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7.24 04:22 am
智慧局長王美花。
(本報系資料庫)
專利法修正草案新增第100條「間接侵權」規定,就算業者本身沒有生產侵權物品,但只要販賣會導致侵權的產品,也有民事賠償責任,台灣代工業首當其衝,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建議,業者應發展自主專利,「台灣不能老是只做代工」。
專利法草案已送經部審議,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表示,在經過行政院會、立法院三讀,間接侵權將正式實施。由於間接侵權規定將衝擊產業,為讓各界更了解各國關於間接侵權狀況,智慧局日前舉辦「專利間接侵權國際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專家,討論各國間接侵權規定與實際執法情況。
有關間接侵權的規定已引發產業界恐慌,石博仁解釋,間接侵權的條文規範嚴謹,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首先,權利人必須證明間接侵權人「明知」自己的產品未來將導致侵權;第二,如果廠商只是單純製造、使用疑似侵權物,但沒有販賣,因為沒有惡性,所以也不構成間接侵權;最後,間接侵權人侵害的必須是專利中的主要核心技術,這部分得靠個案認定。
至於如何避免間接侵權,石博仁表示,間接侵權很難透過契約避免,最好的方式還是要事先調查產品有無侵害到他人的技術,這應該也是產業界的基本認知;如果收到專利權人警告信,被警告疑似侵權,最好立刻停止生產,以免構成「明知」的要件。
智慧局認為,專利權的規定原本就是畫在專利權人與使用人之間的一條線,規範兩者的權利義務,專利法將新增的間接侵權規定,彷彿是將這條線畫得更靠近使用人一些。
石博仁指出,各國有關專利侵權的規定,都必須要侵害到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徵,但實務上常發生僅有侵害某一核心技術的狀況,再經過進一步組合後,實際上已經侵權,雖然民法有共同侵權的規定,但要件較為寬鬆,為了使專利保護更加完整,智慧局認為有增訂「間接侵權」規定的必要。
例如說,甲專利有A、B、C三個要件,乙只侵害其中的A要件,就不符合專利法的侵權規定;但乙生產的A,再賣給他人搭配B、C要件,實際上還是侵害了甲專利。