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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貪條例修正/花錢買效率 行賄者有罪
2009/09/25 07:21 瀏覽992|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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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09.25 07:15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的行賄,從現行的不處罰,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像辜仲諒「不樂之捐」給陳水扁三億元、陳敏薰給扁家一千萬元等作為,在新法修正後,就不能再以「攀關係、買心安」、「收款者未違背職務」等為由脫罪。

這次修法也減輕「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罪」刑度,由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這是因為學者與實務界認為,現行一到七年的刑度過重。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在院會宣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諾,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助於導正社會過去請客、送紅包的錯誤觀念。

行政院官員表示,檢調偵辦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案,發現二次金改疑似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汙治罪條例,只要受賄的公務人員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即未成立犯罪,引發爭議。

院會也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配合大法官會議第六百六十二號解釋,「併罰的數罪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的刑罰超過六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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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貪條例修正/送紅包打通關 小心吃官司
2009/09/25 07:2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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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 2009.09.25 07:16 am 
 
行政院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一旦修法通過,國人習以為常的紅包文化將受重大衝擊,民眾「花錢買效率」的觀念及做法都要徹底改變。

貪汙治罪條例的行賄罪,目前僅處罰公務員違背職務的情形。公務員承辦的業務若原本是「不予核准」,但經人民向該公務員行賄後改為「通過核准」,則公務員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不違背職務的情形則是:若公務員承辦的業務原本就是「通過核准」,就算人民向公務員行賄,結果還是一樣。現行法仍處罰受賄的公務員,但不處罰行賄者。

其實在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廿三日以前,「不違背職務行賄」屬有罪,但當時為鼓勵民眾檢舉不肖公務員「拿錢才辦事」的陋規,因此修法取消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罪責。

不過,不處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等於間接助長紅包文化的存在,也使當初想要鼓勵民眾檢舉不肖公務員的美意大打折扣。

行政院提案若經立法通過,未來只要「行賄」就有罪,民眾千萬不要再有繳「快速通關費」的心態與作為,否則即有可能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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