據金管會蒐集到的事證,與司法判決無關,因此,不會撤銷原本的處分。

先前因為捲入二次金改弊案而被金管會解職者,包括元大證前董事馬維建、杜麗萍,以及國泰金董事李明賢三人。另外,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兄弟,則分別因為紅火案及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早一步已被金管會解職。

金管會官員指出,當初是蒐集相關事證之後才予以處分,而且司法與行政處理,不相衝突。因此,即使相關金控負責人一審無罪,也無法復職。不過,據了解,包括元大金與國泰金,針對金管會的處分,都正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

在二次金改引發許多爭議之後,金融整併就跟著停止,對於推動金融機構的整併,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台灣金融機構家數過多,他贊成應該繼續整併,但整併要花很多心力,以現在市場監理優先順序來看,他不覺得整併是優先議題。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則說,對於金融機構整併,金管會尊重市場機制,不會介入主導,重點是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規則,讓外界能遵循。

二次金改一審判決結果昨天出爐,被告全部無罪,金管會內部也感到詫異。在二次金改被告全部無罪之後,外界關心被金管會解職的金控負責人,是否必須要回復職務?

金管會官員表示,當初解除馬維建、杜麗萍的職務,是因為兩人違反證交法的規定;解除李明賢職務,是因為違反銀行法的規定,三人均有明確的違規事實,並非以「涉及不誠信不正當」條款來解除職務。

外界認為,金管會新規定大幅提高金控併購的難度,不利金融市場的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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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拿錢喬事情 非關職權不算罪?
2010/11/06 05:32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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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11.06 03:18 am 
 
二次金改案的無罪判決,合議庭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即使介入金控合併,只是「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且這些行為的性質,和馬英九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生態溼地是否保留等事件,並沒什麼差別。

合議庭以此作對比,說明總統的職權範圍,強調總統即使親力親為、影響、干預,但這都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不能因總統僭越其他機關職權範圍,就逕行畫入總統法定職權。

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約見、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這只是陳水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行止。

判決書說,扁這些行為的性質,與總統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買火車票、生態溼地是否保留、國軍體能測驗標準、捷運班次速度,恣意對抗告中的行政法院裁定表示見解等事例「無異」。

判決雖未寫出馬英九的名字,但舉的例子幾乎都是馬英九在總統任內曾被披露的事項。

合議庭更批評,先前法院在龍潭購地等案中認為「一旦總統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都認定是總統職務上行為的見解,「這樣的解釋方法,不符政府分官設事、各司其職的考量,且在組織法與公務運作上,亦失所據」。

合議庭認為,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對事務處理及結論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不見得總統每次干預都能遂其所願,實質影響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但如果因此認定總統干涉的事務即屬總統法定職權,豈非顯得荒謬且不符事理?

判決強調,我國長久以來,即由強勢總統權威統治,候選人當選後也常見違反憲法規定,造成一般人民普遍誤以為總統職權包山包海,無所不管,使政治現實與憲法規範相去甚遠。

合議庭的結論是:即使一般民眾有認為總統權力至高無上的迷思,不能強求司法機關須體察該項民意,將錯就錯而背離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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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大嘆:欲判無罪 何患無辭!
2010/11/06 05:2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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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11.06 03:19 am 
 
特偵組昨天痛批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無罪,法官的認知與一般人落差太大,如果這種見解成立,將會造成憲政災難,總統將可為所欲為,檢方揚言將決戰二審。

偵辦過此案的檢察官大嘆:「欲判無罪,何患無辭!」更有檢察官批評,這份判決書,好像是陳水扁的答辯狀。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認為,以法院昨天公布的理由,法官對於總統職權的認知過度窄化,不但與法界實務見解有落差,與一般國民感情落差更大;如果依照台北地院此次的見解,特偵組偵辦中的其他金控合併案,根本就不用辦了。

他指出,法官不應只看憲法條文,更應綜合憲法精神及憲政慣例作全面考量,否則一個法官的見解就可能造成憲政災難:合議庭過度窄化解釋總統職權,等於放任總統為所欲為,反正都不是總統職權,後果恐難想像。

陳宏達認為,其他法官的見解並非如此,即使一般公務員的職權,都不見得是用列舉,台北地院在本案的見解影響太大,檢察官一定會作有智慧的決定。法界人士直言,檢方一定會上訴。

參與偵辦二次金改案的檢察官,看到無罪判決理由更不可置信,有人批法官如果是這樣機械式的適用法律,那跟叫小學生作連連看有什麼不同?還需要法官就卷證事實及法律作全盤考量嗎?

對於檢方調查的事實,包括元大送兩億元、國泰送四億元現金,陳水扁曾在國泰併世華案中指示李庸三等,李庸三也坦承有壓力;檢方質疑,如果這樣還不能證明貪汙?難道法院是要看到雙方明說是要行收賄的錄影帶,才算有足夠證據嗎?

有檢察官大嘆:「欲判無罪,何患無辭!」法官對律師團的答辯幾乎照單全收,甚至比扁律師提出更有力的說詞;如果法院採這種見解,檢察官再怎麼盡力追查弊案,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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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6.1億無對價關係 扁珍等21人全無罪
2010/11/06 05:1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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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11.06 04:24 am

二次金改案宣判 扁珍、金控業全無罪 / 曾學仁

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昨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和金控業者都獲判無罪。台北地院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六億一千萬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

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介入金控合併,約見或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支持國泰金併世華銀,並要富邦金退出;甚至派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要財政部長林全促成元大證併復華金,這只能說明扁逾越總統職權,但不構成犯罪。

特偵組去年底起訴指控,陳水扁、吳淑珍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蔡家、元大馬家索賄七億元以上,扁、珍涉犯收賄罪,扁家子女、國泰世華副董蔡鎮宇、元大馬志玲、馬維建等人協助扁家隱匿貪汙所得,涉犯洗錢罪。

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總統的職務上行為,牽涉憲法規定,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採概括規定。

合議庭指出,金控合併事項,並不是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陳水扁打電話給李庸三、傳話給蔡萬才等行為,與總統職權行使無關。

判決指出,「職務上」的收賄罪,依最高法院見解,必須是公務員法定權限範圍內的行為,扁被控的犯行,既然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也就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至於陳致中、陳幸妤及金控業老闆被控的洗錢罪,合議庭認為,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被漂洗的錢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檢方無法證明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鉅額現金是不法所得,因此判決被告都無罪。

陳水扁昨天在法庭上聽到獲判無罪,掩不住欣喜,與律師團擁抱,轉頭向支持者致意。聲援者在法院門口高喊「停止羈押阿扁」,稱讚審判長周占春有勇氣。紅衫軍成員反嗆:「人民的血汗錢被阿扁A掉!」宣判後,扁還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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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判決書 檢轟如扁答辯狀
2010/11/05 21:0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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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 新聞速報 【中央社】

     二次金改與扁家洗錢案,前總統陳水扁等被告一審全部無罪。特偵組表示,法官對總統職權認定與憲政實務、社會認知差太多。參與過偵審的檢察官認為,判決宛如扁答辯狀。

     特偵組去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以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均被檢方依洗錢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所有被告無罪。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根據北院提供的判決書摘要,合議庭詳述憲法本質,得出金融機關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據此判決陳水扁無罪,這與憲政實務及社會認知有嚴重落差。他說,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調閱相關卷證,了解法院調查過程後,再研究是否提上訴。

     曾參與二次金改偵審過程的檢察官說,蒞庭公訴檢察官在案件審理期間,就已感受到承審合議庭的心證,且合議庭對總統職權的認定,與陳水扁及律師在法庭內的論述一致,「判決書幾乎跟扁的答辯狀一樣」,他對結果並不意外。

     另一名也曾參與扁案偵審的檢察官認為,合議庭開庭期間,從沒討論過金控併購與總統職權的關係,卻在判決書裡花20幾頁論述憲政問題,難保不被外界批評判決是「先射箭、再畫靶」。

     合議庭3名法官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宣判後回到辦公室,隨後還請法警站在辦公室門外,謝絕媒體詢問。9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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