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11.06 03:18 am
二次金改案的無罪判決,合議庭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即使介入金控合併,只是「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且這些行為的性質,和馬英九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生態溼地是否保留等事件,並沒什麼差別。
合議庭以此作對比,說明總統的職權範圍,強調總統即使親力親為、影響、干預,但這都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不能因總統僭越其他機關職權範圍,就逕行畫入總統法定職權。
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約見、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這只是陳水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行止。
判決書說,扁這些行為的性質,與總統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買火車票、生態溼地是否保留、國軍體能測驗標準、捷運班次速度,恣意對抗告中的行政法院裁定表示見解等事例「無異」。
判決雖未寫出馬英九的名字,但舉的例子幾乎都是馬英九在總統任內曾被披露的事項。
合議庭更批評,先前法院在龍潭購地等案中認為「一旦總統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都認定是總統職務上行為的見解,「這樣的解釋方法,不符政府分官設事、各司其職的考量,且在組織法與公務運作上,亦失所據」。
合議庭認為,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對事務處理及結論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不見得總統每次干預都能遂其所願,實質影響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但如果因此認定總統干涉的事務即屬總統法定職權,豈非顯得荒謬且不符事理?
判決強調,我國長久以來,即由強勢總統權威統治,候選人當選後也常見違反憲法規定,造成一般人民普遍誤以為總統職權包山包海,無所不管,使政治現實與憲法規範相去甚遠。
合議庭的結論是:即使一般民眾有認為總統權力至高無上的迷思,不能強求司法機關須體察該項民意,將錯就錯而背離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