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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民生戰線】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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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保育 限制開發範圍趨嚴
2009/08/31 13:01 瀏覽1,211|回應5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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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31 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積極研擬災區及非災區國土保育區域發展計畫及國土計畫法規劃,未來將擴大限制開發範圍,位於環境敏感地區溫泉業、觀光旅館及民宿等旅遊產業,將首當其衝,企業財團過去利用山坡地或水庫上游開發行為將被大大限縮。

     此外,為達到寧靜土地革命,未來政府擬以強制徵收土地予現金補償或容積移轉補償,對限制人民行為予補償或救濟。國土法將明定,房地產業等各類開發行為、台電及自來水公司等國營事業、公共建設計畫及政府預算,必須提撥一定比例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作為配合遷村獎勵金、國土監測、遷居遷建補償等費用。

     經建會為災區重建,加速研議「以國土保育為先的災後重建區域整體計畫」,近期內將提交政院核定,區域發展調整以災區為優先,作為國土計畫上位概念;內政部加速提出國土法草案,將國土復育條例概念納入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災區重建的區域計畫調整,或國土法,環境敏感地區劃定保育區範圍擴大勢難避免,不過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將先展開調查,那些土地屬超限利、濫墾濫伐,擬強制徵收土地,或收回政府公有土地,原住民山地部落土地使用權也不得任意讓與商業投資者。

     已在政院待審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將大幅限制敏感地區開發行為,若災害復現頻率很高地區,將劃定保育區,必須限制居住,強迫遷居、遷建,其中南投廬山溫泉、高雄縣寶來溫泉區都確定遷村。

     至於清境農場以農發條例農舍規定申請開發民宿,農場區內民宿密密麻麻;烏來風景特定區則有很多違規使用,政府將一一檢討法令及執行面,以防重蹈88水災覆轍。

     為讓民眾對國土上位資訊更完整,國土計畫法對環境敏感地區保育以負面表列呈現,但為使保育及投資資訊更明確,有些允許開發許可項目將以正面方式指導,以免業者投資遊樂設施或旅遊設施,踩到環境地雷。

     未來國土法對限制人民居住權利,會祭出補償及救濟機制,涉及影響國土保育或安全行為,法律允許政府可限制命其遷居或遷建,但政府不會只有強制,若徵收土地將給予現金補償,或給業者容積移轉補償,以利轉往安全區域開發,對容積移轉建商公會大多同意。

     針對現行合法、但不符合國土法開發項目,將予10年緩衝期,十年後視同違法使用。希望以補償救濟機制,完成「寧靜土地革命」。

     國土法完成正式上路,約有6年銜接期,未來3年內先利用重建特別條例授權,優先推動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以中部、南部、東部區域計畫優先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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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國土安全規劃是減災的必要措施
2009/10/11 12:17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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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9.10.11 04:08 am 
 
三進三出立法院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八日再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四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接連受到莫拉克、芭瑪颱風重創,國人對國土安全終於有了覺醒,但我們要呼籲,光有一部國土計畫法,一些管制與重罰,換不來國土安全;這好比買個空雞籠不養雞,就想憑空撿雞蛋、煉雞精的荒謬;重要的是落實建構國土安全的每個步驟,才有國土安全可言。

颱風是自然災害,成災的原因並不複雜;要防範災害,只有不與天爭、順應自然一途。至於怎麼去做,則不應僅止於「危地不居」、「避洪遠災」的呼籲,而應有國土安全調查、都市計畫管制、危地保險等一整套措施。

以莫拉克成災區域來看:一是南台灣的濱海平原,地勢低窪,甚至因地層下陷已低於海平面,淹水機率自然較高。二是高屏溪、濁水溪上游的中海拔土石流高風險區,民眾開墾河川的沖積扇或河岸台地;這些土地是枯水期河川暫時讓出的行水區,一遇洪峰就還原為河道、土石流路,釀生災害,並不令人意外。

會居住在高風險地區,無非是因方便取水、輸運及易於墾殖。過去聚居的人少,災害並不顯著,但在居住人口迅速增加,與山爭地,與水搶道的衝突增加後,災害風險亦迅速提高,每遇災難,即引發「社會脆弱度」大幅提高。痛定思痛,政府應基於國土安全做徹底處理。

「危地不居」從口號到落實,首先得確定哪塊土地是危地,危險度又有多高,才能進一步誘導、規範避開危地,因此徹底做一次「國土安全普查」是迫切且必要的。這套調查,必須先做前期資料蒐集,包括自然環境的地質、坡度、海岸線變化、淹水頻率、土石流發生頻率……等等;之後仿人口普查,在一定時間內做全面現場勘查,確認每一區域、甚至精確到各個地號的危險程度,再根據危險程度建立資料庫,繪製「災害潛勢圖」。

其實這一工作在政府不同部門各自皆有些進度,例如國科會的「台灣淹水潛勢資料庫」、農委會的「土石流災害潛勢圖」等,只是這些成果未做橫向聯繫,未能整合成具實用性的台灣地區整體災害潛勢資料庫,當然更沒能進一步推動風險管理措施。以致這些潛勢圖目前的處境,至多僅是「牆上掛掛」。

整合、繪出台灣災害潛勢圖後,要以都市計畫、土地管理、災害保險等工具來推動危地不居,這得靠「國土計畫法」以特別法的位階,連結現行「災害防救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法來落實,才能對陡峻山坡地、行水區、土石流紅色警戒區等高風險土地強制禁止使用;至於淹水頻率較高的土地,則劃為滯洪區,准許做低密度利用。這些強制手段必須透過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山坡地使用管制等手段來落實。

災害保險也是限制危地利用的有效手段,這需要有強制保險的法律為後盾。例如美國的「洪水災害防禦法」,把洪水保險由自願性改為強制性,一些低海拔濱海土地雖評定為低風險可以利用,但風險還是存在,必須買洪水險後才能使用。洪水險的本質是商業險,基於危險分攤,想要住水岸或海景等近水景觀區,將面臨高保費、甚或拒保的局面,大大提高了使用這些風險土地的門檻。

禁止或限制高風險土地利用,除保護人民不要為一時利益而誤蹈高風險陷阱,致遭到帶來慘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外;另一個著眼是保障社會安全。雖然災難發生時的一些救災行動,讓人覺得社會是溫暖的,但畢竟屬社會資源的額外支出,這些資源若不挪移供災難意外使用,常態下對社會弱勢應能發揮不少挹注作用,也能增加社會和諧。

自然災害既不能避免,避災、減災誠然是應努力的方向。儘速建立一套災害復原應變機制,將國土規劃與復育結合,讓災害風險圖與減災計畫能以都市計畫及災害保險來落實,將能減少颱風對國家及人民財產的傷害,也增進社會安全及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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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國土法留下美麗台灣
2009/10/10 11:4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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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何正品/公(投縣水里)】 2009.10.10 03:34 am 
 
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明定凡被認定為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的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必要時得禁止開發、使用、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台灣很多地方不適合開發,水土保持的專家也常臚列因河川、坡度、地質、土壤、高度等因素而不適合開發的地區,但還是必須有法律限制才行。

其中山坡地、公有地常被開發的土地有二種,一種是向林務局承租的造林地。過去五十年來,以租地造林的名義,幫助政府造林,但部分土地用來種植檳榔及蔬果,以造林工寮的名義蓋屋。另一種就是原住民保留地,經過一定的程序可供原住民登記取得土地資格。

在山上會發生如此的情況:如果該土地每年種植農作物的產值有卅萬元,農民辛苦的耕作取得微薄的利潤,但每年修復該地區的山地農路設施可能超過卅萬,每遇天災路斷就要用工程修路,那這塊土地是否應讓它休養生息呢?主政者或可趁著民氣可用時候,要求立院通過立法,為子孫留下美麗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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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類 環境劣化區禁住居
2009/10/09 07:17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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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10.09 03:01 am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國土計畫法草案,政府預定設立一千億元的「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基金來源得對開發單位收開發影響費、國土保育費,甚至從水電事業收費附徵,完成立法後,水電價將可能調漲。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水電收費未來是否附徵,將由立法院審議決定。

經建會主委蔡勳雄指出,政府研議國土計畫法草案曾「三進三出」立法院,歷十六年之久。這次因八八水災,府院咸認「民氣可用」,有適時推出立法的必要。

依草案,法律施行後二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計畫公告兩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實施國土計畫,地方實施國土計畫二年內,得依原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辦理土地使用管制。

蔡勳雄表示,土地使用管制的「緩衝期」,由之前草案的十年大幅縮短為二年,不少在保育區或在邊緣土地的業者或住戶,可能大受衝擊,尤其是不動產業將首當其衝。

國土功能將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等四類。國土保育區涉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持,土地原則維持公有,推動執行環境劣化地區復育計畫,必要時得禁止開發使用、限制住居或強制遷居。

為彌補民眾損失,政府得提供獎勵、容積移轉,或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適當補償。基金來源包括申請開發許可者繳納的開發影響費、國土保育費,及政府預算撥款、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繳交一定比率費用等收入。

如果違反相關禁止管制規定擅自開發,可處行為人、土地或地上物使用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致釀成災害,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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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國土 必要時得強制遷居
2009/10/09 07:15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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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黃國樑/台北報導】 2009.10.08 03:03 pm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草案明定,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的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範圍內環境劣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必要時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若是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除非有安全堪虞或造法濫建,且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外,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政府為國土保安和生態保育的緊急需要,要取得相關土地、建築物時,將予以協議價購或徵收。

但過去依區域計畫編定的合法使用土地、建築物和設施,與國土計畫法上路後的土地管制內容不符時,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後,仍有兩年緩衝期,才受到國土計畫法規範;可依照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用途,訂立優先順序提供獎勵,或是以容積轉移方式辦理,以符合土地使用的管制;若因此受到損失,將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或逐年編列預算予以適當補償。

草案明定,在許可地區以外擅自開發者,或是在環境惡劣地區從事開發或使用,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釀災時,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規模方面,草案原本匡列1000億元,但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卻未明定額度,行政院長吳敦義面對媒體詢問時表示,1000億元是目標,條文沒列,但要放在心裡面,希望能達成,會往這方向努力。

草案明訂,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用途,為國土保育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的獎勵,以及國土規劃研究、調查和土地利用的監測,以及依國土計畫法辦理的價購、徵收和補償和遷居所需支出。

草案明定,相關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核,並於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提供民眾檢舉獎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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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國土要徵保育費
2009/10/09 07:11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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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黃國樑/台北報導】 2009.10.08 03:03 pm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明定未來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經費來源由申請開發者繳納的開發影響費和國土保育費外,還包括自來水、電力事業機關繳交的一定比率費用。

至於水電機關的比率費用,是否會隨水電費「附徵」,變成由一般社會大眾承擔?新聞局長蘇俊賓表示,對於區域的相關開發行為,以及負擔國土保育和復育成本的考量下,水電機構會有一定的責任,這是基於政府和民間負擔同樣的成本,未來會在實際徵收過程進行設計,至於影響及配套措施,待確定後再向外界說明。

根據國土計畫法草案,未來國土功能將分為四類,包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和海洋資源地區,並以分類、分級進行不同程度管制;一旦草案通過後,現有的開發行為將受到限縮。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明定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再二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的國土計畫,等於四年後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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