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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節感言 媒體迫切需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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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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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 2009.09.01 03:13 am 
 
大學讀的雖是外交系,我在四年級時已經天天蹺課,實際在南京《大剛報》做採訪記者,跑過國共和談、制憲國民大會和立法院的新聞,畢業後做過廬山特派員和上海辦事處主任。當年採訪夥伴多已去世,只留我形單影隻。因而想以老記者身分,略抒個人所感。

「新聞記者」一詞的範圍,今日比南京時代擴大了幾十倍。年輕人無不嚮往記者的頭銜,擠破頭想進入媒體工作。但社會對廣義記者的評價卻每下愈況,甚至有人說,台灣的「三大害」依序為:貪官汙吏、立法委員和新聞記者。

這當然是過甚之詞,絕大部分的新聞從業人員都是潔身自愛、報導公平公正、既不譁眾取寵、也不造謠生事的。只要幾粒老鼠屎,就能糟蹋一鍋粥。隨手舉兩個例:

—極少數視聽或文字記者,確實曾為搶「獨家報導」,故意安排聳人聽聞的事件。例如上月所謂捷運站出入口大玻璃窗被強力彈珠打破,實際是「製造出來的新聞」,使人對媒體更難信任。

—名嘴誹謗公眾人物被訴的事例更多。從謝啟大因不肯向曾文惠道歉,寧可入獄服刑,到周玉蔻在各報刊登半頁封面廣告,以一朵玫瑰花向連戰說對不起,都是因在媒體上口不擇言而起。

半個多世紀前,我去哥倫比亞大學就讀新聞研究所。給我印象最深的,莫過於美國報業自律之嚴謹。《紐約時報》是第一家設立「新聞公正調查人(Ombudsman)的報社,負責對內查核該報每天的新聞是否公正,有無摻雜記者個人意見。

美國稍有地位的報紙紛紛效法,設置對內檢查新聞的人員,以示對社會負責,如今已有協會組織,互通聲氣。讀者因此也更信任報業的公正。台灣徒有報業協會和記者公會,但中國人講究情面,沒人肯做鐵面無私的裁判;要模仿這個制度,恐非易事。

退而求其次,新聞媒體至少應做到下列幾點自律:

一、無論平面或視聽傳播事業的編輯部,應嚴禁記者撰稿時「夾敘夾議」,讓新聞歸新聞,評論歸評論,類如「有關方面透露」、「據悉」、「眾信」等含糊不清的字眼,其中必定摻有記者個人意見,而非採訪對象所說,尤須儘量避免。縱使為保護新聞來源,必須隱匿供給消息者的真實姓名,負責編輯和總編輯仍有責任向撰稿記者問個一清二楚。

二、前條所述新聞與評論不分的情形,在電視界尤為嚴重。電視記者短短幾句話,往往能影響聽眾判斷,導引輿論方向,將報導與講評「一元化」了。八八水災後,電視記者簡直變成檢察官兼法官,隨便指責各級官員,抵抗不住媒體壓力的只有辭職一途。治本清源之道,仍不外厲行分割新聞與評論的界限,希望NCC各位委員能盡到監視所有頻道的職責。

三、台灣特有的現象,是新聞記者不安於位,總要巧立名目,自抬身價。台灣特多「資深媒體人」,幾年後未得升遷,就搖身一變成為電視名嘴。相形之下,我認識《華府郵報》一位老外交記者,因敬業而受同行尊重,跑外交新聞超過三十年,他的薪水比總編輯還高。如何培養專業記者的榮譽感和自尊心,是報社負責人、總編輯責無旁貸的任務。

出版法早已廢除,廣電業又無人敢管。以上各種怪現象若不能改善,台灣的新聞事業縱使再發達,也難受到外國同業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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