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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遇條例能不即時修訂嗎?
2009/09/28 08:41 瀏覽553|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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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9.09.28 02:31 am 
 
陳水扁向美國軍事上訴法庭遞狀,控告歐巴馬總統等人,在提訴聲明上以「前任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具名。此動作一出,被極獨挾持的民進黨即使仍想護扁挺扁,實也難以再振振有詞地援引「司法人權」的理由,因為,扁本人根本已否認了台灣的司法權。

而對於藍委所提修訂卸任總統禮遇條例,要求若一審判罪則取消禮遇;基於護扁挺扁的立場,綠營本來當然反對。但如今陳水扁要求由「美國在台軍事法庭」審他,不但否認了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正當性,也否定了台獨黨綱所稱「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情況下,若不取消對扁的禮遇,等於舉國自汙自賤,連綠營也不能自圓其說。

照扁的說法,在他向美國軍事法庭提告後,若國家再禮遇他,即是由不合法的「流亡政府」所做的不合法之事。按扁的邏輯,作為「流亡政府」一個部門的立法院其實根本無權通過任何法案,當然也就無權通過禮遇條例;而所有立委,無論藍綠,亦都是不合法的偽官。

因此,唯有取消對扁的禮遇,立法院才不致陷於自相矛盾、裡外不是人的窘境。嚴格說來,在扁自認是「前任流亡政府總統」的情況下,中華民國若繼續維持對扁的禮遇條例,從扁的觀點,整個政府不啻承認是「流亡政府」;則綠營未來無論參選立委或行政首長,難道都成為不合法的「流亡政府」成員?

不取消禮遇,則高院即將對扁進行二審,莫非也均是「流亡法庭」的不合法行為!因此,綠營恐應重新省思對修正案的立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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